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文彬:詐騙犯罪、經濟犯罪大要案辯護律師、廣強所副主任暨詐騙犯罪辯護與研究中心主任(專注於詐騙犯罪、經濟犯罪案件辯護十餘年)
周淑敏:廣強所詐騙犯罪辯護與研究中心研究員
——力求在詐騙犯罪、經濟犯罪案件辯護領域做到極致專業
第一部分:前言
緩刑作為一種法律制度,最早出現於英美國家,它集社會化、人道化、個別化於一身,符合刑罰發展的的趨勢和人類文明進步的潮流,並隨著時間的推移而被廣泛應用於司法實踐中,是每一個法治國家科學立法的普遍要求。緩刑的適用在一定程度上緩和了我國刑罰體系過於嚴厲封閉的現狀,體現了我國寬嚴相濟的刑事司法政策。
有統計表明,2001年我國法院對職務犯罪案件的緩刑適用率就已經達到 51.38%,而到 2005 年遞增到66.48%,礦難等重大安全事故瀆職犯罪的被告人被判處緩刑的更是高達 95%;而我國網絡詐騙犯罪案件的緩刑適用率僅為 23.6%,整體偏低。這種不正常、不合理的現象與 1997 年《刑法典》第 72 條關於緩刑的適用規定過於模糊有關。
2011年出臺的《刑法修正案(八)》第 11 條對《刑法》第 72 條作出了修改:「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一)犯罪情節較輕;(二)有悔罪表現;(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雖然經修改後的緩刑適用條件依然不具有相當的明確性,但其對指導司法審判產生了一定積極作用。
在目前的司法實踐中,司法機關秉承著教育和矯正為主、懲罰為輔的法治觀念。在具體案件中,逐漸呈現從寬適用緩刑條件的趨勢。作為刑事律師,應當準確把握目前司法實踐中法院適用緩刑的條件和範圍,以指導自身辦案。筆者從案例、中國裁判文書網、北大法寶等相關案例搜索平臺,選取了33份宣告緩刑的詐騙犯罪典型案例,歸納了詐騙犯罪適用緩刑的裁判觀點、辯護要點,以供大家辦案參考。
第二部分:正文
一、被告人系從犯,具有自首或者坦白情節之一,同時具備緩刑適用的部分或者全部條件的,一般會適用緩刑
1.被告人系從犯,具有坦白情節,積極退贓、認罪認罰,適用緩刑
案例1:陳某某、顏某某、王某某等詐騙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案號:(2019)浙1002刑初874號
裁判理由:被告人項某某認罪認罰,且其主觀惡性相對較小,應與普通詐騙罪量刑時有所區別,是從犯,是坦白,已退贓,認罪認罰,適用緩刑。被告人洪某認罪認罰,且其沒有參與催討行為,不應認定為敲詐勒索罪,應一併認定為詐騙罪為妥,是從犯,坦白,已退贓,認罪認罰,適用緩刑。被告人洪某某、劉某、潘某某、金某某認罪認罰,是從犯,坦白,適用緩刑。
2.在上個案例所具有的量刑情節基礎上,被告人同時具備犯罪情節較輕、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宣告緩刑對其所居住社區無重大不良影響等條件。根據舉重以明輕的原則,更加應當適用緩刑。
案例2:陸某、陳某、劉某、張某、周某、劉某1、汪某詐騙案一審刑事判決書
案號:(2020)川0184刑初62號
裁判理由:被告人陳某、劉某、張某、周某、劉某1、汪某起輔助作用,系從犯,對於從犯,予以從輕處罰。辯護人葉嗣康關於被告人陸某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且認罪認罰,庭前已退賠二被害人經濟損失,且已退出違法所得,有悔罪表現;被告人陳某的辯護人嶽某關於被告人陳某系從犯、自願認罪認罰,有悔罪表現,請求對被告人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與審理查明的事實一致,予以採納。被告人陸某一人犯數罪,應數罪併罰。被告人陳某、劉某、張某、周某、劉某1、汪某歸案後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且認罪認罰,犯罪情節較輕,有悔罪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宣告緩刑對其所居住社區無重大不良影響,決定對其適用緩刑。
3.雖然有犯罪前科,但有些法院也會根據被告人的從犯地位、坦白情節以及積極退贓的行為從而對其適用緩刑
案例3:金某某、包某某、潘某等詐騙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案號:(2020)浙1123刑初25號
裁判理由:被告人包某某有犯罪前科,酌情從重處罰。被告人包某某在參與詐騙王某、藍某、葉某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劉某2、董某某在參與詐騙共同犯罪中以及被告人劉某3在參與賭博共同犯罪中起輔助作用,是從犯,均應當從輕處罰。被告人金某某、包某某、劉某2、劉某3在歸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願意接受處罰,均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潘某、傅某某、董某某自動投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均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金某某、傅某3、潘某、劉某3、包某某有追贓、退贓情節,均可以酌情從輕處罰。
4.被告人系從犯,具有坦白情節,認罪悔罪、積極繳納罰金,適用緩刑。但經被告人所在的社區評估後認為適用緩刑會對其所居住的社區產生不良影響的,不得適用。
案例4:彭某、姜某某、牛某某、仝某某、張某某、劉某4、陳某1、陳某2詐騙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案號:(2019)兵0502刑初36號
裁判理由:被告人彭某、陳某2、陳某1、劉某4、張某某起到次要作用,系從犯,應當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被告人姜某某的辯護人提出的其參與騙取棉花款數量與本案查證的相符,本院予以支持;其提出的被告人牛某某、仝某某的辯護人提出牛某某、仝某某系從犯的意見與本院查明的事實不符,本院不予採納;被告人姜某某到案後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行為,構成坦白,依法可從輕處罰;當庭自願認罪,並積極繳納罰金及違法所得,可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牛某某到案後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行為,構成坦白,依法可從輕處罰;當庭自願認罪,並積極繳納罰金及違法所得,可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仝某某到案後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行為,構成坦白,依法可從輕處罰;當庭自願認罪,並積極繳納罰金及違法所得,可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彭某到案後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行為,構成坦白,依法可從輕處罰;當庭自願認罪,並積極繳納罰金及違法所得,可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陳某1到案後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行為,構成坦白,依法可從輕處罰;當庭自願認罪,並積極繳納罰金,可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陳某2到案後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行為,構成坦白,依法可從輕處罰;當庭自願認罪,並積極繳納罰金,可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劉某4到案後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行為,構成坦白,依法可從輕處罰;當庭自願認罪,並積極繳納罰金,可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張某某到案後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行為,構成坦白,依法可從輕處罰;當庭自願認罪,並積極繳納罰金,可酌情從輕處罰。
結合本案案情及八名被告人的犯罪情節及自願認罪認罰,本院對公訴機關提出對被告人姜某某、牛某某、仝某某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適用緩刑,對被告人彭某、陳某1判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適用緩刑,對被告人張某某判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適用緩刑的量刑建議與本院查證的量刑情節相符,本院均予以採納。對被告人陳某2判處一年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適用緩刑的量刑建議與本院查證的量刑情節不相符,本院不予採納。對被告人姜某某、牛某某、仝某某、彭某、陳某1、劉某4、張某某能夠認識到自己的犯罪行為,具有較好的悔罪表現,宣告緩刑對其所居住的社區無不良影響,因此對各被告人及辯護人提出的上述被告人宣告緩刑的建議,本院予以採納;對公訴機關提出的對被告人陳某2建議緩刑的量刑建議,因經其所在的社區評估後認為會對其所居住的社區產生不良影響,故對陳某2適用緩刑的量刑建議本院不予採納。
5.被告人系從犯,具有坦白情節,認罪認罰,無前科,且所在社區建議對其社區矯正的,適用緩刑
案例5:江某某、柴某某詐騙一審刑事判決書
案號:(2020)豫0923刑初2號
裁判理由:柴某某無前科、屬從犯、系坦白、自願認罪認罰、案發後退賠被害人經濟損失,並取得被害人的諒解;劉某5、馬某某系初犯、坦白、自願認罪認罰,且馬某某所在社區建議對其社區矯正,對四被告人均從輕處罰,對公訴機關、柴某某、劉某5、馬某某辯護人的建議對三被告人適用緩刑的意見予以支持。
6.被告人系從犯,具有坦白、認罪認罰、無實際獲利、退贓、再次犯罪的可能性較小、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等情節,同時被告人又處在懷孕或哺乳期的,根據舉重以明輕的原則,更加應當適用緩刑。
案例6:夏某某、王某1、蔣某等詐騙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案號:(2019)浙1002刑初900號
裁判理由:被告人王某1要求從寬處理,其辯護人辯稱被告人王某1是從犯,是坦白,認罪認罰,無實際獲利,請求減輕處罰並適用緩刑;被告人蔣某要求從寬處理,其辯護人辯稱被告人蔣某是從犯,是坦白,認罪認罰,已退贓,現已懷孕,請求減輕處罰並適用緩刑;被告人林某某要求從寬處理,其辯護人辯稱被告人林某某是從犯,是坦白,認罪認罰,已退贓,現在哺乳期,請求從輕處罰並適用緩刑;被告人池苑、趙理剛要求從寬處理,其辯護人辯稱被告人池某、趙某1是從犯,是坦白,認罪認罰,已退贓,請求從輕處罰並適用緩刑。審理認為,所辯屬實,予以採納。鑑於上列被告人犯罪情節較輕,犯罪後具有認罪、悔罪表現,其再次犯罪的可能性較小,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均予以適用緩刑。
7.被告人系從犯,具有犯罪情節較輕、悔罪表現的,結合社區矯正機構出具的社會調查評估意見,可以適用緩刑。
案例7:張某詐騙罪一案一審刑事判決書
案號:(2018)湘0502刑初309號
裁判理由:被告人覃某某於2018年5月24日加入張某1組,在張某1組任小組組員,犯罪金額為233278.54元,在張某1組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結合本案事實和犯罪情節,本院決定對覃某某減輕處罰。其辯護人提出應當核減陳某於2018年6月8日入金的65,000元和被害人孫某於2018年6月7日入金的130,000元元部分的相應損失。因為覃某某於2018年5月24日入職,培訓半個月後於2018年6月9日上崗,之前沒有參與任何詐騙活動的辯護意見。
本院認為,被告人覃某某於2018年5月24日加入張某1組,雖自述入職後有半個月在學習,總共做了一個月,但入職學習並未脫離張某1組,也未離開R公司,對犯罪行為仍起到了輔助和促進作用,故對上述辯護意見,本院不予採納。根據被告人覃某某的犯罪情節、悔罪表現,結合社區矯正機構出具的社會調查評估意見,本院決定對被告人覃某某從輕處罰並且宣告緩刑。被告人覃某某主動退還贓款1萬元,本院酌情予以從輕處罰。
被告人呂某某在張某2組任小組組員,犯罪金額為157260.5元,屬犯罪金額巨大,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結合本案事實和犯罪情節,本院決定對呂某某減輕處罰。被告人呂某某退還贓款10000元,本院酌情予以從輕處罰。根據被告人呂某某的犯罪情節、悔罪表現,結合社區矯正機構出具的社會調查評估意見,本院決定對被告人呂某某從輕處罰並且宣告緩刑。
被告人羅某某、廖某某、劉某某在徐某某組任小組組員,犯罪金額為61883元,屬犯罪金額巨大,三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被告人劉某某向被害人楊某退還贓款15000元;被告人羅某某、廖某某共退還被害人楊某贓款20000元,三被告人均取得被害人楊某的諒解。本院予以從輕處罰。根據被告人劉某某、羅某某、廖某某的犯罪情節、悔罪表現,結合社區矯正機構出具的社會調查評估意見,本院決定對被告人劉某某、羅某某、廖某某從輕處罰並且宣告緩刑。
二、被告人系主犯,但具有立功情節或者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條緩刑適用條件的,也可能適用緩刑
1.被告人尉遲某某、蔡某某雖然是主犯,且沒有自首、立功,但法院結合其坦白情節、退贓行為、適用緩刑沒有再犯罪的危險三個條件對其適用緩刑,表明目前司法實踐逐漸呈現從寬適用緩刑條件的趨勢。
案例8:郭某某等11人詐騙案一審刑事判決書
案號:(2020)魯0685刑初41號
裁判理由:被告人尉遲某某、蔡某某、賀某某利用星海直播平臺,組織或指揮他人實施詐騙,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應按其組織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被告人趙某乙、陸某某、董某某、王某某、郭某某、楊某甲、趙某甲、潘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依法可從輕處罰。被告人賀某某、王某某歸案後能夠協助公安機關抓獲同案犯,具有立功情節,均應對其從輕處罰。被告人郭某某、潘某某能夠主動投案,並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系自首,依法可從輕處罰。
被告人尉遲某某、蔡某某、賀某某、董某某、王某某、趙某乙、陸某某、楊某甲、趙某甲具有坦白情節,均可從輕處罰。被告人尉遲某某、蔡某某、賀某某、王某某、趙某乙、陸某某、郭某某、趙某甲、潘某某能夠主動退贓,可酌予從輕處罰。各被告人自願認罪認罰,依法可從寬處罰。對被告人尉遲某某、蔡某某、賀某某、董某某、王某某、趙某乙、陸某某、郭某某、趙某甲、潘某某適用緩刑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均可對其從輕處罰並適用緩刑。
2.被告人徐某某雖然系主犯,但其退還全部贓款、獲得被害人諒解,結合所居住社區出具的書面意見,法院對其適用緩刑。
案例9:張某詐騙罪一案一審刑事判決書
案號:(2018)湘0502刑初309號
裁判理由:被告人徐某某在R公司任小組組長,在微信群充當導師,帶領組員欺騙、引導被害人去非法交易平臺進行「買賣投資」,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因徐某某組只有被害人楊某一名受害人,其犯罪金額為楊某的損失61883元,屬犯罪金額巨大。該組被告人已退還了全部贓款給被害人楊某,均已獲得被害人諒解。其中被告人徐某某退還贓款25000元,也取得被害人楊某的諒解,根據被告人徐某某的犯罪情節、悔罪表現,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結合所居住社區出具的書面意見,本院決定對被告人徐某某從輕處罰並且宣告緩刑。
三、被告人系初犯、偶犯,同時具備緩刑適用的部分或者全部條件的,一般會適用緩刑
1.被告人系初犯、偶犯,同時具備退贓、取得諒解、悔罪、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等條件,適用緩刑。
案例10:鄭某某、李某某、李某甲等詐騙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案號:(2020)冀0402刑初144號
裁判理由:被告人李某某、李某甲到案後認罪態度較好,自願認罪認罰,且能夠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並取得諒解,依法均可從輕處罰。被告人李某甲辯護人所提李某甲認罪悔罪系初犯、偶犯,積極退贓的意見與事實相符,本院予以支持。根據被告人李某某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依法可宣告緩刑。
2.被告人無前科,具有自首、悔罪情節,宣告緩刑不致危害社會且經過其所在社區同意,適用緩刑。
案例11:於某某、王某詐騙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案號:(2019)吉0302刑初193號
裁判理由:於某某、王某自願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當庭認罪態度良好,依法應對其從寬處罰;案發後,王某主動到公安機關接受處理,並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鑑於於某某、王某無前科劣跡,積極賠償被害人的經濟損失並得到諒解,依法可對其酌情從輕處罰;於某某、王某到案後確有悔罪表現,對其判處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且其所在社區同意監管,依法可對於某某、王某適用緩刑。
四、未表明被告人是否屬於主犯、從犯、初犯,僅根據被告人具備緩刑適用的部分或者全部條件,也可能適用緩刑
1.被告人認罪悔罪,經社區矯正部門評估,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適用緩刑。
案例12:靳某某詐騙一審刑事判決書
案號:(2020)豫1104刑初13號
裁判理由:被告人靳某某自願籤署認罪認罰具結書,並當庭認罪悔罪,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根據被告人靳某某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經社區矯正部門評估,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可以依法對其宣告緩刑。
2.被告人具有坦白情節,積極退贓、取得諒解、認罪悔罪,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適用緩刑。
案例13:魏某、紀某某詐騙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案號:(2020)陝0802刑初113號
裁判理由:本院認為,被告人魏某、紀某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取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式,騙取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之規定,構成詐騙罪,依法應予懲處。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魏某和紀某某犯詐騙罪的事實及罪名成立。二被告人犯詐騙罪,數額巨大,依法應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鑑於二被告人有退賠情節,並取得被害人的諒解,在偵查、審查起訴階段及庭審中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自願認罪認罰,有悔罪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依法對其從輕處罰並適用緩刑。辯護人建議對被告人從輕處罰並適應緩刑的的辯護意見,符合法律規定,予以採納。
3.被告人潘某2具有坦白情節,並退回全部違法所得,適用緩刑;被告人楊萬勝雖然具有坦白情節,但其僅退回部分贓款,不適用緩刑。
案例14:潘某1、韓某某、林某1等詐騙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案號:(2019)浙0727刑初171號
裁判理由:潘某1、韓某某、林某1、潘某2、韓林、楊萬勝歸案後能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依法可予從輕處罰。楊萬勝退出了部分贓款,可酌情從輕處罰;潘某2已退回全部違法所得,可酌情從輕處罰。根據被告人的犯罪情節及悔罪表現,對潘某2依法可適用緩刑。
4.被告人陳某甲有自首情節,且補交了過路費,未造成重大損失,適用緩刑。
案例15:陳某甲詐騙一審刑事判決書
案號:(2020)雲0112刑初149號
裁判理由:被告人陳某甲在案發後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其已補交了過路費,故本院將對其酌情從輕處罰,可適用緩刑。
5.被告人積極退贓、提供財產性擔保,有悔罪表現,同時考慮其住所地的基層組織願意落實社區矯正的意見,對其適用緩刑不致再危害社會。
案例16:關某等詐騙案二審刑事判決書
案號:(2017)吉02刑終322號
裁判理由:關某、關某1、呂某1拒不退贓,沒有悔罪表現。除被告人關某、關某1、呂某1外,其餘55名被告人能積極退贓、提供財產性擔保,有悔罪表現,同時考慮其住所地的基層組織願意落實社區矯正的意見,對上述被告人適用緩刑不致再危害社會。
6.被告人孫某1具有坦白情節,認罪認罰,且賠償被害人的經濟損失,取得諒解,又具備社區矯正條件,適用緩刑。被告人叢某某、張某5雖然具備上述情節,但由於不具備社區矯正條件,未適用緩刑。
案例17:叢某某、張某5等詐騙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案號:(2020)吉2401刑初49號
裁判理由:被告人孫某1具有坦白情節,認罪認罰,且賠償被害人的經濟損失,取得諒解,又具備社區矯正條件,予以從輕處罰並適用緩刑。
7.在某些情況下,社區矯正機構不對被告人進行調查,對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是否具有重大不良影響不清楚時,可以結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情節和悔罪表現,對其適用緩刑,這也是緩刑從寬適用的體現。
案例18:被告人卓某等人犯詐騙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案號:(2016)湘1025刑初1號
裁判理由:本院依法向社區矯正機構發出調查委託函,委託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區司法局對鄭某是否適宜宣告緩刑進行社會調查評估,但社區矯正機構以不能提供犯罪記錄證明為由而不予調查。但結合本案被告人鄭某的犯罪事實、情節和悔罪表現,本院決定對鄭某宣告緩刑。
五、被告人需要撫養未成年子女或贍養老人,同時具備緩刑適用的部分或者全部條件的,也可能適用緩刑
1.被告人需要照顧多個未成年子女,系從犯,具有坦白情節,預交罰金或者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的,適用緩刑。
案例19:江蘇省連雲港市海州區人民檢察院訴被告人張某某、李某某詐騙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案號:(2019)蘇0706刑初884號
裁判理由:被告人李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從犯,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被告人張某某、李某某歸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張某某、李某某自願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願意接受處罰,依法從寬處理。被告人張某某、李某某已退賠部分損失,依法酌情從輕處罰。根據被告人李某某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結合其子患有嚴重疾病,尚有一未成年女兒需要撫養的現實情況,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依法對其從輕處罰並適用緩刑。
2.被告人需要撫養未成年子女,且具有坦白情節,認罪悔罪、積極退贓的,適用緩刑。
案例20:王某1詐騙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案號:(2020)川0681刑初29號
裁判理由:被告人王某1到案後,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系坦白,可以從輕處罰。案發後,被告人王某1自願認罪認罰,且委託其親屬積極代其退賠了被害人的全部經濟損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諒解,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現,可以酌情從輕處罰,本院決定對其從輕處罰,並認為,對其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決定對其宣告緩刑。公訴機關提出的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採納。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除被告人王某1有一未成年子女需要撫養,請求法院對其適用緩刑的意見,於法無據。
3.被告人需要撫養未成年子女或者處在哺乳期,系從犯或者初犯,宣告緩刑對其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的,適用緩刑。
案例21:賀某某、楊某某等詐騙一審刑事判決書
案號:(2020)湘0304刑初9號
裁判理由:被告人秦某某系從犯,到案後如實供述所犯罪行,且其平常表現一貫良好,沒有違法犯罪記錄,系初犯、偶犯,有三個未成年孩子需要撫養;被告人周某某系從犯,到案後如實供述所犯罪行,且其平常表現一貫良好,沒有違法犯罪記錄,系初犯、偶犯,其目前正處於哺乳期,對被告人秦某某、周某某宣告緩刑對其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可以對其宣告緩刑。
4.被告人王某甲需要撫養未成年子女和贍養老人,且村民聯名證明其家庭困難,結合王某甲認罪態度,對其適用緩刑。
案例22:王某甲詐騙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案號:(2020)吉0781刑初111號
裁判理由:被告人王某甲在以王某為首要分子的惡勢力犯罪團夥實施的「套路貸」系列犯罪中起幫助作用,在王某的指派和指使下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他人財物,騙取人民幣3萬餘元,數額較大,其行為構成詐騙罪。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考慮被告人在犯罪集團中的作用,及被告人的認罪態度,可酌情從輕處罰。在庭審中辯護人提供了Q縣B鄉C村黨支部提供的證明,還有11位村民的聯名證明。證實王某甲家庭困難,丈夫常年在外地打工,女兒在大學讀書,兒子未成年在初中讀書,王某甲80歲的父親,身患各種老年疾病,一直由王某甲照顧。並且王某甲認罪認罰,公訴機關建議對王某甲適用緩刑,對於公訴機關的建議應予採納。
5.被告人需要撫養未成年子女,家庭情況特殊,結合其悔罪表現等,對其適用緩刑。
案例23:鄧某某、歐陽某某詐騙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案號:(2020)浙1023刑初23號
裁判理由:被告人歐陽某某已向本院上繳退賠款10萬元,可酌情從輕處罰。考慮到被告人歐陽某某獨自撫養兩個未成年子女,且其兒子年幼,父親郭某現因本案在杭州市喬司監獄服刑,結合其家庭特殊情況,且被告人有悔罪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宣告緩刑對其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依法可以對被告人歐陽某某宣告緩刑。
6.被告人黃某某無子女,需要贍養兩位老人,結合其坦白情節、退贓行為且系初犯、偶犯,對其適用緩刑。
案例24:黃某某詐騙一審刑事判決書
案號:2018黔0624刑初55號
裁判理由:針對被告人黃某某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根據案件的事實和證據,本院確認如下:
1.關於被告人黃某某具有坦白情節,依法應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經查,被告人黃某某歸案後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可對被告人黃某某從輕處罰。該辯護意見成立,本院予以採納。
2.關於被告人黃某某已將非法獲得的全部款項退還了被害人,未給被害人造成任何損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諒解,可酌情對被告人黃某某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經查,被告人黃某某先後兩次將非法獲得的贓款5萬元上交思南縣公安局,並由思南縣公安局將5萬元發還給被害人,被害人出具了書面諒解書,請求法院對被告人黃某某免於刑事處罰。該辯護意見成立,本院予以採納。
3.關於被告人黃某某系初犯、偶犯,未造成嚴重後果,被告人黃某某以前有見義勇為行為,本性不壞,可酌情對被告人黃某某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經查,被告人黃某某無犯罪前科,有過見義勇為行為,該項辯護意見成立,本院予以採納。
4.關於被告人黃某某本人還未成家,還要贍養年滿75周歲以上的父母,可對被告人黃某某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經查,被告人黃某某已離異未再婚,無子女,父親79歲,母親77歲。該項辯護意見成立,本院予以採納。
關於建議本院對被告人黃某某免於刑事處罰或適用緩刑的辯護意見。經查,被告人黃某某詐騙數額5萬元,屬於數額巨大,其法定刑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沒有減輕處罰的量刑依據,對於對被告人黃某某減輕處罰的辯護意見,本院不予採納。對於對被告人黃某某適用緩刑的辯護意見,綜合被告人黃某某的犯罪情節,結合其家庭實際情況,可對其適用緩刑,該項辯護意見成立,本院予以採納。
六、被告人系未成年人,同時具備緩刑適用的部分或者全部條件的,一般會適用緩刑
1.被告人邱某某犯罪時系未成年,具有坦白情節,真誠悔罪,積極退贓,取得被害人諒解,適用緩刑。
案例25:邱某某一審刑事判決書
案號:(2020)豫1402刑初122號
裁判理由:被告人邱某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利用網絡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他人錢財,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邱某某犯詐騙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應予採納。被告人邱某某犯罪時系未成年,依法應當從輕處罰。且被告人在庭審過程中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真誠悔罪,自願認罪認罰,贓款已全部退還,取得被害人諒解,依法對其從輕處罰。
2.被告人肖某系未成年人犯罪,賠償損失、認罪認罰,適用緩刑。
案例26:肖某詐騙一審刑事判決書
案號:(2020)贛0983刑初247號
裁判理由:本院認為,被告人肖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取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手段,騙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肖某的犯罪事實和罪名成立。被告人肖某犯罪時已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屬未成年人犯罪。被告人肖某自願認罪,賠償了被害人的損失,且其願意接受處罰。綜合以上情節,對被告人肖某依法從輕處罰。被告人肖某的辯護人提出被告人肖某系未成年人犯罪,賠償了被害人損失且自願認罪認罰的辯護意見與事實和證據相符,本院予以採信。
七、被告人繫懷孕婦女或處在哺乳期,同時具備緩刑適用的部分或者全部條件的,一般會適用緩刑
1.被告人王某乙繫懷孕婦女,且構成自首,適用緩刑。
案例27:李某詐騙罪一案一審刑事判決書
案號:(2019)皖1503刑初223號
裁判理由:被告人王某乙、袁某某系集團一般成員,起次要、輔助作用,為從犯,均應從輕處罰。被告人王某乙實施詐騙8起,涉案金額39430元,詐騙數額較大,應以詐騙罪追究刑事責任。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確認。辯護人提出被告人李某、王某乙主動投案,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構成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王某乙繫懷孕婦女,依法適用緩刑的意見,本院予以採納。
2.被告人徐某某雖然沒有自首情節,也非初犯、偶犯,且主觀故意明顯,犯罪情節較重,但基於其賠償損失且繫懷孕婦女,法院對其適用緩刑,體現了司法實踐從寬緩刑。
案例28:徐某某信用卡詐騙一審刑事判決書
案號:(2019)黔2301刑初698號
裁判理由:被告人徐某某歸案後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可從輕處罰;已賠償被害人損失,可酌情從輕處罰。綜合以上量刑情節,決定對其從輕處罰。辯護人提出「被告人徐某某具有自首情節,系初犯、偶犯」的辯護意見,經查,被告人徐某某系被害人李某1報案後被公安機關查獲,不具有到案的自動性,不能認定為自首,徐某某盜刷他人信用卡多達71次,主觀故意明顯,不能認定為初犯、偶犯,該辯護意見不成立,不予採納。所提「徐某某賠償被害人損失,且系正在懷孕的婦女」的辯護意見成立,予以採納。
3.兩名被告人均系從犯,具有坦白情節,認罪悔罪,犯罪情節輕微,主觀惡性小,但由於陳某丙繫懷孕婦女,而康某某非懷孕婦女,法院對陳某丙適用緩刑,未對康某某適用緩刑。
案例29:陳某丙、康某某詐騙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案號:(2019)閩0821刑初175號
裁判理由: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陳某丙、康某某均為客服部業務員,負責與商家聊天充值,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從犯,依法應當從輕、減輕處罰。被告人康某某到案後能如實供述自已的罪行並當庭自願認罪,屬坦白,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康某某系初犯,有悔罪表現,可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康某某的辯護人認為康某某系初犯、認罪、悔罪,建議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本院予以採納,但因針對電信網絡詐騙,司法解釋作出了應從重、就高、嚴格控制緩刑的規定,為此,康某某的辯護人主張被告人康某某犯罪情節輕微,主觀惡性較小,建議對被告人康某某免於刑事處罰的辯護意見不予支持。被告人陳某丙主動投案並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減輕處罰;被告人陳某丙系初犯,有悔罪表現,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陳某丙懷孕在身。
4.被告人張某乙系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結合其認罪、悔罪態度,不致再危害社會,對其宣告緩刑。
案例30:張某乙詐騙刑事一審判決書
案號:(2019)甘0402刑初89號
裁判理由: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乙無視國法,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詐騙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依法應予懲處。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張某乙犯詐騙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提出對被告人張某乙以詐騙罪在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內量刑,並處罰金的建議適當,本院予以採納。被告人張某乙到案後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當庭自願認罪,依法可從輕處罰;已退賠被害人部分經濟損失,可酌情從輕處罰。辯護人提出對被告人張某乙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成立,予以採納。被告人張某乙系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不宜適用監禁刑。根據被告人張某乙的犯罪事實、性質、對社會的危害程度,結合其認罪、悔罪態度,對其適用緩刑不致再危害社會,可以適用緩刑。
八、被告人超過75周歲,同時具備緩刑適用的部分或者全部條件的,一般會適用緩刑
1.被告人超過75周歲,且系精準扶貧戶、貳級聽力殘疾人,認罪認罰,已退賠贓款並繳納罰金,適用緩刑。
案例31:常某某詐騙一審刑事判決書
案號:(2019)豫1726刑初261號
裁判理由:本院認為,被告人常某某以常某1的名義註冊虛假戶口,並使用常某1名字的社保卡從2011年開始至2018年領取養老保險金等補助共計10,358.12元人民幣,騙取國家養老保險金,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公訴機關指控常某某犯詐騙罪的犯罪事實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常某某無犯罪前科,案發後,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依法可從輕處罰;庭審中自願認罪,其家屬代其退賠了贓款並繳納了罰金,可酌情從輕處罰。鑑於常某某已年滿75周歲,且系精準扶貧戶、貳級聽力殘疾人,已退賠贓款並繳納罰金,符合適用緩刑的條件,因此對辯護人提出的「對常某某適用緩刑」的意見予以採納。
2.被告人陳某3雖有犯罪前科,但具有自首情節和悔罪表現,法院對其適用緩刑。被告人陳某2超過75周歲,具有坦白情節和悔罪表現,法院對其適用緩刑。
案例32:陳某1、陳某2詐騙一審刑事判決書
案號:(2019)皖0208刑初28號
裁判理由:被告人陳某2、陳某3、陳某4案發後能自動投案,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自首,依法減輕處罰。被告人陳某3有犯罪前科,酌情從重處罰;被告人陳某1、陳某2、陳某4系初犯,酌情從輕處罰。對各辯護人提出的相關辯護意見本院予以採納。被告人陳某1雖主動投案,但到案後的第一時間未能如實供述,不宜認定自首,應認定為坦白,依法從輕處罰。被告人陳某1、陳某2、陳某3、陳某4有悔罪表現,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故陳某1、陳某3、陳某4可宣告緩刑;陳某2已滿75周歲,應當宣告緩刑。
九、被告人年滿65周歲不滿75周歲,同時具備緩刑適用的部分或者全部條件的,也可能會適用緩刑
案例33:曾某某詐騙罪一案一審刑事判決書
案號:(2017)川1525刑初241號
裁判理由:被告人曾某某多次實施詐騙行為,可對其酌情從重處罰。被告人曾某某能如實供述基本犯罪事實,當庭自願認罪,可從輕處罰;其犯罪時年滿65周歲不滿75周歲,可對其酌情從輕處罰;其確因生活所迫實施詐騙,可對其酌情從輕處罰。對其適用緩刑,不致危害社會。其違法所得應返還給被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