累犯案例學習探討

2021-01-07 麗江市玉龍縣律師郜雲

1.李飛故意殺人案(最高法指導性案例12號)

【裁判要點】對於因民間矛盾引發的故意殺人案件,被告人犯罪手段殘忍,且繫纍犯,論罪應當判處死刑,但被告人親屬主動協助公安機關將其抓捕歸案,並積極賠償的,人民法院根據案件具體情節,從儘量化解社會矛盾角度考慮,可以依法判處被告人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同時決定限制減刑。

2.張某、沈某某等七人搶劫案(最高檢指導性案例19號)

【裁判要點】1.辦理未成年人與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一般應當將未成年人與成年人分案起訴,但對於未成年人系犯罪集團的組織者或者其他共同犯罪中的主犯,或者具有其他不宜分案起訴情形的,可以不分案起訴。2.辦理未成年人與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應當根據未成年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綜合考量未成年人實施犯罪行為的動機和目的、犯罪時的年齡、是否屬於初犯、偶犯、犯罪後的悔罪表現、個人成長經歷和一貫表現等因素,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處罰。3.未成年人犯罪不構成累犯。

3.18周歲前後犯數罪的累犯認定標準(人民司法2016.08.033)

【裁判要旨】行為人在18周歲前後實施數罪或者數個行為,如其已滿18周歲後的犯罪為故意犯罪且被判處或者明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5年內,又故意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應當認定為累犯。

【案號】一審:(2015)海刑初字第1376號二審:(2015)一中刑終字第2191號

4.前罪再審後執行期間又新犯罪的法律適用(人民司法2016.08.035)

【裁判要旨】前罪原審判決雖已執行完畢,但因被告人原因導致適用法律錯誤、量刑不當的,人民法院啟動審判監督程序予以加重處罰且尚未執行完畢的,不應認定為前罪所判刑罰已執行完畢。在此期間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後罪,不構成累犯,應當遵照「先減後並」的原則予以數罪併罰。

【案號】前罪一審:(2007)澄刑初字第0849號前罪再審:(2014)澄刑再初字第0005號本罪一審:(2014)澄刑初字第1259號

5.累犯認定中的刑罰執行完畢應限於主刑(人民司法2016.29.043)

【裁判要旨】從立法本意、相關法條內容以及累犯從嚴處罰等角度分析,累犯是對犯罪分子的評價,而非對罪行的評價;刑法第六十五條中所規定的「刑罰執行完畢」只能理解為主刑執行完畢;犯罪分子被認定為累犯的,其後實施的其他故意犯罪,應當按照「先從重後並罰」的處理方式從重處罰。

【案號】一審:(2015)獅刑初字第156號二審:(2015)泉刑終字第470號

6.前科作為定罪條件後不能再作為量刑情節(人民司法2015.02.028)

【裁判要旨】前科在作為定罪條件後不能再作為本次犯罪的量刑情節,否則有違禁止重複評價原則。同時,因行為人的後一行為不符合累犯的構成要件,此類案件的被告人不屬累犯。

【案號】一審:(2014)龍刑初字第21號二審:(2014)贛中刑二終字第83號

7.管制執行期間再犯罪不應認定累犯(人民司法2015.04.028)

【裁判要旨】被告人前罪被判處有期徒刑、管制刑罰,在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管制刑罰執行期間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不應當認定為累犯,即累犯認定中的刑罰執行完畢係指主刑執行完畢。

【案號】一審:(2014)江寧刑二初字第81號二審:(2014)寧刑二終字第74號

8.未成年人毒品犯罪記錄不能作為毒品再犯的依據(人民司法2014.12.015)

【裁判要旨】刑法修正案(八)規定未成年人犯罪不構成累犯,但並未對毒品再犯作出特殊規定。根據該條規定精神及刑法從舊兼從輕原則,未成年人曾因毒品犯罪被判處過5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不構成毒品再犯。

【案號】一審:(2013)墊法刑初字第00086號再審:(2013)渝三中法刑再終字第00002號

9.對同一被告人審判監督程序與新罪一審程序交叉問題的處理(人民司法2014.14.026)

【裁判要旨】犯罪人在刑事偵查過程中供出原審案件審理遺漏累犯情節引起審判監督程序,而新案也已訴至法院,應先審理審判監督案件,以之結果作為新案的重要裁判依據。兩案的刑期應先確定、執行審判監督案件確定加長的刑期,新罪的刑期隨後執行。

【案號】原審:(2008)甬鎮刑初字第150號再審:(2013)甬鎮刑抗再字第1號一審:(2013)甬鎮刑初字第613號

2013

10.累犯條款中刑罰執行完畢的應有之義(人民司法2013.14.027)

【裁判要旨】累犯條款中的刑罰執行完畢,是指前罪應當判處刑罰的執行完畢。行為人故意犯罪後因冒用他人身份被判處了較輕徒刑,在刑滿釋放後5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只要新罪發生在前罪應當判處的刑罰期限屆滿之後,即便在新罪審理期間前罪被再審改判加重了處罰,也可以構成累犯。

【案號】一審:(2012)昆刑二初字第0566號

11.緩刑考驗期滿三年內又故意犯罪不構成累犯(人民司法2011.6.052)

【要點提示】對被判處有期徒刑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滿三年內又犯應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不作累犯對待。

【案號】一審:(2009)羅刑初字第138號

12. 事中共犯與事後連累犯的處斷(人民司法2010.18.055)

【要點提示】行為人明知他人犯罪而事中實施幫助行為,屬於以作為的行為方式默示地與他人進行了參與犯罪的意思聯絡,構成事中共犯;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罪狀中規定採用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等方法幫助他人逃避法律追究的行為,只能是在他人犯罪以後實施了幫助行為的事後連累犯,雖與共同犯罪有牽連或連累關係,但依法只應成立單獨犯罪。

【案號】一審:(2009)崇刑初字第0358號二審:(2010)通中刑二終字第0019號

相關焦點

  • 累犯司法認定若干爭議問題研究
    【關鍵詞】累犯;司法認定;爭議問題;研究   累犯是我國刑法中一項重要的刑罰裁量制度。司法實務中,對累犯的認定存在諸多爭議。筆者結合案例,對累犯司法認定的若干爭議問題加以探討。 在上述案例中,由於不考慮綁架罪前科,評估盜竊罪應當判處的刑罰為拘役五個月,不構成累犯。   第二種做法是只要有五年內的故意犯罪前科,就一律認為後罪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在上述案例中,由於有五年內的綁架罪前科,直接評估盜竊罪應當判處的刑罰為有期徒刑六個月,構成累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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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安徽省考公安專業知識:一般累犯和特別累犯 累犯,是指因犯罪而受過一定的刑罰處罰,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法定期限內又犯一定之罪的罪犯。《刑法》第65條規定,對累犯應當從重處罰。
  • 「累犯」的規定
    【一般累犯】法律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規定: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和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除外。
  • 累犯的處罰原則有哪些,特別累犯的概念與認定
    累犯——累犯的處罰原則有哪些累犯處罰的原則累犯,是指因犯罪而受過一定的刑罰處罰,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法定期限內又犯一定之罪的罪犯。累犯處罰原則的規定主要有「從重處罰」原則。我國刑法第65條規定了一般累犯,第66條規定了危害國家安全罪的特別累犯。兩種累犯在構成條件上存在著差別。
  • 什麼是一般累犯?什麼是特殊累犯?這裡給你說清楚了
    累犯分為一般累犯和特別累犯兩種。1、一般累犯:是指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5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犯罪分子。2、特別累犯:是指因犯特定之罪而受過刑罰處罰,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又犯該特定之罪的犯罪分子。(一)一般累犯1、主觀條件:前罪和後罪都必須是故意犯罪。
  • 如何認定累犯
    【爭議的焦點】被告人胡某某是否構成累犯。第一種意見認為被告人胡某某構成累犯。第二種意見認為被告人胡某某不構成累犯。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被告人胡某某不構成累犯。累犯是我國刑法規定的從重情節之一,具有其本身的特殊性。
  • 普通累犯構成的條件是怎樣的,普通累犯構成需要哪些條件?
    累犯分為特殊累犯和一般累犯,特殊累犯是針對特殊犯罪的罪犯,不管在任何時間,重新犯此類特殊罪名的,都構成累犯。那麼普通累犯構成的條件是怎樣的,普通累犯構成需要哪些條件?網友諮詢:普通累犯構成的條件是怎樣的,普通累犯構成需要哪些條件?
  • 我國刑法上的「累犯」
    我國刑法將累犯分為一般累犯和特別累犯。一、一般累犯一般累犯是指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並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後5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故意犯罪的犯罪人。這裡的刑罰執行完畢指的是主刑執行完畢,附加刑是否執行完畢不影響累犯的成立。被假釋的罪犯在考驗期內犯罪的,不構成累犯;對於被假釋的罪犯,要在假釋期滿後,而非從假釋之日起計算5年。因為只有在假釋期滿後,刑罰才執行完畢。4、過失犯罪和不滿18周歲的人犯罪不適用累犯。只要有一個罪是在18周歲之前實施的,就不構成累犯。累犯後不適用緩刑,緩刑後也不適用累犯。
  • 對於累犯如何處罰?
    我國刑法規定的累犯,可分為一般累犯和特別累犯兩類,但是無論是一般累犯還是特別累犯,均應當從重處罰。具體是如何處罰?總結來說,對於累犯的處罰,我國刑法具體體現在從重處罰、限制減刑、不適用緩刑、不得假釋、不得取保候審這五個方面。
  • 累犯從重處罰什麼意思,怎麼規定的?
    刑罰裁量的情節需要考慮很多因素,比如累犯、自首、坦白、立功等等,而累犯和再犯是刑法中兩個相似的概念,那麼累犯從重處罰什麼意思,怎麼規定的?網友諮詢:累犯從重處罰什麼意思,怎麼規定的?江蘇名俱揚律師事務所李權威律師解答:累犯從重處罰是指基準刑的基礎上,加重對犯罪分子的處罰。《刑法》第六十五條規定,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和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規定的期限,對於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從假釋期滿之日起計算。
  • 未成年人再犯不宜成立累犯
    2004-03-17 16:49:48 | 來源:正義網 | 作者:周清明 周寧   我國現行累犯制度
  • 累犯、自首、立功、緩刑及假釋
    累犯:①一般累犯:指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罰,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5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犯罪分子。②特殊累犯:指因犯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後,在任何時候再犯上述任一類罪的犯罪分子。③對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不適用緩刑,不得假釋,可以減刑。
  • 淺談累犯、再犯多發的原因及對策
    累犯肯定是重新犯罪,但重新犯罪的人不一定是累犯,在刑罰上,累犯應當從重處罰。  一、數據分析  筆者對山東省宿遷市宿豫區人民法院近五年來審結的刑事案件進行了分析, 2008年共審理刑事案件373件,其中重新犯罪人數比例為4.29%,累犯為1.88%;2009年共審理刑事案件349件,其中重新犯罪人數比例為6.3%,累犯為3.15%;2010年共審理刑事案件333件,其中重新犯罪人數比例為7.21%,累犯為3.9%;2011年共審理刑事案件375
  • 判處拘役還能否認定為累犯
    法官的邏輯是,首先認定其為累犯,然後累犯「應當」從重處罰,所以最後量刑自然是有期徒刑而不是拘役;由於被告人的後罪被判處了有期徒刑,也就滿足了被告人被認定為累犯的所有條件,因而做到了罪刑法定。概言之,前述第一種觀點實際上認為累犯的從重(加重)處罰根據在於「責任刑+預防刑」,而後一種觀點(多數說)認為累犯的從重(加重)處罰根據只在於責任刑。   我國學者對累犯從重處罰根據的認識也有分歧。有學者認為:「對累犯從重處罰,是基於特殊預防的考慮。」
  • 累犯還能適用緩刑?
    原標題:累犯還能適用緩刑? 兩名被告人均是累犯,一審判決卻對其適用緩刑。山東省棗莊市嶧城區檢察院檢察官在審查案件中,發現了這一錯誤並依法抗訴。近日,二審依法改判,維護了法律的公正和權威。 2015年10月,孫某與肖某在一起吃飯時發生矛盾,繼而廝打在一起。
  • 成年再犯為何不構成累犯?
    現想從重追究對方刑事責任,請問其是否一定構成累犯?                               大慶 紀女士  答:根據我國《刑法》第六十五條、六十六條可知,累犯分為一般累犯和特別累犯兩種。
  • 以案說法:曾被判處緩刑,五年內又犯罪是否構成累犯?
    裁判結果:廣東省茂名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13年9月10日作出(2013)茂中法刑一初字第20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認定被告人賴丹恆不構成累犯,以故意傷害罪分別判處被告人賴丹恆、周璐、方法軍有期徒刑十三年、十一年、十一年,並共同賠償給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經濟損失49323.96元,並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 以案說法:曾被判處緩刑,五年內又犯罪是否構成累犯?
    裁判結果:廣東省茂名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13年9月10日作出(2013)茂中法刑一初字第20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認定被告人賴丹恆不構成累犯廣東省茂名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為被告人賴丹恆雖曾被判處緩刑,但所處有期徒刑未被執行,不符合累犯的構成要件,故對該項指控不予認定。
  • 行政處罰累犯的類型有哪些
    累犯分為一般累犯和特殊累犯兩種:1、一般累犯:是指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5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犯罪分子。2、特殊累犯:是指因犯特定之罪而受過刑罰處罰,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又犯該特定之罪的犯罪分子。
  • 累犯能否適用刑事和解程序
    一種意見認為,被告人吳某繫纍犯,案發時距離吳某刑滿釋放只有一年多的時間,主觀惡性重,不能適用刑事和解程序。  另一種意見認為,刑訴法沒有明確禁止累犯不適用刑事和解程序,故被告人吳某也可以適用。  【評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認為累犯也可以適用刑事和解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