累犯能否適用刑事和解程序

2020-12-22 中國法院網

2014-06-10 11:02:29 | 來源:中國法院網 | 作者:羅陸海 劉國華

  【案情】

  被告人吳某1996年7月10日因犯搶劫罪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2012年8月27日刑滿釋放。2014年1月28日20時許,被告人吳某因開車濺水一事與被害人趙某發生口角,便電話聯繫其外甥被告人吳某某叫人前往幫忙。被告人吳某某遂叫其朋友被告人李某一同趕至現場,到了現場後,其又電話聯繫了朋友王某、朱某。被告人吳某見被告人吳某某等人已到達現場,被害人趙某仍爭執不休,遂與被告人吳某某、李某、王二、王三等人對被害人趙某頭部、臉部、背部等多處拳打腳踢,造成被害人趙某面部軟組織挫傷及裂傷,右側鼻骨線性骨折,左側鼻骨粉碎性骨折。經鑑定,被害人趙某損傷程度構成輕傷二級。

  案件審理階段,被告人吳某、吳某某、李某與被害人趙某達成和解協議,三被告人賠償了被害人損失人民幣13.8萬元,被害人趙某出具了書面諒解書表示對三被告人犯罪行為的諒解,並請求法院對被告人吳某、吳某某、李某從寬處罰。

  【分歧】

  本案爭議的焦點是:對被告人吳某是否可以適用刑事和解程序並從輕處罰。

  一種意見認為,被告人吳某繫纍犯,案發時距離吳某刑滿釋放只有一年多的時間,主觀惡性重,不能適用刑事和解程序。

  另一種意見認為,刑訴法沒有明確禁止累犯不適用刑事和解程序,故被告人吳某也可以適用。

  【評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認為累犯也可以適用刑事和解程序。

  刑事和解程序是刑事訴訟法修改後新增的特別程序之一,該程序特別排除了對在五年以內曾經故意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適用。此條乍一眼看似乎全盤否定了累犯適用當事人和解程序,且很多人亦認為「五年以內曾經故意犯罪」的外延比累犯款,前者還包括前罪非判處有期徒刑的,有的甚至認為還包括前罪免刑和不起訴的情形。

  事實上,累犯有兩種:一是前罪及後罪相隔不超過五年的累犯;二是前罪與後罪相隔時間超過五年,但前罪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與後罪相隔在五年以內的累犯,即本案中被告人吳某之情形。第一種情況很好理解,依法肯定不能適用刑事和解。而第二種情形的累犯,顯然不屬於刑訴法規定的「五年以內曾經故意犯罪」的情形。由此可見,這一情形的累犯,法律沒有明確禁止適用刑事和解程序。

  再者,累犯從重處罰系對再次故意犯罪的評價,其目的是威懾有前科的犯罪分子,使其不敢再輕易犯罪,著力點在打擊、預防犯罪;適用當事人和解程序對被告人從寬處罰系對被告人犯案後悔罪表現的評價,其目的是為更好地保障被害人的權益,同時兼顧被告人的悔罪態度,在量刑上有所區分,著力點系在犯罪後對法益侵害的補救。二者功能不同,可並行不悖。

  另外,針對該犯的量刑可遵循多種量刑情節適用的原則,即先考慮從重情節,再根據從輕情節對基本刑進行修正。落到本案中可在對其累犯情節從重處罰的基礎上予以相應從寬處罰,完全符合該寬則寬,當嚴則嚴,寬嚴相濟,罰當其罪的刑事政策的要求。

  綜上,筆者認為,累犯也可以適用刑事和解程序。本案中,可以考量被告人的主觀惡性、人身危險性及悔罪表現等多種因素對刑罰裁量的影響,最終確定刑事和解的從寬幅度,甚至可以將從重、從輕處罰情節進行抵銷。

  (作者單位:江西省南昌市東湖區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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