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了犯罪前科,能不能適用緩刑?

2021-01-07 何天雲律師刑事辯護

作者:李澤民,廣強律師事務所副主任,經濟犯罪辯護與研究中心主任;何天雲,廣強律師事務所經濟犯罪辯護與研究中心研究員

筆者在《有犯罪前科就是累犯?》一文中闡述了犯罪前科與累犯的關係。行為人有犯罪前科不一定構成累犯,行為人構成累犯肯定是有犯罪前科。

《刑法》已明確規定了累犯不適用緩刑。本文主要討論累犯之外的犯罪前科能否適用緩刑。

犯罪前科是指曾受過刑事處罰,即依照我國刑事法律,行為人的行為構成犯罪,並經人民法院判處刑罰。經人民法院判處刑罰,包括被人民法院依法判處刑法規定的主刑和附加刑。

筆者在《有犯罪前科就是累犯?》一文中總結了五種行為人有犯罪前科不構成累犯的一般情形,實務中,還有兩種行為人有犯罪前科不構成累犯的特殊情形:

1.前罪被判處有期徒刑適用緩刑,在緩刑考驗期滿又犯應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不構成累犯;

1989年10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頒布《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緩刑考驗期滿三年內又犯應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否構成累犯問題的電話答覆》,「根據刑法規定,緩刑是在一定考驗期限內,暫緩執行原判刑罰的制度。如果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內沒有再犯新罪,實際上並沒有執行過原判的有期徒刑刑罰;加之被判處有期徒刑緩刑的犯罪分子,一般犯罪情節較輕和有悔罪表現,因其不致再危害社會才適用緩刑。所以,對被判處有期徒刑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滿三年內又犯應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可不作累犯對待。」

由於累犯要求前罪的刑罰「執行完畢後」。而緩刑考驗期限滿,原判的刑罰就不再執行,即前罪沒有執行,就不存在前罪「執行完畢」的條件,不符合累犯關於「執行完畢後」的時間節點要求。根據上述電話答覆精神,我們可以得出「前罪被判處有期徒刑適用緩刑,在緩刑考驗期滿又犯應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不構成累犯」的結論。

2.被判處有期徒刑適用緩刑,在緩刑考驗期內又犯應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不構成累犯;

《刑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或者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或者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後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

從上述規定可知,行為人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犯新罪的,緩刑被撤銷。前罪的刑罰還沒有開始執行,同樣不符合累犯關於前罪的刑罰「執行完畢後」的條件,故不構成累犯。

犯罪前科是酌定從重處罰情節。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法發【2017】7號)常見量刑情節的適用第12點,對於有前科的,綜合考慮前科的性質、時間間隔長短、次數、處罰輕重等情況,可以增加基準刑的10%以下。

犯罪前科作為對行為人不利的情節,主要是影響行為人的判決結果。而緩刑作為一種刑罰的執行方式,法律明確規定了其適用條件。

《刑法》第七十二條規定了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可以宣告緩刑的四種情形: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行為人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為適用緩刑的形式要件;行為人犯罪情節較輕、有悔罪表現,沒有再犯的危險,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為適用緩刑的實質要件。

行為人有犯罪前科,除了構成累犯外,如果其符合適用緩刑的條件,法律上並未禁止有犯罪前科的案件適用緩刑。以下案例均為行為人有犯罪前科但最後適用緩刑的情形:

1.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法院 (2015寶刑初字第868號)李某丁等人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一案中,被告人李某丁在緩刑考驗期內犯新罪,應當撤銷緩刑,並予以數罪併罰。

法院判決:被告人李某丁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撤銷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2011)巢刑初字第00254號刑事判決中對李某丁宣告緩刑二年的執行部分,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十三萬元。(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於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付清。)

2.湖州市南潯區人民法院審理的姚某、戴某等犯非法拘禁案(2016浙0503刑初12號) ……被告人樓某有前科,酌情從重處罰。

法院判決:被告人樓某犯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3.平湖市人民法院審理的梅某、張某甲等假冒註冊商標案(2012嘉平刑初字第645號)認為,……被告人梅某、張某甲因犯罪,曾均被判處刑罰,酌情從重處罰。

法院判決:被告人梅某犯假冒註冊商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六個月,並處罰金200000元;被告人張某甲犯假冒註冊商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並處罰金80000元。

4.馮某等非法侵入住宅案,法院認為,……被告人馮某、王某甲、王某乙有自首情節,依法均可以從輕處罰並可適用緩刑。但被告人馮某曾因犯罪被判處刑罰,應酌情從重處罰。

法院判決:被告人馮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處拘役六個月、緩刑八個月。

累犯是犯罪前科的一種特殊情況,《刑法》明確規定累犯不得適用緩刑,同時緩刑適用條件裡也有關於「沒有再犯罪的危險」的條件,有犯罪前科,現在又被抓了,這明顯就是有再犯罪的危險。這就讓許多人產生了認識誤區,認為有犯罪前科就不能適用緩刑。

犯罪前科從重情節主要體現在行為人判決結果中,而適用緩刑則是法院綜合了行為人的判決結果、犯罪情節、悔罪表現等多方面因素判定行為人後續無再犯罪的危險,從而決定適用。

通過對犯罪前科、累犯、緩刑等法律概念及司法案例的深度解析,我們知道在有犯罪前科的情況下,對於符合條件的案件,仍然是可以適用緩刑的。在具體的案件當中,往往需要辯護律師秉持專業盡責的精神,對被告人屬於何種情形進行準確認定,並據理向人民法院爭取緩刑。精準的判斷與有理據的辯護,才是刑辯律師精細化、精準化辯護的價值所在。

以上內容系廣強律師事務所經濟犯罪辯護與研究中心主任李澤民律師、研究員何天雲根據法律規定、司法判例、刑法理論「有了犯罪前科,能否適用緩刑」問題進行分析與解讀,希望對刑事辯護提供有益的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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