含過失犯罪之數罪併罰不影響後罪認定累犯的計算時間

2021-01-08 法制網

  夏 強 陳 法

  【案情】

  李某曾因犯交通肇事罪、販賣毒品罪於2009年12月28日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其中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減刑提前釋放後,又於2016年1月間多次盜竊作案,應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

  【解析】

  李某在前兩罪數罪併罰之刑罰執行完畢後,五年內又犯應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後罪,則其後罪量刑是否考慮累犯情節,需要考察前次刑罰執行完畢之時間點。然而在本案中,該時間點是數罪併罰中故意犯罪刑罰執行完畢,還是數罪併罰之刑罰執行完畢?筆者在此略抒己見。

  1.自數罪併罰之刑罰執行完畢起計算累犯認定時間符合罪刑法定原則

  我國刑法第六十五條將計算累犯認定時間點規定為「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並非「故意犯罪之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而我國刑罰對並罰的數罪採取分別定罪量刑,然後根據刑法規定實行並罰。故根據罪刑法定原則,含過失犯罪之數罪併罰不應影響後罪認定累犯的計算時間。

  2.但書條款「過失犯罪……除外」僅為累犯主體身份之定語,不為累犯認定之時間計算條件

  從文義解釋角度考察,刑法第六十五條規定「被判處……的犯罪分子……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和……的人犯罪的除外」,可見,該條文但書條款前的語句主幹是「犯罪分子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故「過失犯罪……的人犯罪的除外」之但書條款中,「過失犯罪」應作為「人」的定語,意即「過失犯罪的人不是累犯」,而非「過失犯罪所受刑罰不納入累犯認定計算時間」之意。因此,認定累犯的時間計算不需考慮數罪併罰中過失犯罪之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

  3.自數罪併罰之故意犯罪刑罰執行完畢起計算累犯認定時間,其不具有可操作性

  我國之數罪併罰制度,並未對並罰後之刑罰進行各罪量刑之區分,故也難以認定各罪所受刑罰在並罰中所處之地位與時間,更無從具體認定數罪併罰之故意犯罪刑罰執行完畢時間。此外,從刑事政策角度考察,累犯因無視前刑體驗而具有更大的再犯罪可能性,基於特殊預防之考慮,自數罪併罰之刑罰執行完畢起計算累犯認定時間更符合對其嚴厲制裁的刑事政策要求。

  (作者單位:重慶市潼南區人民法院)

相關焦點

  • 累犯司法認定若干爭議問題研究
    第二種做法是在數個後罪中找出那個在時間上最先實施又符合累犯條件的後罪與前罪成立一個累犯,而其他後罪則不能與前罪再形成累犯,否則就是對一個前罪進行重複評價,在這個犯罪相應的量刑幅度中從重處罰,然後再與其他數罪以數罪併罰的原則合併處罰。
  • 【累犯】被告人前次犯罪跨越十八周歲且被判處有期徒刑,在刑罰執行完畢後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否構成累犯
    同時,為體現對未成年犯罪人的特殊保護,即使符合構成累犯所要求的罪質、刑度和時間條件,如果前罪系不滿十八周歲時實施的,也不能認定為累犯。實踐中爭議較大的一種情形是,被告人所犯前罪跨越了十八周歲年齡段,宣告刑或數罪併罰合併決定執行的刑罰系有期徒刑,那麼,被告人是否屬於前罪系不滿十八周歲時實施、可不以累犯論處的例外情況?
  • 對數罪追訴時效如何計算,數罪併罰最高刑期是多少?
    時效制度是刑法中一項重要的制度,任何犯罪都有追訴時效,數罪併罰作為一種刑罰處罰方式,那麼,對數罪追訴時效如何計算,數罪併罰最高刑期是多少?網友諮詢:數罪併罰最高刑期是多少?根據罪行時間的長短追訴時效有5年、10年、15年、20年和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延長的。所以,如果是數罪併罰的,每個罪名都需要單獨計算追訴時效期限,追訴時效從犯罪行為開始時開始計算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八十八條 【追訴期限的延長】在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後,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 緩刑期滿後再次犯罪是累犯嗎?
    一般累犯,是指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並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故意犯罪的犯罪人。我國刑法總則中刑罰的具體運用包括量刑、累犯、自首、數罪併罰、緩刑、減刑、假釋、時效。我國刑法明確規定「緩刑考驗期滿,原判的刑罰就不再執行。」
  • 對漏罪實行數罪併罰的條件
    莊某前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在刑罰執行完畢後五年內故意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是累犯,依法應當從重處罰。鑑於莊某歸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從輕處罰。依照《刑法》有關條款之規定,判決如下:被告人莊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並處罰金8000元。 宣判後,莊某不服,以原審判決對其量刑過重為由提出上訴。
  • 罪數及數罪併罰問題
    9、行為人購買假幣後使用,構成犯罪的,以購買假幣罪定罪,從重處罰。四、法定的轉化罪不是數罪,不實行數罪併罰:1、非法拘禁他人故意暴力毆打致被拘禁人造成重傷、死亡的,以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論處。2、刑訊逼供致人傷殘、死亡的,以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論處。3、虐待被監管人造成重傷、死亡的,以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論處。
  • 女孩華山遇害案宣判,數罪併罰的標準
    ,並且對子女實施強姦行為,近日該案件已經由法院進行審理,那么女孩華山遇害案宣判,數罪併罰的標準?女孩華山遇害案宣判,數罪併罰的標準依據檢察機關的控告,殺人男子涉及三項罪名,分別是強姦罪、搶劫罪和故意殺人罪,而殺人男子對故意殺人罪認定不服。依據我國刑法的規定,犯罪行為涉及數罪的,會進行數罪併罰,法院認為殺人男子罪大惡極,合併數罪進行處罰後,作出死刑的判決。
  • 減刑後數罪併罰的刑期計算
    出現以上兩種不同計算方法,是因減刑後發現犯罪分子有未判決他罪或重新犯罪如何進行數罪併罰,法律無明確規定,因而司法實踐中對減刑刑期從何時開始減存在不同理解。上述案例中,計算方法不同,罪犯最後服刑期限也不同。
  • 「先減後並」無需再按累犯對待
    刑法第65條、第66條對累犯的認定和處理作了相關規定。根據刑法第65條的規定,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赦免以後,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同時,該條第2款又規定,對於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從假釋期滿之日起計算。
  • 附加刑適用數罪併罰的應用探討
    例如被告人沒有支付罰金的經濟能力,而法院又沒有裁定予以減免,罰金執行將會延續很長時間。如果以附加刑執行完畢作為「刑罰執行完畢」的根據,就可能擴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關於累犯規定中的累犯的適用範圍,與立法本意有悖。
  • 刑法中的罪數和數罪併罰問題
    9、行為人購買假幣後使用,構成犯罪的,以購買假幣罪定罪,從重處罰。四、法定的轉化罪不是數罪,不實行數罪併罰:1、非法拘禁他人故意暴力毆打致被拘禁人造成重傷、死亡的,以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論處。2、刑訊逼供致人傷殘、死亡的,以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論處。3、虐待被監管人造成重傷、死亡的,以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論處。
  • 論毒品犯罪一般累犯與再犯的關係
    即:前罪是毒品犯罪,後罪是因為自己的疏忽大意等主觀過失原因而協助了其他毒品犯罪分子,或後罪是非毒品犯罪的其他刑法罪名,都不存在毒品犯罪的累犯情形。  第二,前罪與後罪都必須是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罰。如果前後兩罪或其中一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下之刑罰,如:拘役或管制,也不構成毒品犯罪的累犯。
  • 職務犯罪中數罪併罰是否能適用緩刑(大數據)
    第十二條:將刑法第七十四條修改為:「對於累犯和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不適用緩刑。」從刑修(八)規定來看,適用緩刑需按照具體案情來判斷,唯一標準即為罪責刑相適應,而且刑法並未禁止數罪併罰的情況不適用緩刑,因此從法律層面上看,數罪併罰與緩刑之間並未任何必然的相關性。那麼這樣看來,98年最高法的司法解釋中一刀切的處理方式並不符合刑修(八)的精神,反而最高檢內部部門的刑法理解較為切合新法。
  • 從典型案例看非典型的數罪併罰
    2014年4月8日,乙區公安分局以董某盜竊電線一案的主要犯罪地不在乙區、該局無管轄權為由,決定將該案移送丙區公安分局。2014年4月9日,丙區公安分局決定對董某取保候審。2014年8月,丙區檢察院將董某盜竊電線一案訴至丙區法院。   二、分歧意見   董某顯然不是累犯、再犯,前案判決不應影響本案量刑。
  • 前罪緩刑期間再犯罪是否構成累犯
    ,但是有些犯罪分子不珍惜機會,在此期間又發生了違法犯罪行為,那麼前罪緩刑期間再犯罪是否構成累犯呢?一、前罪緩刑期間再犯罪是否構成累犯答案是不算的,緩刑期間,則原判的刑罰尚沒有執行完畢,不符合《刑法》第六十五條刑罰執行完畢的規定的,所以在緩刑期又犯罪的,不是累犯。
  • 刑法論叢 | 蔡 鶴:數罪併罰制度制約下罪數的認定——從「本體論」到「功能論」的模式轉向
    迄今為止提出的罪數標準都是基於「本體論」模式。其思考方法是,罪數是指「犯罪的單復或個數」,客觀地存在於作為立法事實的罪刑規範和作為自然事實的犯罪現象的綜合體中;數罪併罰是罪數判斷結果之後續適用,罪數本質上先於數罪併罰而存在,邏輯上對罪數判斷無影響。
  • 數罪併罰刑期如何算,多次受賄是否適用數罪併罰?
    數罪併罰是指同一個犯罪分子犯下了多個罪,這些罪堆積在一塊受罰。數罪併罰的處罰力度肯定是會比單罪更加嚴重一些,所以很多人也想要知道數罪併罰的刑期計算方法。那麼數罪併罰刑期如何算,多次受賄是否適用數罪併罰?網友諮詢:數罪併罰刑期如何算,多次受賄是否適用數罪併罰?
  • 2020安徽省考公安專業知識:一般累犯和特別累犯
    一般累犯的構成條件包括以下方面:(1)前罪與後罪都是故意犯罪,此為構成累犯的主觀條件。(2)前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後罪應當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這是構成累犯的刑度條件。(3)後罪發生在前罪的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5年之內,這是構成累犯的時間條件。
  • 數罪併罰具體含義是什麼?數罪併罰又有什麼樣的基礎原則?
    數罪併罰是刑法中規定對一人犯數罪的情況下的一種量刑情節,對於數罪併罰的,分先減後並和先並後減兩種,要區分不同情況分別適用。必須是一行為人犯有數罪。數罪併罰的前提是一人犯有數罪。如果一個人的行為不構成數罪,則不能為了對其加重處罰而適用數罪併罰。此處的數罪,是指實質上的數罪或獨立的數罪。
  • 數罪併罰怎麼算刑期?哪些情形可以數罪併罰?
    導讀:當一個人犯了多個罪的時候,通常會以其所犯的幾個罪合併處罰,這種情形在刑法上被稱為數罪併罰。那麼哪些情形下會數罪併罰,數罪併罰的刑期又怎麼計算?數罪併罰刑期如何計算數罪併罰是指一個人在判決宣告以前犯有數罪,或者在判決宣告以後、刑罰執行完畢前,發現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或者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刑罰執行完畢前又犯新罪,審判機關依照刑法規定的數罪併罰的原則和方法對一人所犯數罪的合併處罰。數罪併罰並非人們通常所認為的,只是簡單地將嫌疑人所犯的犯罪刑罰相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