累犯和毒品再犯是同一種含義不同的說法嗎?

2021-01-07 中國法院網

2010-08-20 11:31:08 | 來源:中國法院網欽州欽南頻道 | 作者:郝青

  【案情】

  曾因販賣毒品罪被判處有期限徒刑4年,刑滿釋放後屢教不改繼續販毒。瘋狂的夏子云於2010年7月1日被欽南區法院以販賣毒品罪,依法判處其有期徒刑11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

  從越南購毒來欽販賣當場被擒。

  今年2月11日,防城港市的夏子云渡船到越南向一名越南人以每克350元的價格購買了毒品海洛因51.5克。2月22日,夏子云與欽州人凌永強聯繫,商議好以每克380元的價格將毒品賣給凌永強,雙方約定在市區文峰路的華信花園交易。

  隨後,夏子云從防城港搭乘計程車從高速公路前往欽州。當車行駛到高速公路欽州收費站不遠處時,夏子云電話聯繫凌永強,然後按照電話中預約的地點,來到華信花園內的廣場小排凳旁等待凌永強前來交易時,被公安民警當場抓獲,公安民警從夏子云左邊褲袋搜出外層用黑色塑膠袋包裝,中層和內層都是用白色塑膠袋包裝的毒品海洛因,經稱量為49.8克,在右邊褲袋裡搜出用小的白色塑料封袋分裝好的可疑毒品海洛因,經稱量為1.7克。

  另經公安機關查明,夏子云是吸毒人員。曾因犯販賣毒品罪,於2004年9月28日被防城港市港口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年,2008年7月21日刑滿釋放。

  【審判】

  欽南法院認為,夏子云違反國家對毒品的管理制度,明知海洛因是毒品而予以出售,其行為觸犯了刑律,完全符合構成販賣毒品罪的法律特徵,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販賣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另外,夏子云曾因犯販賣毒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出獄後又犯販賣毒品罪,是毒品犯罪的再犯,依法應當從重處罰。在本案中, 夏子云攜帶毒品等候與凌永強進行交易時,被公安機關當場抓獲,並從夏子云身上搜出了毒品, 夏子云所攜帶毒品尚未交付凌永強,雙方的毒品交易還沒有完成。因此,夏子云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使販賣毒品的犯罪行為未能得逞,屬於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另鑑於本案有特情介入,夏子云的犯罪行為處在公安機關的控制之下,毒品也被當場查獲,沒有流入社會造成其他危害後果,可以酌情從輕處罰。但夏子云犯罪的主觀惡性較大,在庭審中認罪態度較差,在量刑上應予以考慮。

  綜上所述,根據夏子云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現,為了維護國家對毒品的管理制度,保護公民的身體健康,嚴厲打擊毒品犯罪活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二款、第三百五十六條、第二十三條、第五十六條、第六十一條、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法院一審判決夏子云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11年,剝奪政治權利2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

  【法理評析】

  本案中提到的毒品「再犯」在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條規定了構成條件和處罰原則,即「因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過刑,又犯本節規定之罪的,從重處罰。」審判工作中適用該規定認定毒品再犯並予以從重處罰,一般不存在困難,也少有爭議。但是,刑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規定,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那麼在司法實踐中,累犯和毒品再犯是同一種含義不同的說法嗎?

  有人認為,毒品犯罪的再犯是對累犯的特殊規定,也是對累犯構成要件刑罰種類、時限的突破。因此,毒品犯罪的累犯也是再犯。本著特殊規定的法律效力優於一般規定的法律效力的原則,對毒品累犯的處理,凡發生在新刑法生效以後的均應適用特殊規定,即按照毒品再犯論處,不再援引刑法關於累犯的規定。

  但也有人認為,累犯較之毒品再犯而言更加嚴厲,條件更加苛刻,它要求前後兩罪都必須是故意犯罪,且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赦免以後五年內再犯罪。同時,前後犯罪都要求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這就在刑罰上限制了適用累犯的條件。而毒品再犯卻沒有類似的規定而是規定因毒品犯罪判過刑,不一定要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判處有期徒刑緩期執行、管制、拘役甚至單處附加刑的也可以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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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安徽省考公安專業知識:一般累犯和特別累犯 累犯,是指因犯罪而受過一定的刑罰處罰,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法定期限內又犯一定之罪的罪犯。《刑法》第65條規定,對累犯應當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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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累犯」的規定
    【一般累犯】法律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規定: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和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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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緩刑犯在考驗期滿後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應否認定為累犯問題的批覆》已於2019年11月1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783次會議、2019年9月12日由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三屆檢察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