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罪併罰怎麼算刑期?哪些情形可以數罪併罰?

2021-01-08 華律網

導讀:當一個人犯了多個罪的時候,通常會以其所犯的幾個罪合併處罰,這種情形在刑法上被稱為數罪併罰。那麼哪些情形下會數罪併罰,數罪併罰的刑期又怎麼計算?

數罪併罰刑期如何計算

數罪併罰是指一個人在判決宣告以前犯有數罪,或者在判決宣告以後、刑罰執行完畢前,發現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或者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刑罰執行完畢前又犯新罪,審判機關依照刑法規定的數罪併罰的原則和方法對一人所犯數罪的合併處罰。

數罪併罰並非人們通常所認為的,只是簡單地將嫌疑人所犯的犯罪刑罰相加。根據我國《刑法》規定: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總和刑期不滿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總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五年。

此外,如果數罪中被判處有附加刑的,附加刑也應當執行,並且有幾個執行幾個。刑法規定,如果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其中附加刑種類相同的,合併執行,種類不同的,分別執行。

數罪併罰的情形

1、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的,對被組織人有殺害、傷害、強姦、拐賣等犯罪行為,或者對檢查人員有殺害、傷害等犯罪行為的,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

2、以暴力、威脅方法抗拒緝私的,以走私罪和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規定的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罪,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

3、犯保險詐騙罪,投保人、被保險人故意造成財產損失的保險事故,或者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疾病,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

4、納稅人繳納稅款後,採取假報出口或者其他欺騙手段,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的,以偷稅罪定罪處罰;騙取稅款超過所繳納的稅款部分的,以騙取出口退稅罪定罪處罰,數罪併罰。

5、犯組織、領導、參加恐怖活動組織罪,並實施殺人、爆炸、綁架等犯罪的,數罪併罰。

在此需要注意的是,數罪併罰包括但並不限於以上幾種情況。

華律網小編提醒大家:數罪併罰是對犯兩個以上罪行的犯人,實行罪名合併處罰,但並不是所有的犯多個罪都可以要求數罪併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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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對戴某、吳某進行數罪併罰如何計算刑期上,有兩種觀點:一是認為應先在戴某原判12年刑期中減去2年,然後與後判決15年刑期合併,決定執行20年。減去已執行5年,還須執行15年。對吳某,按數罪併罰,將12年刑期和15年並罰執行20年刑期,減去已執行5年還須執行15年。二是認為應先將戴某、吳某前判12年刑期和後判15年刑期分別合併處罰,對戴某、吳某分別決定執行刑期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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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對漏罪實行數罪併罰的條件
    法官說法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關於對被告人莊某的漏罪能否實行數罪併罰的問題,存在兩種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應當將漏罪判處的刑罰和前罪原判的刑罰按照刑法第七十條和第六十九條的規定實行數罪併罰。已經執行的刑罰,應當計算在新判決決定的刑期以內。」從該條的立法原意看,司法實踐中認定漏罪並實行數罪併罰必須同時符合以下三個條件:1、從實施時間看,漏罪在前罪判決宣告之前就已實施。2、從發現的時間看,漏罪是在前罪「判決宣告並發生法律效力以後、刑罰執行完畢以前」被發現。需要強調的是,此處的「發現」時間是指公安機關通過偵查等方式明確或鎖定犯罪嫌疑人的時間或法院受理自訴案件的時間。
  • 罪數及數罪併罰問題
    (一) 判決宣告前的數罪併罰:第69條:死刑、無期,吸收原則; 附加刑,相加原則;行期徒刑、拘役、管制, 限制加重原則:在數刑的總和刑期以下,最高刑期以上,決定執行的刑罰。(二) 刑罰執行中發現「漏罪」的並罰:第70條:死刑、無期,吸收原則;附加刑,相加原則;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先並後減。先按限制加重原則並,後減原判決已經執行的刑期。
  • 淺析數罪併罰的幾種處罰方式
    一、在數罪併罰後刑罰執行完畢前發現犯罪分子在判決宣告前有一罪沒有判決的並罰:  在數罪併罰後刑罰執行完畢前發現犯罪分子在判決宣告前有一罪沒有判決的,如何並罰?一種觀點認為:將判決對漏罪確定的刑罰與前個判決對數罪分別判處的刑罰並罰,另一種觀點認為:將判決對漏罪確定的刑罰與前個判決對數罪併罰後決定應執行的刑罰並罰,而這兩種觀點決不僅僅是並罰時間的不同,由於兩種並罰情況下,數刑中的最重刑與總和刑期均會不同,相應地,並罰後決定執行的刑罰也會有所不同,因此,只有把原判數罪的刑罰與漏罪的刑罰實行並罰,才更符合立法精神。
  • 數罪併罰的概念、特點、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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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數罪併罰的原則數罪併罰原則是指對一個人所犯數罪合併處罰所依據的基本準則。
  • 從典型案例看非典型的數罪併罰
    《刑法》第69條不僅規定了數罪併罰的吸收原則、限制加重原則、併科原則,也規定了數罪併罰的最常見情形——「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表面上只對數起犯罪發生的時間作了規定,實際上還限定了發現數起犯罪的時間應是判決宣告前。本案中,董某兩次犯盜竊罪在乙區法院對其盜竊摩託車案判決宣告以前均已被發現,符合《刑法》第69條規定的適用條件。
  • 數罪併罰在特殊情況下可以適用緩刑
    》一文,筆者基本同意該文的觀點,即在數罪併罰情況下,一般不適用緩刑,而在特殊情況下可以適用緩刑,但應持慎重態度,從嚴掌握。事實上,司法實務操作中不但經濟犯罪審判上執行此規定,涉及其他犯罪中數罪併罰的,如涉毒、涉惡、涉黃、藥品、醉駕等,一般也不宜適用緩刑。  二、數罪併罰在特殊情況下可以適用緩刑  正如駱惠華、付竹文中所言,慎重不等於排斥。對於一人犯有數罪的情況,絕對地排斥緩刑的適用也是不當的,因為這樣既不利於刑罰目的之實現,也與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相悖。
  • 刑法中的罪數和數罪併罰問題
    (一) 判決宣告前的數罪併罰:第69條:死刑、無期,吸收原則; 附加刑,相加原則;行期徒刑、拘役、管制, 限制加重原則:在數刑的總和刑期以下,最高刑期以上,決定執行的刑罰。(二) 刑罰執行中發現「漏罪」的並罰:第70條:死刑、無期,吸收原則;附加刑,相加原則;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先並後減。先按限制加重原則並,後減原判決已經執行的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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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於此前巴圖孟和所犯故意殺人罪並未服刑,法院決定對巴圖孟和所犯故意殺人罪、貪汙罪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5年(刑期自2017年4月11日至2032年4月10日),並處罰金20萬元,剝奪政治權利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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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淺議行政執法中的「法條競合」與「數罪併罰」    [作者:■文/田烈斌 轉貼自:本站原創 更新時間:2008-3-2517:22:59]    來自:中國質量新聞網www.cqn.com.cn   目前,我國行政法體系中還沒有「法條競合」與「數罪併罰」的概念或具體規定,但在行政執法過程中,會經常出現類似於刑法中的「法條競合」和「數罪併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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