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析數罪併罰的幾種處罰方式

2021-01-08 中國法院網

2009-06-19 14:47:51 | 來源:中國法院網 | 作者:欒桂平

  數罪併罰是刑法中規定對一人犯數罪的情況下的一種量刑情節,對於數罪併罰的,分先減後並和先並後減兩種,要區分不同情況分別適用。

  一、在數罪併罰後刑罰執行完畢前發現犯罪分子在判決宣告前有一罪沒有判決的並罰:

  在數罪併罰後刑罰執行完畢前發現犯罪分子在判決宣告前有一罪沒有判決的,如何並罰? 一種觀點認為:將判決對漏罪確定的刑罰與前個判決對數罪分別判處的刑罰並罰,另一種觀點認為:將判決對漏罪確定的刑罰與前個判決對數罪併罰後決定應執行的刑罰並罰,而這兩種觀點決不僅僅是並罰時間的不同,由於兩種並罰情況下,數刑中的最重刑與總和刑期均會不同,相應地,並罰後決定執行的刑罰也會有所不同,因此,只有把原判數罪的刑罰與漏罪的刑罰實行並罰,才更符合立法精神。

  如果說採用第一種觀點可能會造成輕縱犯罪之弊的話,那麼由於採用第二種觀點可能在比較多的情況下使數罪中的最重刑期降低和總和刑期升高,進而也可能出現重罪輕處或者輕罪重處的現象,因此,以僅僅存在這種極少數甚至個別的情況就要否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是不妥當的。再者,雖然採用第二種觀點確實不是完全否定前一判決的法律效力,但也決不能認為是彌補其不足,增強其準確程度、強化其穩定性的合理做法。因為,如果前一判決確實存在問題,那也是需要啟動審判監督程序解決的問題,並非能夠在對漏罪的判決中解決;如果前一判決不存在問題,僅僅從與漏罪並罰的角度認為其存在問題,那是不客觀的。

  二、在犯一罪被判處刑罰後刑罰執行完畢前發現犯罪分子在判決宣告前有數罪沒有判決的並罰

  在犯一罪被判處刑罰後刑罰執行完畢前,發現犯罪分子在判決宣告前有數罪沒有判決的,如何並罰? 理論上存在不同的觀點:第一種觀點認為,應當在對數個漏罪分別定罪量刑的基礎上,首先對漏判的數罪合併處罰,然後將所決定執行的刑罰即執行刑與原判之罪的刑罰再實行合併處罰,並決定執行的刑罰;第二種觀點認為,應當首先對數個漏判之罪分別定罪量刑,然後將判決所宣告的數個刑罰即宣告刑與原判之罪的刑罰進行合併處罰,並決定執行的刑罰。

  我認為,第二種觀點應當得到贊同。雖然《刑法》第70條規定沒有直接明確「應當對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是否應按照第69條規定先行並罰,但從「把前後兩個判決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的規定來看,由於第69條所謂的數刑均是指宣告刑,因此,應當認定第70條所規定的「後個判決的刑罰」,就是對新發現的數罪分別作出的宣告刑。

  三、前罪被判刑後在刑罰執行完畢以前既發現有漏罪又犯新罪的並罰

  對於前罪被判刑後在刑罰執行完畢以前既發現有漏罪又犯新罪的應如何並罰的問題,理論上存在多種不同的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應先按照漏罪的刑罰與原判的刑罰並罰,決定應執行的刑罰,然後再將新罪的刑罰與前一判決決定執行的刑罰中未執行的刑罰並罰,決定應執行的刑罰。有贊同這種觀點的學者進一步提出,即使在新罪被先發現並已並罰後才發現漏罪的,在實行並罰時也應先把漏罪與前罪並罰,然後再將該並罰後確定的刑罰中未執行的刑罰與對新罪判處的刑罰並罰。

  第二種觀點認為,對在刑罰執行期間再犯新罪並發現漏罪,採取分別判決、順序並罰的並罰方法,只能適用於漏判之罪和再犯之罪被同時發現,或者漏判之罪先於再犯之罪被發現的條件下;至於再犯之罪被先行發現並已並罰後,才發現漏罪的條件下,只能在承認已有判決及並罰結果的基礎上,將漏罪的刑罰與已有判決決定執行的刑罰並罰,決定最後應予執行的刑罰。

  第三種觀點認為,應先將漏罪的刑罰與新罪的刑罰,決定執行的刑罰,然後按「先並後減」的方法決定執行的刑罰。

  第四種觀點認為,將原判之罪的刑罰與漏罪的刑罰和新罪的刑罰並罰,決定應執行的刑罰,再從中減去原判決中已執行的刑罰。

  第五種觀點認為,應先將新罪的刑罰與原判之罪的刑罰並罰,決定執行的刑罰,然後將前一判決決定執行的刑罰與漏罪的刑罰並罰,決定執行的刑罰。

  第六種觀點認為,對漏罪和新罪分別定罪量刑後,將漏罪的刑罰和新罪的刑罰與原判之罪未執行的刑罰並罰。

  我認為,對於解決在刑罰執行完畢以前既發現漏罪又有新罪如何並罰這一刑法沒有明確規定的問題,在實行並罰時既要體現對漏罪的並罰,也要體現對新罪的並罰,同時能夠使並罰效果在總體上體現刑法對於犯罪分子在刑罰執行過程中再犯新罪須從重處罰的精神,但不能以否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為代價。這是解決在刑罰執行完畢以前既發現漏罪又有新罪時並罰問題應遵循的基本思路。

  以此衡量上述觀點,除第二種觀點外,其他幾種觀點都值得商榷。例如,第一種觀點的總體思路雖與第二種觀點相似,但其主張對於刑罰執行期間再犯的新罪已經並罰之後才發現的漏罪、在實行並罰時也應先把漏罪與前罪並罰、然後再將該並罰後確定的刑罰中未執行的刑罰與對新罪判處的刑罰並罰,否定了先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這種以單純追求實踐中極少發生的個案的公正而犧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的嚴肅性、權威性的做法並不可取。第三、四、六種觀點完全混淆了漏罪與新罪在並罰時的區別,違背了刑法規定對漏罪與新罪分別採取不同並罰方法所追求的對新罪處罰從重的價值取向。第五種觀點完全顛倒了漏罪與新罪並罰的先後順序,從而會使犯罪分子執行的刑期不當地縮短,甚至出現並罰後還應執行的刑期短於並罰前還應執行的刑期的問題,這顯然違背刑法規定數罪併罰的宗旨。

  因此,我贊同第二種觀點的主張。具體來說,對於在刑罰執行完畢以前既發現漏罪又有新罪的情況,應區分如下三種情形處理: (1)漏罪和新罪同時發現,併案處理的,應當先把對漏罪判處的刑罰與前罪判處的刑罰,按照《刑法》第70條的規定實行並罰,然後把對新罪判處的刑罰和對漏罪與前罪並罰後確定的應執行的刑罰中還沒有執行的刑罰,按照第71條的規定實行並罰。(2)先發現漏罪,在對漏罪依法並罰後才發現新罪的,直接依照第71條的規定,把對新罪判處的刑罰和漏罪與前罪並罰後確定的應執行的刑罰中沒有執行完畢的刑罰,實行並罰。(3)先發現新罪,在對新罪依法並罰後才發現漏罪的,應直接把對漏罪判處的刑罰和新罪與前罪並罰後確定的應執行的刑罰中沒有執行完畢的刑罰,按照第70條的規定實行並罰。

  作者單位:黑龍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

相關焦點

  • 數罪併罰怎麼算刑期?哪些情形可以數罪併罰?
    導讀:當一個人犯了多個罪的時候,通常會以其所犯的幾個罪合併處罰,這種情形在刑法上被稱為數罪併罰。那麼哪些情形下會數罪併罰,數罪併罰的刑期又怎麼計算?數罪併罰刑期如何計算數罪併罰是指一個人在判決宣告以前犯有數罪,或者在判決宣告以後、刑罰執行完畢前,發現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或者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刑罰執行完畢前又犯新罪,審判機關依照刑法規定的數罪併罰的原則和方法對一人所犯數罪的合併處罰。數罪併罰並非人們通常所認為的,只是簡單地將嫌疑人所犯的犯罪刑罰相加。
  • 數罪併罰具體含義是什麼?數罪併罰又有什麼樣的基礎原則?
    數罪併罰是刑法中規定對一人犯數罪的情況下的一種量刑情節,對於數罪併罰的,分先減後並和先並後減兩種,要區分不同情況分別適用。必須是一行為人犯有數罪。數罪併罰的前提是一人犯有數罪。如果一個人的行為不構成數罪,則不能為了對其加重處罰而適用數罪併罰。此處的數罪,是指實質上的數罪或獨立的數罪。
  • 對漏罪實行數罪併罰的條件
    法官說法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關於對被告人莊某的漏罪能否實行數罪併罰的問題,存在兩種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應當將漏罪判處的刑罰和前罪原判的刑罰按照刑法第七十條和第六十九條的規定實行數罪併罰。 第二種意見認為,由於莊某漏罪被發現的時間是在前罪判決宣告之前,而不是在前罪判決宣告以後、刑罰執行完畢以前,不符合認定漏罪的條件,因此對莊某的漏罪應單獨進行處罰,不實行數罪併罰。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
  • 非法放貸怎麼處罰?是數罪併罰還是從重處罰?
    《關於辦理非法放貸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六條解析為從事非法放貸活動,實施擅自設立金融機構、套取金融機構資金高利轉貸、騙取貸款、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等行為,構成犯罪的,應當擇一重罪處罰。為強行索要因非法放貸而產生的債務,實施故意殺人、故意傷害、非法拘禁、故意毀壞財物、尋釁滋事等行為,構成犯罪的,應當數罪併罰。糾集、指使、僱傭他人採用滋擾、糾纏、哄鬧、聚眾造勢等手段強行索要債務,尚不單獨構成犯罪,但實施非法放貸行為已構成非法經營罪的,應當按照非法經營罪的規定酌情從重處罰。以上規定的情形,刑法、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 數罪併罰刑期如何算,多次受賄是否適用數罪併罰?
    數罪併罰是指同一個犯罪分子犯下了多個罪,這些罪堆積在一塊受罰。數罪併罰的處罰力度肯定是會比單罪更加嚴重一些,所以很多人也想要知道數罪併罰的刑期計算方法。那麼數罪併罰刑期如何算,多次受賄是否適用數罪併罰?網友諮詢:數罪併罰刑期如何算,多次受賄是否適用數罪併罰?
  • 數罪併罰的概念、特點、意義
    數罪併罰,是指行為人所犯數罪合併處罰的制度。我國刑法中的數罪併罰,是指人民法院對一行為人在法定時間界限內所犯數罪分別定罪量刑後,按照啊法定的兵法原則及刑期計算方法決定其應執行的刑罰的制度。2、以行為人所犯的數罪必須發生於法定的時間界限之內。3、必須在對數罪分別定量刑的基礎上,依照法定的並罰原則、並罰範圍和並罰方法,決定執行的刑罰。這是適用數罪併罰的程序規則和實際操作準則。
  • 數罪併罰在特殊情況下可以適用緩刑
    筆者認為,數罪併罰在特殊情況下適用緩刑,並不違背緩刑這一刑罰執行方法的創設宗旨,也有利於充分發揮刑法的「校正性正義」的功能與作用,最大限度地化消極因素為積極因素,促進犯罪分子回歸社會。至於何謂「特殊情況」,筆者的理解是,以下幾種情況可以認為比較「特殊」,儘管實行數罪併罰但仍可以視為「特殊情況」而適用緩刑:  第一,主體特殊。
  • 罪數及數罪併罰問題
    這種情況不要數罪併罰: 1、綁架並殺害人質,綁架罪一罪處罰;2、拐賣婦女又姦淫被拐賣的婦女的,拐賣婦女一罪處罰:3、拐賣婦女又強迫、引誘、容留被拐賣的婦女賣淫的。拐賣婦女一罪處罰。六、法定應當數罪併罰的情況:1、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對被組織人、被運送人有殺害、傷害、強姦、拐賣等犯罪行為,或者對檢查人員有殺害、傷害等犯罪行為的,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 2、 以暴力、威脅方法抗拒緝私的,以走私罪和妨害公務罪,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對此一般認為是牽連犯,但數罪併罰。
  • 減刑後數罪併罰的刑期計算
    在對戴某、吳某進行數罪併罰如何計算刑期上,有兩種觀點:一是認為應先在戴某原判12年刑期中減去2年,然後與後判決15年刑期合併,決定執行20年。減去已執行5年,還須執行15年。對吳某,按數罪併罰,將12年刑期和15年並罰執行20年刑期,減去已執行5年還須執行15年。二是認為應先將戴某、吳某前判12年刑期和後判15年刑期分別合併處罰,對戴某、吳某分別決定執行刑期20年。
  • 淺議行政執法中的「法條競合」與「數罪併罰」
    數罪併罰是指對一個人所犯數罪合併處罰的制度,即:在分別定罪量刑後,依照法定原則,解決數個宣告刑與一個執行刑的關係,也就是確定一個實際的刑罰問題,包括主刑和附加刑。一是凡行政法律、法規、規章、規範性文件關於行政違法處罰的法律適用問題已有明確規定的,從其規定;二是行政法律、法規、規章、規範性文件中關於行政違法處罰的法律適用問題沒有明確規定的,應立足於懲戒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參照適用刑法中數罪併罰的法律適用原則。    (二)在質量技監行政執法中「數罪併罰」的兩種情形及法律適用。
  • 從典型案例看非典型的數罪併罰
    關於是否應對董某數罪併罰的問題,存在兩種不同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不應對董某數罪併罰。理由是:董某盜竊電線案只是一案一罪,不是數罪,無法並罰。我國《刑法》第70條、第71條規定了判決宣告後發現漏罪的並罰、判決宣告後又犯新罪的並罰,均要求「判決宣告以後,刑罰執行完畢以前」。
  • 「數罪併罰」與「擇一重罪量刑」的概念和量刑標準
    數罪併罰的概念和計算方法數罪併罰,是指一個人在判決宣告以前犯有數罪,或者在判決宣告以後、刑罰執行完畢以前,發現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或者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刑罰執行完畢以前又犯新罪,審判機關依照刑法規定的數罪併罰的原則和方法對一人所犯數罪的合併處罰。
  • 刑法中的罪數和數罪併罰問題
    這種情況不要數罪併罰: 1、綁架並殺害人質,綁架罪一罪處罰;2、拐賣婦女又姦淫被拐賣的婦女的,拐賣婦女一罪處罰:3、拐賣婦女又強迫、引誘、容留被拐賣的婦女賣淫的。拐賣婦女一罪處罰。六、法定應當數罪併罰的情況:1、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對被組織人、被運送人有殺害、傷害、強姦、拐賣等犯罪行為,或者對檢查人員有殺害、傷害等犯罪行為的,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 2、 以暴力、威脅方法抗拒緝私的,以走私罪和妨害公務罪,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對此一般認為是牽連犯,但數罪併罰。
  • 法定刑相同的牽連犯宜數罪併罰
    這樣處罰顯然有利於被告人,但若遇到牽連行為觸犯罪名法定刑相同時,該如何處理?筆者認為,法定刑相同的牽連犯罪宜適用數罪併罰。理由如下:  符合罪刑相適應原則。法定刑相同,意味著數罪之間無輕重之分,從一重罪處罰無從談起。之所以牽連犯從一重罪處罰,是將輕罪作為重罪的犯罪情節予以評價。
  • 偵查員受賄後洩密應數罪併罰
    分歧意見:對於王某涉嫌犯罪的定性有四種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王某收受賄賂,對明知涉嫌犯罪的人故意包庇,構成受賄罪和徇私枉法罪,擇一重罪處罰。     第二種意見認為,王某違反保守國家秘密法,洩露公安機關偵查刑事犯罪秘密,造成偵查困難,情節嚴重,構成故意洩露國家秘密罪。
  • 關於拘役和有期徒刑實行數罪併罰問題的思考
    拘役和有期徒刑屬於非同種有期自由刑,在判處實刑的情形下兩者之間如何實行數罪併罰,刑法沒有對此進行專門的規定,而刑法理論和司法實踐亦存在不同認識,有不同學說對該問題進行了闡述,以致在司法實踐中,法官對該問題一直存在疑惑。
  • 職務犯罪中數罪併罰是否能適用緩刑(大數據)
    從刑修(八)規定來看,適用緩刑需按照具體案情來判斷,唯一標準即為罪責刑相適應,而且刑法並未禁止數罪併罰的情況不適用緩刑,因此從法律層面上看,數罪併罰與緩刑之間並未任何必然的相關性。那麼這樣看來,98年最高法的司法解釋中一刀切的處理方式並不符合刑修(八)的精神,反而最高檢內部部門的刑法理解較為切合新法。
  • 「贏方寸律師團」數罪併罰淺析——安徽阜陽少年沉屍公廁案
    對於左德剛這種觸犯多種罪名的犯罪嫌疑人,往往實行數罪併罰。在實行數罪併罰時,是如何計算的呢?  一、數罪併罰的概念是什麼呢?  數罪併罰,指對於一人在判決宣告以前犯有數罪,或者發現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決宣告以後、刑罰執行完畢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即有漏罪,或者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決宣告以後、刑罰執行完畢以前又犯新罪,即有新罪,審判機關依照刑法規定的數罪併罰的原則和方法對一人犯數罪的合併處罰。
  • 附加刑適用數罪併罰的應用探討
    二、罰金刑的數罪併罰  對於主刑執行完畢後,在附加罰金刑執行期間又犯新罪的被告人是否實行數罪併罰,目前並沒有相關司法解釋。我們知道,罰金刑是強制犯罪分子向國家繳納一定數額金錢,對罪犯實施經濟制裁的刑罰方法,罰金的執行有以下五種方式:⑴一次繳納;⑵分期繳納;⑶強制繳納;⑷隨時繳納;⑸減免交納。
  • 女孩華山遇害案宣判,數罪併罰的標準
    深圳一27歲女子獨自遊華山時遇害,殺害該女子的是一名90後男子,該男子將被害人身上的財物被搶走,並且對子女實施強姦行為,近日該案件已經由法院進行審理,那么女孩華山遇害案宣判,數罪併罰的標準女孩華山遇害案宣判,數罪併罰的標準依據檢察機關的控告,殺人男子涉及三項罪名,分別是強姦罪、搶劫罪和故意殺人罪,而殺人男子對故意殺人罪認定不服。依據我國刑法的規定,犯罪行為涉及數罪的,會進行數罪併罰,法院認為殺人男子罪大惡極,合併數罪進行處罰後,作出死刑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