累犯——累犯的處罰原則有哪些
累犯處罰的原則累犯,是指因犯罪而受過一定的刑罰處罰,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法定期限內又犯一定之罪的罪犯。累犯處罰原則的規定主要有「從重處罰」原則。我國刑法第65條規定了一般累犯,第66條規定了危害國家安全罪的特別累犯。兩種累犯在構成條件上存在著差別。據此,對累犯裁量刑罰,確定其應當承擔的刑事責任時,應注意把握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1、對於累犯必須根據一定的標準從重處罰。即無論具備一般累犯的構成條件者,還是具備特別累犯的構成條件者,都必須對其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內,判處相對較重的刑罰,即適用較重的刑種或較長的刑期。一方面,對於累犯應當比照不構成累犯的初犯或其他犯罪人進行從重處罰。具體而言,就是當累犯所實施的犯罪行為與某一不構成累犯者實施的犯罪行為在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等方面基本相似的條件下,應比照對不構成累犯者應判處的刑罰再予以從重處罰。雖然我國刑法並未明文規定對於累犯應當比照不構成累犯者從重處罰,但基於刑法設置累犯制度的宗旨和累犯制度的基本精神,這應是對於累犯採用從重處罰原則,以解決其刑事責任所須遵循的基本立法精神。另一方面,對於累犯從重處罰,必須根據其所實施的犯罪行為的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確定具體應判處的刑罰,應切忌毫無事實根據地對累犯一律判處法定最高刑的作法。在司法實踐中,有個別審判人員習慣於對累犯不問情況一律判處法定最高刑,似乎對「從重處罰」的理解就是一律判「滿貫刑」,這種理解顯然是不妥當的。2、對累犯「應當」從重處罰,而不是「可以」從重處罰。「可以」是選擇性規範,即適用者可以選擇從重,也可以不選擇從重。「應當」從重則是命令性規範,法官沒有靈活選擇的餘地。即凡是符合累犯條件而構成累犯的,審判人員就必須對犯罪人在法定刑的幅度內處以較重的刑罰,否則就有悖於罪刑相適應的刑法原則。3、對於累犯不適用緩刑。這是刑法第74條明確規定的;另外,對累犯不得假釋,這是刑法第81條第2款規定的。因為緩刑和假釋的適用,都要求以犯罪人不致再危害社會為條件,而累犯則屬於屢教不改,具有較大人身危險性的人。對累犯適用緩刑和假釋,不利於對累犯的教育、改造,起不到預防犯罪的刑罰目的,更不能保證社會的安全。
累犯——特別累犯的概念與認定
什麼是特殊累犯特別累犯是指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任何時候再犯上述任一類罪的,都以累犯論處。特殊累犯的認定(1)前罪和後罪都是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當中的任何一類罪。需要注意的是,後罪並不一定的同一個罪名,只要滿足同一類罪即符合條件。(2)前罪和後罪被判處或者應當判處何種刑罰及輕重,都不會影響特殊累犯的成立。這是因為前後兩罪的主觀惡性太大,有很大的人身和社會危險性,因此,即便最後前後罪有被判處拘役或管制的,同樣不會影響成立特殊累犯。(3)後罪發生在前罪刑罰執行完畢或赦免以後,但兩罪之間的時間間隔沒有要求和限制。這也是區別於普通累犯的一個特點。
累犯——什麼是累犯
什麼是累犯累犯,是指因犯罪而受過一定的刑罰處罰,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法定期限內又犯一定之罪的罪犯。累犯包括一般累犯和特別累犯兩種。根據《刑法》第65條的規定,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即一般累犯。關於特別累犯,根據《刑法》第66條的規定: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任何時候再犯危害國家安全罪的,都以累犯論處。累犯有三種法律後果:(1)根據《刑法》第65條的規定,應當從重處罰。(2)根據《刑法》74條的規定:對於累犯,不適用緩刑。(3)根據《刑法》第81條的規定,對於累犯不得假釋。
累犯——累犯與再犯的區別是什麼
累犯與再犯的區別所謂再犯,是指再次犯罪的人,也即兩次或兩次以上實施犯罪的人。就再犯而言,後犯之罪在實施的時間上並無限制,既可以是在前罪刑罰執行期間實施的,也可以是在刑滿釋放之後實施。累犯與再犯的相同之處主要表現為:都是兩次或兩次以上實施了犯罪行為。所謂累犯,是指受過一定的刑罰處罰,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法定期限內又犯被判處一定的刑罰之罪的罪犯。累犯分為一般累犯和特別累犯兩種。包括兩種:危害國家安全犯罪的累犯和普通累犯。對於前者,只要曾犯危害國家安全全罪和恐怖活動犯罪或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犯罪,任何時候再犯以上相同之罪的,都視為累犯。對於後者,必須同時滿足:1、前後都是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2、前後都是故意犯罪;3、前罪實施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五年以內再犯新罪。具體區別:1、累犯前罪與後罪必須是故意的犯罪(特殊累犯除外);而再犯前後罪沒有此種限制。2、累犯必須以罪受過一定的刑罰和後罪應受一定的刑罰處罰為成立條件(特殊累犯沒有限制,只要求受過刑罰處罰即可,哪怕只單獨判處過附加刑);而再犯,並不要求前後兩罪必須判處一定刑罰。3、累犯所犯後罪,必須是在前罪刑罰執行完畢或赦免以後的法定期限內(特殊累犯是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赦免之後的任何時間)實施;而再犯的前後兩罪之間並無不時間方面的限制。也就是說再犯包含了累犯。累犯和再犯是有一定區別的,可以說是再犯包含了累犯,法律上對它們相互的定義和解釋也決定了它們不同的性質。
累犯——累犯的構成條件是什麼
根據刑法第65條的規定,一般累犯,是指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5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犯罪分子。一般累犯的構成條件是:前罪與後罪都是故意犯罪,此為構成累犯的主觀條件。如果前後兩罪都是過失犯罪,或者前後兩罪中其一是過失犯罪,則不構成累犯。前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後罪應當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這是構成累犯的刑度條件。換言之,構成累犯的前罪被判處的刑罰和後罪應判處的刑罰都是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如果前後各罪所判處的刑罰都低於有期徒刑,或者有一罪低於有期徒刑的,都不構成累犯。後罪發生在前罪的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5年之內,這是構成累犯的時間條件。2、特別累犯的構成條件根據我國刑法第66條的規定,危害國家安全罪的特別累犯,是指因犯危害國家安全罪受過刑罰處罰,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後,在任何時候再犯危害國家安全罪的犯罪分子。特別累犯的構成條件是:前罪和後罪必須均為危害國家安全罪。前罪被判處的刑罰和後罪應判處的刑罰的種類及其輕重不受限制。後罪可以發生在前罪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後的任何時倏,不受兩罪相隔時間長短的限制。
累犯——關於認定累犯的處罰是怎樣的
根據我國刑法第六十五條的規定,累犯是指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犯罪分子,對於累犯應當從重處罰,過失犯罪除外。可見,一般累犯的構成有以下三個條件:一是主觀條件,即前罪與後罪都是故意犯罪;二是刑罰條件,即前罪被判處的刑罰與後罪被判處的刑罰都是有期徒刑以上;三是時間條件,即後罪發生在前罪的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五年內。以上三個條件必須同時具備才能構成累犯。而認定被告人構成累犯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從表面上看好象並無問題,被告人後罪也是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但實際上這一結果是錯誤的。因為我國刑法規定有期徒刑的期限為六個月以上十五年以下,即判處有期徒刑最低期限為六個月,由於對累犯應當從重處罰,則若認定為累犯後罪的刑期應當在有期徒刑六個月以上,量刑六個月顯然無從體現對於累犯應當從重的規定。之所以會出現以上問題,是在認定累犯時,有人形成慣性思維,即只要被告人在刑滿釋放後五年內重新犯罪,前後罪都是故意犯罪,前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就認定被告人構成累犯,後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即可。這種做法實際上是未對被告人的後罪量刑,在不知道後罪被判什麼刑罰的情況下,就認定構成累犯。要避免以上的問題,首先應對被告人的後罪進行量刑,若被告人犯罪行為情節較輕則應判處拘役或者管制,則被告人不構成累犯;若被告人後罪應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則在此基礎上根據累犯從重的規定確定被告人後罪的刑期為六個月以上,只有這樣才符合刑法的規定。
累犯——累犯是否適用緩刑
累犯是否可以適用緩刑累犯不適用緩刑,因為《刑法》第七十四條規定,對於累犯和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不適用緩刑。根據我國《刑法》第65條規定對累犯應當從重處罰,即採取必須從重處罰的原則。確定其刑事責任,應注意把握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一)對於累犯必須從重處罰。即無論成立一般累犯,還是特別累犯,都必須對其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內,判處相對較重的刑罰,即適用較重的刑種或較長的刑期。(二)從重處罰,是相對於不構成累犯,應承擔的刑事責任而言。也即對於累犯的從重處罰,參照的標準,就是在不構成累犯時,應承擔的刑事責任。也有學者認為是「應以不構成累犯的初犯或其它犯罪人為從重處罰的參照標準。具體而言,就是當累犯所實施的犯罪行為與某一不構成累犯者實施的犯罪行為在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等方面基本相似的條件下,應比照對不構成累犯者應判處的刑罰再予以從重處罰。」這種看法值得研究。因為犯罪人不同,所犯之罪的具體情況不同,這種與其他犯罪人進行的橫向比較下,不可能真正做到公平。(三)從重處罰,必須根據其所實施的犯罪行為的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確定其刑罰,不是一律判處法定最高刑。由此可見,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不得適用緩刑和假釋。通過以上的介紹,我們應該知道的是,累犯和一般犯罪人有所不同,它是在犯罪已經被判處刑罰後的再次故意犯罪,表明犯罪人具有較為嚴重的人身危險性。
累犯——累犯可以減刑嗎
累犯可以減刑嗎累犯不得適用緩刑和假釋,但並未規定累犯不能減刑。因此即使是累犯,只要滿足《刑法》第七十八條規定的條件,仍然可以減刑。《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八條【減刑條件與限度】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應當減刑:(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二)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三)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四)在日常生產、生活中捨己救人的;(五)在抗禦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六)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減刑以後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於下列期限:(一)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於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二)判處無期徒刑的,不能少於十三年;(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條第二款規定限制減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緩期執行期滿後依法減為無期徒刑的,不能少於二十五年,緩期執行期滿後依法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於二十年。第七十九條【減刑程序】對於犯罪分子的減刑,由執行機關向中級以上人民法院提出減刑建議書。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對確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實的,裁定予以減刑。非經法定程序不得減刑。第八十條【無期徒刑減刑的刑期計算】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的刑期,從裁定減刑之日起計算。雖然累犯是那種屢教不改的犯罪分子,但如果其中服刑過程中能夠遵守監獄法規、認真改造,符合減刑條件的還是可以減刑的。
累犯——累犯是否可以取保候審,適用於取保候審的條件有哪些
累犯是否可以取保候審,適用於取保候審的條件有哪些取保候審的條件: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明確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由公安機關執行。《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第八十五條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申請取保候審。《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八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九條保證人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一)與本案無牽連;(二)有能力履行保證義務;(三)享有政治權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四)有固定的住處和收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條保證人應當履行以下義務:(一)監督被保證人遵守本法第七十一條的規定;(二)發現被保證人可能發生或者已經發生違反本法第七十一條規定的行為的,應當及時向執行機關報告。被保證人有違反本法第七十一條規定的行為,保證人未履行保證義務的,對保證人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一條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一)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二)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繫方式發生變動的,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向執行機關報告;(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幹擾證人作證;(五)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前兩款規定,已交納保證金的,沒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證金,並且區別情形,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監視居住、予以逮捕。對違反取保候審規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禁止條件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七十八條:對累犯,犯罪集團的主犯,以自傷、自殘辦法逃避偵查的犯罪嫌疑人,嚴重暴力犯罪以及其他嚴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審,但犯罪嫌疑人具有本規定第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三項、第四項規定情形的除外【(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繼續偵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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