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虛開稅額應適用開票時的稅率計算
何觀舒: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辯護律師、稅務犯罪辯護律師
高某某涉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一案,因涉案稅額未達到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立案標準,屬於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構成犯罪,山東省濟南市長清區人民檢察院適用《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第(一)項和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於2019年7月25日對高某某作出濟長青檢公刑不訴[2019]19號不起訴決定。
本律師認為,檢察院對本案涉案稅額的認定存在錯誤,從而錯誤適用法律依據作出不起訴決定。
一、基本案情
2014年1月、6月,濟南市長清區**乙炔氣廠負責人高某某為少繳稅款,在沒有真實交易的情況下,支付開票費約45000元,讓被告人李某某(已起訴)在山西**化工有限責任公司段某某(已判決)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4張,票號00453431、00453432、00205414、00205494,發票金額302104.36元,稅額51357.74元,價稅合計353462.1元。高某某收到發票後已在稅務機關認證抵扣。
2017年10月27日,高某某主動到稅務機關補繳稅款51357.74元、滯納金51.36元。
另查明,2019年4月1日,銷售貨物的增值稅稅率降至13%,據此高某某的涉案稅額為39273.57元。
二、不起訴理由
本院認為,高某某的涉案稅額未達到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立案標準,高某某的上述行為,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構成犯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第(一)項和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決定對高某某不起訴。
三、存在問題
高某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時間是2014年1月、6月,當時的增值稅稅率為17%,而根據2019年3月20日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發布《關於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的規定,增值稅率調整為13%,該公告自2019年4月1日起執行。
那麼,涉案稅額是按17%來計算,還是按13%來計算呢?當然是按17%的增值稅率來計算。稅率調整前徵收增值稅的,按調整前的稅率進行徵收,並不因調整稅率而改變。因此,檢察院在本案中計算涉案稅額時,應適用開具發票時的稅率,而不是按調整後的稅率計算涉案稅額,即應適用17%的稅率計算涉案數額,而不是13%的稅率。
四、適用原稅率是否還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定罪量刑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法[2018]226號)的規定,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立案標準為虛開稅額5萬元以上。那麼,如果適用17%的增值稅率,涉案稅額則為51357.74元,已經超過了立案標準。
是否還可以適用《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第(一)項和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對高某某作出不起訴決定呢?肯定是不行。
那是否還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呢?可以。
本案中,高某某涉嫌虛開的稅額剛超過立案標準一點,虛開稅額較小,且其主動到稅務機關補繳增值稅款,交納滯納金,國家的稅款沒有造成損失,應該還存在自首或者坦白,認罪認罰情節,屬於情節輕微的情形。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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