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販賣量少刑重 累犯男被判七年半

2021-01-07 法制現場

吸毒嚴重危害人體健康與社會安寧,是世界一大公害,因此我國對販賣毒品的罪刑處罰也很重。近日,江西省德安縣人民法院審結一起販賣毒品案,被告人程風賣給他人1克冰毒和1顆麻果(重0.09克),抓獲時隨身攜帶21.81克甲基苯丙胺,被判處七年六個月有期徒刑,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2014年7月28日晚,被告人程風接到一中間人電話,稱有人要甲基苯丙胺片劑(俗稱麻果),讓被告人勻點給他,被告人答應後趕到二畝地附近的老水果市場門口,將1顆甲基苯丙胺片劑交給熟人。不久張梓玉(買毒品人)趕到,三人見面後,張梓玉將人民幣400元交給中間人,中間人則將1克甲基苯丙胺(俗稱冰毒)和1顆甲基苯丙胺片劑(重0.09克)交給張梓玉,接著付給被告人程風人民幣50元。三人分手後不久,被告人程風和張梓玉被九江市公安局八裡湖分局抓獲,同日,該局決定以涉嫌販賣毒品罪對被告人程風刑事拘留,因被告人吞食針頭而未執行,並變更強制措施為監視居住。

2015年10月15日,被告人程風從九江市到德安縣,次日凌晨,德安縣公安局巡邏民警在解放路農業銀行自動取款機處發現形跡可疑的被告人,遂上前盤查,並當場從其身上搜出21.81克甲基苯丙胺,被告人程風趁民警不注意吞下一枚針頭。2015年11月17日,被告人被刑事拘留。

一審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人程風違反國家對毒品的管制,向他人出售甲基苯丙胺,其行為構成販賣毒品罪。2014年7月28日被告人明知中間人向他人出售毒品而將毒品交給中間人,交易完成後獲取贓款,符合販賣毒品罪構成要件;2015年10月16日被告人攜帶數量較大毒品從九江市到德安縣,其不能提供充分證據證實該毒品並非用於販賣,因此從被告人身上所查獲的毒品亦應認定為其販賣的毒品。對被告人及其辯護人認為其行為不構成販賣毒品罪的意見不予採納。被告人因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於刑罰執行完畢後五年內再犯當處有期徒刑之罪,繫纍犯,依法從重處罰;被抓獲後企圖通過自殘方式逃避打擊,酌情從重處罰;其吸食毒品的情節量刑時酌情考慮。據此,該院作出上述判決(文中系化名)

【來源:天平陽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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