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稅額250萬元以上是否可以適用緩刑
何觀舒: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辯護律師、稅務犯罪辯護律師
根據《刑法》第七十二條規定,緩刑的適用條件是被判處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且需滿足以下條件:(一)犯罪情節較輕;(二)有悔罪表現;(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而根據《刑法》第二百零五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定罪量刑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法[2018]226號)的規定,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虛開稅款數額在250萬元以上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那麼,是否說虛開稅款數額在250萬元以上的,就不可以適用緩刑了呢?答案是否定的。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量刑不僅僅是只考慮虛開稅款數額的多少,250萬元只是作為法定刑幅度確定量刑起點的標準,此外,還是需要考慮其他影響量刑的情節,包括法定和酌定量刑情節。如:《刑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對於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刑法》第六十七條:「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刑法》第六十八條:「犯罪分子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的,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筆者通過中國裁判文書網搜集了相關的案例,了解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案件當中,虛開稅額250萬元以上適用緩刑的情況。
1.1.案例一:趙某、安某、楊某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
1.2.案號:青海省高級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2019)青刑終60號
1.3.裁判結果:本院認為,……上訴人趙某作為B公司會計在明知B公司與C公司無真實交易的情況下,違反國家稅收徵管法規,讓他人為B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行為已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且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稅額3392171.95元,數額巨大,應予嚴懲。對其應以B公司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追究刑事責任。B公司案發前已補繳全部稅款挽回對國家造成的損失,對趙某可酌情從輕處罰。趙某自動投案並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屬自首,可以依法減輕處罰。趙某上訴理由及辯護人辯護意見成立,應予採納。原判認定安某、楊某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用於抵扣稅款發票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應予維持。但認定趙某與安某、楊某某成立共同犯罪有誤,應予糾正。青海省人民檢察院關於原判認定安某、楊某某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用於抵扣稅款發票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的合理意見予以採納。唯對趙某上訴理由不能成立建議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意見不予採納。根據安某、楊某某、趙某的犯罪性質、情節、認罪態度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對趙某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對其可宣告緩刑。……判決如下:……三、上訴人趙某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
2.1.案例二:謝某某等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
2.2.案號: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2019)吉刑終90號
2.3.裁判結果:本院認為上訴人謝某某、孫某某、趙某某,原審被告人張某某、王某豔虛開的稅款數額巨大,其行為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上訴人孫某某、趙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均系從犯,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認罪態度較好,結合案件具體情節,對二被告人均應依法減輕處罰。原審被告人張某某、王某豔應當對2017年10月20日後虛開數額負責,張某某在共同犯罪中系從犯,但其作用應當大於孫某某、趙某某、王某豔,其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認罪態度較好,贓款全部返還,並主動交納足額財產刑擔保,對被告人張某某應依法減輕處罰。原審被告人王某豔在共同犯罪中系從犯,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認罪態度較好,贓款全部返還,並主動交納足額財產刑擔保,對被告人王某豔應依法減輕處罰。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審判程序合法。……判決如下:……維持判處被告人王某豔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五萬元。
3.1.案例三:譚某某、楊某某等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
3.2.案號: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2019)鄂刑終15號
3.3.裁判結果:本院認為,上訴人譚某某為謀取非法利益,指使原審被告人楊某某、朱某某為他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虛開的稅款數額巨大(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1156份,價稅合計131031705元,其中稅額19038794.49元;已抵扣認證增值稅專用發票1069份,抵扣稅額17532787.01元;未認證增值稅專用發票87份,其中稅額1506007.48元),其行為均已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在共同犯罪中,譚某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應當按照其所組織、指揮和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朱某某、楊某某起輔助、次要作用,是從犯,可以減輕處罰。……經查,楊某某和朱某某的二審辯護人提出的二人均是受譚某某指使參與實施犯罪,是從犯,歸案後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等情況屬實,一審法院充分考慮上述情節,對楊某某和朱某某減輕處罰並宣告緩刑適當。……判決如下:維持被告人楊某某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被告人朱某某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
4.1.案例四:龔某某、李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
4.2.案號: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2017)贛刑終226號
4.3.裁判結果:本院認為,上訴人龔某某作為五家公司的會計,上訴人李某作為兩家公司的會計,違反國家法律,接受他人指使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虛開的稅款數額巨大(龔某某虛開稅額100349427.92元,李某虛開稅額32012258.31元),其行為均已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在共同犯罪中,龔某某、李某均起輔助作用,系從犯,依法應當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龔某某主動投案,並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具有自首情節,依法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李某歸案後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具有坦白情節,依法可以從輕處罰。龔某某、李某認罪悔罪態度好,依法可以酌情從輕處罰。原審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審判程序合法,量刑時雖已考慮兩上訴人的法定、酌定從輕、減輕情節,但沒有考慮和區分二上訴人的具體犯罪情節,以及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量刑不當。……判決如下:……二上訴人龔某某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 三、上訴人李某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
5.1.案例五:黃某某、王某明等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
5.2.案號:常州市金壇區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2020)蘇0413刑初167號
5.3.裁判結果:本院認為,被告人黃某某、阮某某為他人虛開及介紹他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被告人鄭某某、王某明、林某介紹他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上述五被告人的行為均已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其中被告人黃某某、鄭某某、王某明虛開的稅款數額巨大,依法應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被告人阮某某虛開的稅款數額較大,依法應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對被告人林某依法應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被告人鄭某某、王某明共同作案部分屬共同犯罪。被告人王某明犯罪後能自動投案,並如實供述所犯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被告人王某明勸說多人自首,具有其他有利於國家和社會的突出表現,均可認定為立功,依法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王某明能退出違法所得並預繳罰金,可以酌情從輕處罰。……據此,判決如下:……四、被告人王某明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二萬元(罰金已繳納)。
從上述五個案例可以看出,當事人的涉案金額屬於數額巨大(虛開稅款數額250萬元以上),但最後法院對當事人判處刑罰時都適用了緩刑。這是因為當事人都存在著減輕處罰的情節,如自首、從犯、立功等。當然,並不是說存在自首、從犯、立功等情節,虛開稅額250萬元以上都可以適用緩刑,而是結合案件的具體情況和緩刑的適用條件進行評判,對於符合緩刑適用條件的,可以適用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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