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累犯:
①一般累犯:指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罰,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5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犯罪分子。
②特殊累犯:指因犯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後,在任何時候再犯上述任一類罪的犯罪分子。
③對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不適用緩刑,不得假釋,可以減刑。
④過失犯罪和不滿18周歲的人犯罪,不構成累犯。
2. 再犯和累犯的區別:
①累犯前後實施的犯罪必須是特定的犯罪;再犯前後實施的犯罪並無此方面的要求。②累犯一般必須以前後兩罪被判處或者應判處一定刑罰為構成要件,而構成再犯,並不要求前後兩罪必須被判處一定刑罰。
③累犯所犯後罪,一般必須是前罪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的法定期限之內實施的,而再犯的前後兩罪之間並無時間方面的限制。
3. 自首:
①一般自首:犯了A罪被抓,如實供述了A罪的行為。
②特別自首:因犯了A罪被抓,如實供述了B罪的行為。
③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4. 立功:
①立功指犯罪分子揭發他人犯罪行為,經查證屬實,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的行為。
②犯罪分子有一般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5. 緩刑:
①屬於刑罰暫緩執行,即對原判刑罰附條件不執行的一種刑罰制度。
②判處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可以宣告緩刑。
③特殊規定:不滿18周歲,懷孕的婦女,年滿75周歲的人,符合條件的應當宣告緩刑;累犯和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不適用緩刑。
④緩刑的結果:
遵紀守法,原判刑罰不再執行;
不遵紀守法,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
發現新罪、漏罪,撤銷緩刑,數罪併罰。
刑罰的執行
6. 減刑:
①減刑對象: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②減刑限度: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於原判的二分之一;
無期徒刑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於13年;
被判死緩的累犯及因故意殺人、強姦、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死緩的犯罪分子,緩期滿後,減為無期徒刑的,不能少於25年,緩期滿後減為25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於20年。
7. 假釋
①對象:有期徒刑;無期徒刑。
②限度:有期徒刑執行原判二分之一以上;無期徒刑實際執行13年以上。
③禁止假釋:累犯、故意殺人、強姦、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且10年有期徒刑和無期徒刑。
④考驗期:有期徒刑剩餘刑期;無期徒刑10年。
⑤假釋結果:
遵紀守法,原判刑罰不再執行;
不遵紀守法,撤銷假釋,執行原判刑罰;
發現新罪、漏罪,撤銷假釋,數罪併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