緩刑考驗期內犯新罪是否是累犯 會被怎麼處理

2021-01-07 微法官

緩刑是我國法律對犯罪比較輕的罪犯的一種處罰方式,也算是一種改過的機會,可以和正常人一樣回歸社會生活,當然也是有不一樣的地方,定期還是要去相關部門接收學習,那麼一個人被判緩刑後,在緩刑期間如果再犯新罪將會有什麼後果呢,是否會給構成累犯呢,今天小編就給大家具體說說。

作為法律人,犯緩刑的人向我們諮詢的時候,問得最多的就是緩刑期間應該注意什麼,相信這也是被判緩刑的人最最關心的問題,遇到這種情況,我一般就會告訴他們簡單的一句話就是,別犯新罪,因為如果犯新罪的話,你的這個機會就會被取消了,面臨的就是牢獄之災了,為什麼這麼說呢,下面小編接著給大家說。

如果緩刑期間犯新罪的話,是要收監的,也就是說是要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而且對於新罪,是要進行數罪併罰的,這裡還要注意一點就是,緩刑已經過的日期,是不折抵刑期的,從收監後決定執行刑期開始算刑期,原來有羈押的可以折抵刑期,緩刑期間是不折抵刑期的,一個新罪,等於直接回到判決前了,所以這個一定要注意,這裡的撤銷緩刑,不但指犯新罪,違反法律法規、行政法規或者有關的監管規定的,都是有可能撤銷緩刑的。

另外,緩刑考驗期內犯新罪的,是要收監數罪併罰的,而不是累犯,原因在於緩刑與實刑不同,緩刑考驗期,也只是個考驗期,考驗期到了,意味著刑罰不用執行而不是意味著刑罰執行完畢,所以緩刑考驗期間內判處的刑罰實際上並沒有執行。刑罰都沒有執行,當然就不存在累犯的問題了,這點相信大家都能明白,累犯從字面上我們就不難看出,他是多次犯罪,而且要求第一次還是實刑,且已經執行完畢,且在五年內又犯新罪的才有可能構成累犯,因為累犯的處罰要嚴重,所以要求也相對來說要嚴格些。

同時要注意,累犯是不適用緩刑的,當然也是不能假釋的,當然也是要從重處罰的,對於判處緩刑的人,考驗期內犯新罪,考驗期不屬於刑罰執行期,所以不構成累犯,只是數罪併罰的問題。所以緩刑期內犯新罪,是不屬於累犯的,這點大家可以放心。不過,雖然不構成累犯,但是收監對當事人來說也是很嚴重的,那就意味著要坐牢的。

所以說,緩刑考驗期是刑法處於人道主義及危害性考慮,對犯罪輕的人一種改過自新的機會,讓其回歸社會繼續生活,所以一定要珍惜,如果在考驗期內一旦再犯罪,那是絕不姑息的,雖然不構成累犯,但是數罪併罰的結果也是很嚴重的,坐牢的滋味相信誰都不想感受。

相關焦點

  • 對於刑事犯罪判處緩刑期間再犯新罪是否構成累犯,該怎麼處理
    大家都知道,對於累犯我國法律是由明確規定的,要從重處罰,那麼刑事犯罪判處緩刑期間在犯新罪,是否構成累犯呢,如果不構成該怎麼處理呢,今天小編就和大家具體說說。首先要明確的是,在緩刑期間再犯新罪,是不構成累犯的,這個主要是由緩刑的處罰性質決定的,這個小編隨後給大家詳細講,那麼不構成累犯該怎麼處理呢,對於緩刑期間的犯罪分子,犯新罪的話,要撤銷其緩刑,立即收監,然後對新罪和老罪一塊處理,把兩罪的刑法進行數罪併罰。
  • 緩刑考驗期滿再犯罪是否構成累犯
    緩刑考驗期內呂某表現良好,無違法犯罪行為,2018年4月17日緩刑考驗期滿。2019年8月,呂某又夥同他人以迷信「破財免災」的方式,騙取受害人景某現金40000元、36克黃金手鐲一隻、86克銀手鐲一對,涉嫌詐騙罪被起訴到法院,經審理,呂某構成詐騙罪,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
  • 緩刑期間又犯新罪的處理方式有哪些
    在司法實踐中,有時會遇到被宣告緩刑、假釋的罪犯在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或者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以及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有關緩刑、假釋的監督管理規定,情節嚴重,那麼緩刑期間又犯新罪的處理方式有哪些呢?
  • 前罪緩刑期間再犯罪是否構成累犯
    ,但是有些犯罪分子不珍惜機會,在此期間又發生了違法犯罪行為,那麼前罪緩刑期間再犯罪是否構成累犯呢?一、前罪緩刑期間再犯罪是否構成累犯答案是不算的,緩刑期間,則原判的刑罰尚沒有執行完畢,不符合《刑法》第六十五條刑罰執行完畢的規定的,所以在緩刑期又犯罪的,不是累犯。
  • 【法律諮詢】緩刑考驗期滿後,五年內再犯罪是否構成累犯?
    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累犯分為一般累犯和特別累犯。一般累犯指的是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和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除外。
  • 緩刑是什麼意思?什麼是緩刑考驗期?不用坐牢嗎?
    ,在緩刑考驗期內沒有故意犯罪或者發現之前有漏罪的,緩刑期滿後,原來的刑罰就不再執行了。2、適用緩刑的犯罪分子必須是犯罪情節比較輕微,悔罪表現比較好,放在社會上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的。3、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對於累犯不能適用緩刑。這是因為累犯屢教不改,主觀惡性深,人身危險性大。被判處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在主刑之外還判處有附加刑,附加刑仍然應當執行,而不受主刑緩刑的影響。
  • 緩刑考驗期滿後,五年內再犯罪是否構成累犯問題的批覆(2020)
    緩刑考驗期滿後,五年內再犯罪是否構成累犯問題的批覆(2020) 2020-05-17 16:25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政務
  • 緩刑是什麼意思?什麼是緩刑考驗期?緩刑就是不用坐牢嗎?
    請在「法律小幫」對話框中發送「預約律師」,或者加微信,與我們取得聯繫。我們立足山東淄博竭誠為廣大需要法律支持和幫助的朋友服務。 緩刑就是刑罰的暫時不用執行,在緩刑考驗期內沒有故意犯罪或者發現之前有漏罪的,緩刑期滿後,原來的刑罰就不再執行了。
  • 緩刑考驗期內,哪些事情不能做
    緩刑由特定的考察機構在一定的考驗期限內對罪犯進行考察,並根據罪犯在考驗期間內的表現,依法決定是否適用具體刑罰的一種制度。刑法第七十七條緩刑的撤銷及其處理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或者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或者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後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
  • 前罪緩刑不能作為認定後罪為累犯的條件
    【案情】被告人陳某於2015年8月5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2016年7月5日因其在緩刑考驗期間吸毒被法院決定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2017年7月4日刑滿釋放。2018年7月,被告人陳某因向他人販賣甲基苯丙胺0.23克被公安機關抓獲。
  • 累犯、自首、立功、緩刑及假釋
    累犯:①一般累犯:指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罰,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5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犯罪分子。②特殊累犯:指因犯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後,在任何時候再犯上述任一類罪的犯罪分子。③對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不適用緩刑,不得假釋,可以減刑。
  • 累犯:緩刑期滿應視為原判刑罰已經執行完畢
    緩刑期滿後,李某於2013年12月又因瑣事毆打他人,致使被害人耿某重傷,檢察院以李某犯故意傷害罪將其訴至法院。  【分歧】  本案審理過程中,對李某是否構成累犯,存在兩種不同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李某不構成累犯。理由是:根據刑法第七十六條規定,在緩刑考驗期內,只要犯罪分子未發生刑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的情形,緩刑考驗期滿,原判刑罰就不再執行。
  • 緩刑期滿後再次犯罪是累犯嗎?
    一般累犯,是指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並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故意犯罪的犯罪人。我國刑法總則中刑罰的具體運用包括量刑、累犯、自首、數罪併罰、緩刑、減刑、假釋、時效。我國刑法明確規定「緩刑考驗期滿,原判的刑罰就不再執行。」
  • 刑法中的累犯,具體指什麼情況?
    第六十六條 【特別累犯】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任何時候再犯上述任一類罪的,都以累犯論處。累犯是指被判處一定刑罰的人,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法定的期限內又犯一定之罪的情形。累犯分為一般累犯和特別累犯。1.
  • 緩刑犯考驗期滿後5年內再犯不應認定為累犯
    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微博1月20日公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緩刑犯在考驗期滿後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應否認定為累犯問題的批覆》。批覆指出,被判處有期徒刑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滿後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因前罪判處的有期徒刑並未執行,不具備刑法第六十五條規定的「刑罰執行充畢」的要件,故不應認定為累犯,但可作為對新罪確定刑罰的酌定從重情節予以考慮。公開資料顯示,所謂累犯,是指受過一定的刑罰處罰,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法定期限內又犯被判處一定的刑罰之罪的罪犯。
  • 我國刑法上的「累犯」
    其構成條件有:1、前罪和後罪都是故意犯罪;2、前罪和後罪都應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3、後罪發生在前罪刑罰執行完畢或赦免後的5年內。這裡的刑罰執行完畢指的是主刑執行完畢,附加刑是否執行完畢不影響累犯的成立。被假釋的罪犯在考驗期內犯罪的,不構成累犯;對於被假釋的罪犯,要在假釋期滿後,而非從假釋之日起計算5年。因為只有在假釋期滿後,刑罰才執行完畢。
  • 什麼是一般累犯?什麼是特殊累犯?這裡給你說清楚了
    所謂累犯,是指受過一定的刑罰處罰,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法定期限內又犯被判處一定的刑罰之罪的罪犯。
  • 「累犯」的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六條規定:對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依法實行社區矯正,如果沒有本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的情形,緩刑考驗期滿,原判的刑罰就不再執行,並公開予以宣告。律師分析:構成一般累犯的條件:1、前罪和後罪都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罰。
  • 有了犯罪前科,能不能適用緩刑?
    一文中總結了五種行為人有犯罪前科不構成累犯的一般情形,實務中,還有兩種行為人有犯罪前科不構成累犯的特殊情形:1.前罪被判處有期徒刑適用緩刑,在緩刑考驗期滿又犯應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不構成累犯;1989年10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頒布《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緩刑考驗期滿三年內又犯應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否構成累犯問題的電話答覆》,「根據刑法規定,緩刑是在一定考驗期限內
  • 什麼是緩刑呢?
    緩刑不是一個獨立的刑種,只是一種刑罰的執行方式。個人感覺緩刑的重點在「緩」不在「刑」。緩刑不僅僅是將刑罰推遲,更大程度上是給了犯罪分子一次改過自新免予實際執行刑罰的機會。只要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內遵紀守法,沒有任何違法犯罪行為,也沒有漏罪未處理,考驗期滿就會宣告不執行原判刑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