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累犯、再犯多發的原因及對策

2021-01-07 中國法院網

2013-07-05 09:29:50 | 來源:中國法院網 | 作者:楊馗

  累犯是指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再犯也叫重新犯罪,是指由於犯罪經法律審判並處以一定刑罰的人再次犯罪或獲得較刑法意義上的否定性評價的行為。重新犯罪不僅包括受過刑罰實際執行(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等)的人再次犯罪,也包括判處緩刑而未實際執行刑罰的人再次犯罪,還包括經法律認定為犯罪但免於處罰的人再次犯罪。累犯肯定是重新犯罪,但重新犯罪的人不一定是累犯,在刑罰上,累犯應當從重處罰。

  一、數據分析

  筆者對山東省宿遷市宿豫區人民法院近五年來審結的刑事案件進行了分析, 2008年共審理刑事案件373件,其中重新犯罪人數比例為4.29%,累犯為1.88%;2009年共審理刑事案件349件,其中重新犯罪人數比例為6.3%,累犯為3.15%;2010年共審理刑事案件333件,其中重新犯罪人數比例為7.21%,累犯為3.9%;2011年共審理刑事案件375件,其中重新犯罪人數比例為8%,累犯為5.07%;2012年共審理刑事案件492件,其中重新犯罪人數比例為10.16%,累犯為8.13%。通過上述數據可以直觀地看出重新犯罪和累犯的比例逐年上升,而且重新犯罪的人中犯罪的次數在三次以上的也有所增加。

  當前社會經濟處於高速發展的階段,社會各個利益群體之間的矛盾也日益凸顯,貧富差距的加大,社會層次之間的距離增加,蠢蠢欲動、思想控制力差的活躍分子在挑戰社會的正常秩序。犯罪分子初犯基本上都有其偶然性、刺激性、片面性、無知性的特點,絕大多數的犯罪分子經過改造後都能夠走上正軌。但是同時會有一些罪犯在走出監獄大門後,不思悔改,還會「二進宮」、「三進宮」甚至更多次重新犯罪。

  二、原因分析

  分析累犯、再犯犯罪分子重新犯罪的原因,從中可以看出以下幾點:

  一是自控能力差,法律意識淡薄。從再犯和累犯的犯罪數據分析,他們的法制觀念極為淡薄,對法律的威嚴認識不足,部分犯罪人員是非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尚不完整,思想不穩定,容易反覆。特別是心理、生理髮育不完全的未成年人也極易受到社會上不良誘惑再次犯罪。

  二是監所機構成為再犯、累犯交惡的場所。犯罪分子在勞教機構羈押的時間裡是封閉式的,基本是與外界隔離的。在「裡面」的時候,被動感染的可能性更大。由於扭曲的價值觀、人生觀、世界觀還沒有及時的糾正過來,到了一個新的環境中後,很容易信服他人的言辭,並學習、效仿他人的思維方式與行為方式。在這種近距離的接觸中,很多錯誤的畸形理念和歪曲的生活習慣會感染給那些免疫能力差的人,久之,形成了較蒂固的思想。定力差的犯罪分子接觸到主觀惡性差的人員會很快被感染,當服刑結束重新踏入社會後,孤獨受傷的心靈再受到來自周圍人員的冷光、唾棄、排斥,加之親人的謾罵、疏遠就會使得他們變得更加狂躁不安,無法自控成為再次走上犯罪道路的必然。

  三是有前科無法被社會接受,就業困難。犯罪分子大多數都是學歷文化層次較低,沒有接受過系統的教育,年齡也偏低。走上犯罪道路之前多數也是由於沒有固定的工作或者是收入較低無法滿足基本生活,並且沒有正確的價值觀和人生觀因為一念之差走上了犯罪道路。這些人服刑期滿後回到社會時,由於受到就業單位門檻的限制,他們往往更加難以就業,很難再次找到合適的工作,經濟生活將會非常困難,犯罪人基於前次犯罪的心理定勢很容易就想到再次通過犯罪解決實際困難。當他們再次被社會所遺忘,生活無著時就會再次鋌而走險。

  四是刑罰制度較不完善,沒有統一的量化標準。《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中規定: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對於再犯和重新犯罪的人的處罰在相關的法規、最高院的復函中都有所提及。但是如何從重、怎麼從重沒有統一的標尺,造成不同地區不同裁量的人員對案件裁量差異過大,重刑輕判嚴重損害刑罰的確定性和威懾力,而輕刑重判則侵害了受懲處人的權益也在一定程度上損害了對法律的信賴。重新犯罪的人,尤其是累犯,說明刑罰基於法律的正義基礎而針對具體個體實施的改造和教育沒有起到有效作用,沒有起到刑罰本質上的威懾作用。上面的數據足以從某種程度上說明刑罰的威懾力消弱了,國家的公權力維護社會秩序的公信力消弱了,犯罪人藐視法律權威的可能性增強了。

  三、防範措施

  重新犯罪的原因是多層次的,因此防範重新犯罪也需要多層次的全方位的綜合的制度構建,這就需要各個相關部門深入的協調配合,並有效調動社會力量普遍參與。

  一是加大普法宣傳力度,重視思想改造。利用社會各個階層的機構、組織分階段或不定期的加強對犯罪服刑人員的法制教育和主觀改造,要讓他們覺得社會是個大家庭,自己就是這個家庭中必不可缺的一份子,要讓他們感覺到社會的溫暖與博愛。樹立起對社會的公德心、對家庭的責任心。在他們感到生活茫然和痛苦的時候,讓社會的正能量指引其渡過思想上、生活上、就業上的困難期、迷茫期。大力開展對緩刑考驗期內人員和刑滿釋放人員的回訪和普法教育,使他們了解國家的法律、法規、有關政策,特別是對與他們有切身利害關係的法規。校正他們對社會的不正確的認識和觀念,促使他們克服自卑和對社會的灰暗心理,讓他們樹立起重新生活的勇氣和自信心。

  二是加大勞技培訓程度,擴大勞動就業範疇。服刑人員在服刑期間的封閉式改造無法讓他們獲得更多的知識,長時間的單一、簡單的勞動降低了他們適應社會的能力。要加大對服刑人員的勞動技能培訓力度,使得他們能夠掌握一技之長,提高生活能力,為其回歸社會再就業奠定基礎。在我國,公民享有平等就業權。要實現真正意義上的平等就必須改變目前就業環境中對有前科人員的「歧視」,降低錄用門檻,消除那些使有前科人員在起點上就處於不利地位的法律,使他們最起碼能夠與其他公民站在同一起跑線上,實現真正意義上的實質平等。

  三是加大刑罰懲罰力度,提前預防,防患未然。儘快制定針對再犯和重新犯罪分子的法規便於法院在處理該類犯罪時有法所依。再犯、累犯的多發從某種方面來講是基於犯罪分子的自身主觀惡性所致,刑罰處罰不但沒有減少其惡性程度反而可能增加了其對社會的報復心理,對於這種罪犯一定要從嚴、從重處罰,打消其主觀惡性。加強監所管理機構的甄別制度,對主觀惡性較重的犯罪分子或者是情緒極不穩定的人員一方面要加強心理引導,一方面要密切關注,有效「隔離」,杜絕「近墨者黑」的情況發生。刑滿釋放後儘快做好與當地社區機構和公安部門的信息對接工作,防患於未然。

  (作者單位:江蘇省宿遷市宿豫區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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