緩刑不是一個獨立的刑種,只是一種刑罰的執行方式。
個人感覺緩刑的重點在「緩」不在「刑」。緩刑不僅僅是將刑罰推遲,更大程度上是給了犯罪分子一次改過自新免予實際執行刑罰的機會。只要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內遵紀守法,沒有任何違法犯罪行為,也沒有漏罪未處理,考驗期滿就會宣告不執行原判刑罰。
可以說絕大多數緩刑最終的結果都是不執行原判刑罰,在緩刑考驗期內作死挑戰司法權威的那種人除外。
中國的緩刑制度包括針對監禁刑的緩刑和針對死刑的緩刑。死緩比較特殊,需要另外再詳細講。這裡先講針對自由型的緩刑吧。
一、適用條件
第一個條件,由於緩刑是附條件不執行原判刑罰的制度,所以緩刑只能適用於犯罪情節輕微,被判處拘役或者短期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中國刑罰體系中主刑為五種: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其中管制不進行實際拘押,無期徒刑太嚴重,不可能適用緩刑,因此,在自由刑中,只有拘役和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適用緩刑。
拘役是短期剝奪犯罪分子人身自由的刑罰。拘役期限為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數罪併罰時不得超過一年。有期徒刑比拘役嚴重,是使用頻次最高的自由刑,刑期跨度從半年到十五年,數罪併罰最長不超過二十年。
從這裡可以看出,被判處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都是非常輕微的犯罪行為。比如最常見的醉駕型危險駕駛罪、交通肇事罪、故意傷害致人輕傷、金額不大的盜竊詐騙等侵犯財產犯罪等。至於強姦、搶劫等嚴重刑事犯罪,法定刑起點就是三年以上,這種一般只有具有未遂、從犯等減輕量刑情節,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才可以適用緩刑。
第二個適用條件,犯罪分子認罪態度較好,再犯可能性小,使用緩刑不至於危害社會。
這一點也是很好理解的,緩刑的目的是給罪行輕微的犯罪分子一次改過自新的機會,如果犯罪分子認罪態度不好,人身危險性大,很可能會再次危害社會的話,一般是不會把他放出去的。
我們在辯護工作中如果希望法院判處緩刑,也會整理犯罪分子人身危險性方面的理由。
一般情況下,過失犯罪多是偶發性犯罪,犯罪分子主觀惡性小,人身危險性較小,很難再犯。比如交通肇事罪,一般當事人是不會再犯的。
如果是在故意犯罪中,我們會比如社區、學校出具的他一貫表現良好的證明,說明此次犯罪並非他本性頑劣,只是法律意識不強,一時糊塗犯下大錯,經過這一次教訓之後,必定痛改前非,不會再次犯罪危害社會。
其他的表明悔罪態度的情形包括主動投案、立功、認罪認罰、積極賠償被害人損失取得諒解等等。有這些情節在的話,罪行輕微的時候法院適用緩刑的可能性就會提高很多。
第三個條件是限制性的條件,累犯不得適用緩刑,犯罪集團首要分子不得適用緩刑。
正如上文所說,人身危險性大的,可能再犯危害社會的人不適用緩刑。累犯分一般累犯和特殊累犯。一般累犯是指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刑罰執行完畢之後五年內又因故意犯罪被判刑的。特別累犯是針對國家安全犯罪,不受五年以內的時間限制,只要犯過一次再犯就是累犯。
這種人五年之內剛被執行刑罰,又不長記性再次犯罪,說明其一貫表現惡劣,藐視國家司法權威,再次犯罪危害社會的可能性極大。這種人即使罪行輕微被判三年以下,也不會給適用緩刑。
犯罪集團首要分子就不得了了。都是大哥。
犯罪集團是3人以上為實施一次或多次犯罪,經事前通謀而建立的犯罪組織。共同犯罪的一種特殊形式。犯罪集團最典型的特徵是組織性穩定且嚴密,具有明確的層級和管理關係,犯罪人數眾多,有預謀有計劃地實施犯罪。
犯罪集團是社會危害性極大的共同犯罪,最典型的犯罪集團就是黑惡勢力組織。惹不起!
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需要對全部犯罪集團實施的犯罪行為承擔刑事責任,往往都是數罪併罰,很難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即使僥倖被判處三年以下,也不可能給適用緩刑的。
二、緩刑考驗期
緩刑考驗期不是隨便定的,是有規矩的。這就是為什麼法律人往往不喜歡看律政劇,劇本太沒誠意,也不找專業人士把關,記得之前看劇,看到一個判處有期徒刑兩年,緩刑一年。當時尬到顴骨都酸了。
法律規定的緩刑考驗期有兩種:
第一種是被判拘役的緩刑考驗期: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得少於兩個月;
第二種是被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於一年。
除此之外,緩刑考驗期還不得超過原判刑罰的兩倍。
假設拘役期限N個月,緩刑考驗期大於等於兩個月且大於等於N,小於等於一年且小於等於2N。
假設有期徒刑期限N年,緩刑考驗期大於等於一年且大於等於N,小於等於五年且小於等於2N。
所以判一緩二是沒問題的,判二緩一或者判一緩三就是硬傷了。
緩刑考驗期的起算時間是從判決生效之日起算,如果判決是一審,就是從判決書送達之後無人上訴、檢察院未抗訴,滿十天之後起算。二審判決就是判決送達之日起算。
判決生效之前的羈押期限只能折抵刑期,緩刑考驗期不是刑期,不得折抵。
三、緩刑的撤銷
正如上文所說,緩刑是刑事案件能得到的非常好的結果,一般得到緩刑判決之後,犯罪分子都是感恩戴德,規規矩矩地過完考驗期。但也有撤銷緩刑的情況存在,主要有這麼幾個情形:
第一種是最普遍的,在緩刑考驗期內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規定,被依法撤銷緩刑。
依據《刑法》第七十五條之規定,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二)按照考察機關的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三)遵守考察機關關於會客的規定;(四)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考察機關批准。
根據刑法第七十八條第二款之規定,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關於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或者違反人民法院判決中的禁止令,情節嚴重的,應當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
第二種是在緩刑考驗期內又犯新罪。
這種非常少,就像我前文所說,在緩刑考驗期內的犯罪分子一般都是比較規矩的,能夠再犯新罪說明其主觀惡性非常強,對自己的罪行並沒有真正悔改,藐視國家司法權威,這樣的人必然是要撤銷緩刑,將原判刑罰與新罪並罰處理。
第三種情形是發現漏罪的。
就是說犯罪分子因為一個罪行被判處有期徒刑緩刑,在緩刑考驗期內發現他在宣判之前還有犯罪行為沒有處理,這種情況說明犯罪分子在之前的整個刑事訴訟流程中沒有主動向司法機關交代自己的全部罪行,有所隱瞞。這種情況也是可以說明犯罪分子悔罪態度不好,也需要撤銷緩刑,將前後兩罪並罰處理。
如果能夠安穩度過緩刑考驗期,經過審查,就可以宣告原判刑罰不予執行了。希望這些犯罪分子經過這樣一次刑事訴訟流程的洗禮,能夠認識到自己行為的性質,珍惜國家給的機會,不要再做任何危害社會的事情。
以上就是我能想到的自由刑緩刑的相關問題了,希望能給大家提供一點有價值的東西。不知道大家覺得中國的緩刑制度怎麼樣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