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李飛故意殺人案(最高法指導性案例12號)
【裁判要點】對於因民間矛盾引發的故意殺人案件,被告人犯罪手段殘忍,且繫纍犯,論罪應當判處死刑,但被告人親屬主動協助公安機關將其抓捕歸案,並積極賠償的,人民法院根據案件具體情節,從儘量化解社會矛盾角度考慮,可以依法判處被告人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同時決定限制減刑。
2.張某、沈某某等七人搶劫案(最高檢指導性案例19號)
【裁判要點】1.辦理未成年人與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一般應當將未成年人與成年人分案起訴,但對於未成年人系犯罪集團的組織者或者其他共同犯罪中的主犯,或者具有其他不宜分案起訴情形的,可以不分案起訴。2.辦理未成年人與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應當根據未成年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綜合考量未成年人實施犯罪行為的動機和目的、犯罪時的年齡、是否屬於初犯、偶犯、犯罪後的悔罪表現、個人成長經歷和一貫表現等因素,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處罰。3.未成年人犯罪不構成累犯。
3.18周歲前後犯數罪的累犯認定標準(人民司法2016.08.033)
【裁判要旨】行為人在18周歲前後實施數罪或者數個行為,如其已滿18周歲後的犯罪為故意犯罪且被判處或者明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5年內,又故意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應當認定為累犯。
【案號】一審:(2015)海刑初字第1376號二審:(2015)一中刑終字第2191號
4.前罪再審後執行期間又新犯罪的法律適用(人民司法2016.08.035)
【裁判要旨】前罪原審判決雖已執行完畢,但因被告人原因導致適用法律錯誤、量刑不當的,人民法院啟動審判監督程序予以加重處罰且尚未執行完畢的,不應認定為前罪所判刑罰已執行完畢。在此期間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後罪,不構成累犯,應當遵照「先減後並」的原則予以數罪併罰。
【案號】前罪一審:(2007)澄刑初字第0849號前罪再審:(2014)澄刑再初字第0005號本罪一審:(2014)澄刑初字第1259號
5.累犯認定中的刑罰執行完畢應限於主刑(人民司法2016.29.043)
【裁判要旨】從立法本意、相關法條內容以及累犯從嚴處罰等角度分析,累犯是對犯罪分子的評價,而非對罪行的評價;刑法第六十五條中所規定的「刑罰執行完畢」只能理解為主刑執行完畢;犯罪分子被認定為累犯的,其後實施的其他故意犯罪,應當按照「先從重後並罰」的處理方式從重處罰。
【案號】一審:(2015)獅刑初字第156號二審:(2015)泉刑終字第470號
6.前科作為定罪條件後不能再作為量刑情節(人民司法2015.02.028)
【裁判要旨】前科在作為定罪條件後不能再作為本次犯罪的量刑情節,否則有違禁止重複評價原則。同時,因行為人的後一行為不符合累犯的構成要件,此類案件的被告人不屬累犯。
【案號】一審:(2014)龍刑初字第21號二審:(2014)贛中刑二終字第83號
7.管制執行期間再犯罪不應認定累犯(人民司法2015.04.028)
【裁判要旨】被告人前罪被判處有期徒刑、管制刑罰,在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管制刑罰執行期間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不應當認定為累犯,即累犯認定中的刑罰執行完畢係指主刑執行完畢。
【案號】一審:(2014)江寧刑二初字第81號二審:(2014)寧刑二終字第74號
8.未成年人毒品犯罪記錄不能作為毒品再犯的依據(人民司法2014.12.015)
【裁判要旨】刑法修正案(八)規定未成年人犯罪不構成累犯,但並未對毒品再犯作出特殊規定。根據該條規定精神及刑法從舊兼從輕原則,未成年人曾因毒品犯罪被判處過5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不構成毒品再犯。
【案號】一審:(2013)墊法刑初字第00086號再審:(2013)渝三中法刑再終字第00002號
9.對同一被告人審判監督程序與新罪一審程序交叉問題的處理(人民司法2014.14.026)
【裁判要旨】犯罪人在刑事偵查過程中供出原審案件審理遺漏累犯情節引起審判監督程序,而新案也已訴至法院,應先審理審判監督案件,以之結果作為新案的重要裁判依據。兩案的刑期應先確定、執行審判監督案件確定加長的刑期,新罪的刑期隨後執行。
【案號】原審:(2008)甬鎮刑初字第150號再審:(2013)甬鎮刑抗再字第1號一審:(2013)甬鎮刑初字第613號
2013
10.累犯條款中刑罰執行完畢的應有之義(人民司法2013.14.027)
【裁判要旨】累犯條款中的刑罰執行完畢,是指前罪應當判處刑罰的執行完畢。行為人故意犯罪後因冒用他人身份被判處了較輕徒刑,在刑滿釋放後5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只要新罪發生在前罪應當判處的刑罰期限屆滿之後,即便在新罪審理期間前罪被再審改判加重了處罰,也可以構成累犯。
【案號】一審:(2012)昆刑二初字第0566號
11.緩刑考驗期滿三年內又故意犯罪不構成累犯(人民司法2011.6.052)
【要點提示】對被判處有期徒刑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滿三年內又犯應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不作累犯對待。
【案號】一審:(2009)羅刑初字第138號
12. 事中共犯與事後連累犯的處斷(人民司法2010.18.055)
【要點提示】行為人明知他人犯罪而事中實施幫助行為,屬於以作為的行為方式默示地與他人進行了參與犯罪的意思聯絡,構成事中共犯;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罪狀中規定採用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等方法幫助他人逃避法律追究的行為,只能是在他人犯罪以後實施了幫助行為的事後連累犯,雖與共同犯罪有牽連或連累關係,但依法只應成立單獨犯罪。
【案號】一審:(2009)崇刑初字第0358號二審:(2010)通中刑二終字第0019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