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來源於法律小常識
有任何問題請聯繫小編微信號:infinitileo
緩刑就是刑罰的暫時不用執行,在緩刑考驗期內沒有故意犯罪或者發現之前有漏罪的,緩刑期滿後,原來的刑罰就不再執行了。
1、緩刑適用的對象必須是被判處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被判處超過3年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由於他們的罪行較重,社會危害性較大,不適宜放在社會上執行,所以不能適用緩刑。
2、適用緩刑的犯罪分子必須是犯罪情節比較輕微,悔罪表現比較好,放在社會上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的。
3、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對於累犯不能適用緩刑。這是因為累犯屢教不改,主觀惡性深,人身危險性大。
被判處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在主刑之外還判處有附加刑,附加刑仍然應當執行,而不受主刑緩刑的影響。
緩刑的考驗期限
緩刑考驗期限,是指對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進行考察的一定期間。我國《刑法》第73條規定:「拘役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於兩個月。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於一年。」
緩刑的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所謂判決確定之日,即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判決以前先行羈押的日期,不能折抵緩刑考驗期。
緩刑的考察
(1)被宣告緩刑者應當遵守的行為規範。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按照考察機關的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遵守考察機關關於會客的規定;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考察機關批准;遵守人民法院的禁止令。人民法院根據犯罪的具體情況,在宣告緩刑時可以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2)緩刑的考察機關。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依法實行社區矯正。
(3)緩刑考察的內容。緩刑就是考察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是否再犯新罪或者發現漏罪,以及是否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公安部門有關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且情節嚴重的。
緩刑的法律後果——三種
(1)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再犯新罪或者發現漏罪,緩刑考驗期滿,原判的刑罰就不再執行,並公開予以宣告;
(2)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或者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或者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後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刑法》第69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
(3)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及國務院有關部門關於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違反人民法院的禁制令,情節嚴重的,應當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
緩刑的效力不及於附加刑,即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因而,無論緩刑是否撤銷,所判處的附加刑均須執行。
你明白了嗎?有用請點讚
平安銅仁投稿郵箱:trpeace@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