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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毒品犯罪一般累犯與再犯的關係
此類犯罪具有極大和社會危害性,應予以嚴厲打擊。近年來,司法和理論對毒品犯罪均進行了深入的研究。筆者謹就毒品犯罪的一般累犯與再犯的關係談幾點看法。 一、毒品犯罪一般累犯與再犯的概念及構成 累犯,是指被判處一定的刑罰,並在該刑罰執行完畢或赦免以後的一定期限內,再犯應當判處一定刑罰之罪的犯罪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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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再犯和累犯競合均衡量刑
,只是對於某些毒品犯罪,由於現行刑法總則規定的一般累犯概念和分則規定的毒品再犯概念發生重合,有時不同法官對同一法律適用問題採取不同的態度。據此,最高法院先後兩次就同時構成毒品再犯與一般累犯的被告人適用法律問題作出了解釋:2000年4月4日頒布《全國法院審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規定,對依法同時構成再犯與一般累犯的被告人,一律適用刑法第356條規定的再犯條款從重處罰,不再援引刑法關於累犯的條款;而2008年12月1日頒布《全國部分法院審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則變更規定為,應當同時引用刑法關於累犯和毒品再犯的條款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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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累犯、再犯多發的原因及對策
再犯也叫重新犯罪,是指由於犯罪經法律審判並處以一定刑罰的人再次犯罪或獲得較刑法意義上的否定性評價的行為。重新犯罪不僅包括受過刑罰實際執行(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等)的人再次犯罪,也包括判處緩刑而未實際執行刑罰的人再次犯罪,還包括經法律認定為犯罪但免於處罰的人再次犯罪。累犯肯定是重新犯罪,但重新犯罪的人不一定是累犯,在刑罰上,累犯應當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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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再犯不宜成立累犯
2004-03-17 16:49:48 | 來源:正義網 | 作者:周清明 周寧 我國現行累犯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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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犯案例學習探討
2.辦理未成年人與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應當根據未成年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綜合考量未成年人實施犯罪行為的動機和目的、犯罪時的年齡、是否屬於初犯、偶犯、犯罪後的悔罪表現、個人成長經歷和一貫表現等因素,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處罰。3.未成年人犯罪不構成累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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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刑法上的「累犯」
我國刑法將累犯分為一般累犯和特別累犯。一、一般累犯一般累犯是指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並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後5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故意犯罪的犯罪人。4、過失犯罪和不滿18周歲的人犯罪不適用累犯。只要有一個罪是在18周歲之前實施的,就不構成累犯。累犯後不適用緩刑,緩刑後也不適用累犯。被判處緩刑的罪犯,在緩刑考驗期內犯罪的,不構成累犯。在緩刑考驗期結束後,再犯罪的,也不成立累犯。因為緩刑結束後,原判刑罰根本就沒有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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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犯罪量刑應綜合考慮主客觀事實
為了更好地適用法律,本文擬對參與有組織的毒品再犯、國際販毒活動等情節作些探討。 毒品再犯 根據刑法第356條的規定,因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刑的,又犯刑法分則第六章第七節規定的毒品犯罪的,從重處罰。在刑法理論和司法實務中,該規定被簡稱為毒品再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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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年再犯為何不構成累犯?
現想從重追究對方刑事責任,請問其是否一定構成累犯? 大慶 紀女士 答:根據我國《刑法》第六十五條、六十六條可知,累犯分為一般累犯和特別累犯兩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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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安徽省考公安專業知識:一般累犯和特別累犯
2020安徽省考公安專業知識:一般累犯和特別累犯 累犯,是指因犯罪而受過一定的刑罰處罰,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法定期限內又犯一定之罪的罪犯。《刑法》第65條規定,對累犯應當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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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犯的處罰原則有哪些,特別累犯的概念與認定
特殊累犯的認定(1)前罪和後罪都是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當中的任何一類罪。需要注意的是,後罪並不一定的同一個罪名,只要滿足同一類罪即符合條件。(2)前罪和後罪被判處或者應當判處何種刑罰及輕重,都不會影響特殊累犯的成立。這是因為前後兩罪的主觀惡性太大,有很大的人身和社會危險性,因此,即便最後前後罪有被判處拘役或管制的,同樣不會影響成立特殊累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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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處拘役還能否認定為累犯
在筆者看來,累犯的成立與否雖然離不開規範判斷,但其首先是一個事實範疇,在行為人再次犯罪之後,依據後罪的犯罪事實即已能確定是否構成。致使一個量刑情節存在與否在刑罰量定之前始終處於不確定狀態,無論如何是不合理的。也許有人會說,自首情節難道不也是處於一種不確定狀態之中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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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販賣量少刑重 累犯男被判七年半
吸毒嚴重危害人體健康與社會安寧,是世界一大公害,因此我國對販賣毒品的罪刑處罰也很重。近日,江西省德安縣人民法院審結一起販賣毒品案,被告人程風賣給他人1克冰毒和1顆麻果(重0.09克),抓獲時隨身攜帶21.81克甲基苯丙胺,被判處七年六個月有期徒刑,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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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刑犯考驗期滿後5年內再犯不應認定為累犯
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微博1月20日公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緩刑犯在考驗期滿後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應否認定為累犯問題的批覆》。批覆指出,被判處有期徒刑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滿後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因前罪判處的有期徒刑並未執行,不具備刑法第六十五條規定的「刑罰執行充畢」的要件,故不應認定為累犯,但可作為對新罪確定刑罰的酌定從重情節予以考慮。公開資料顯示,所謂累犯,是指受過一定的刑罰處罰,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法定期限內又犯被判處一定的刑罰之罪的罪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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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罪名詳解|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
客體要件:國家對毒品的管理制度和公民的健康權利。犯罪對象的毒品指國家管制的能使人成癮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2. 客觀方面: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的行為注意:對本罪這樣源頭性的毒品犯罪,是沒有規定入罪的數額標準的,一旦實施相關行為,即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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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山西高院發布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案例一 毒品累犯再犯,暴力拒捕被嚴懲——太原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董某某販賣毒品案 (一)基本案情被告人董某某曾因販賣毒品被判處有期徒刑,刑滿釋放後繼續實施毒品犯罪,多次向他人販賣毒品。(二)裁判結果太原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董某某販賣、運輸毒品,其行為已構成販賣、運輸毒品罪。被告人董某某前罪刑罰執行完畢以後,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繫纍犯,應當從重處罰;因犯販賣毒品罪被判過刑,刑滿釋放後又實施毒品犯罪,系毒品再犯,應當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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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犯」的規定
【一般累犯】法律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規定: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和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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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毒累犯不適用緩刑值得肯定
一是為了充分發揮和加強法院審判職能在依法打擊毒品犯罪方面的職能和作用,加大法院機關依法運用刑罰懲治毒品犯罪的力度;二是司法實踐的需要。在普通老百姓的眼裡,打擊涉毒違法犯罪,似乎都是公安機關衝在最前面,但對於那些被抓獲的涉毒犯罪嫌疑人,最終要在司法機關接受法律的審判,而運用審判手段懲治毒品犯罪,既是當前治理社會毒品問題的重要手段,同時也是人民法院參與禁毒鬥爭的主要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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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犯:緩刑期滿應視為原判刑罰已經執行完畢
【評析】 刑法第六十五條規定:「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和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除外。」筆者認為,本案李某的行為符合該條規定的條件,構成累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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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犯從重處罰什麼意思,怎麼規定的?
刑罰裁量的情節需要考慮很多因素,比如累犯、自首、坦白、立功等等,而累犯和再犯是刑法中兩個相似的概念,那麼累犯從重處罰什麼意思,怎麼規定的?網友諮詢:累犯從重處罰什麼意思,怎麼規定的?江蘇名俱揚律師事務所李權威律師解答:累犯從重處罰是指基準刑的基礎上,加重對犯罪分子的處罰。《刑法》第六十五條規定,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和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規定的期限,對於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從假釋期滿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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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緩刑犯在考驗期滿後五年內再犯應否認定為累犯問題的批覆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緩刑犯在考驗期滿後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應否認定為累犯問題的批覆》已於2019年11月1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783次會議、2019年9月12日由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三屆檢察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