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遊被定性為虛開,下遊企業是否一定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

2021-01-09 智融聊管理

上遊被定性為虛開,下遊企業是否被認定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還需要根據下遊企業取得虛開發票的性質。

正常情況下,下遊企業收到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是在不知情的狀態下,但對企業的影響是存在的,企業全力配合稅務機關稽查的同時,還要對已經抵扣的進項稅需要做進項稅轉出,已經在稅前列支的成本費用需要做納稅調整等重大影響。

一、企業取得的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是否構成犯罪,取決於是否善意取得!

1、善意取得發票。稅法規定(國稅發【2000】187號),納稅人善意取得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是指購貨方與銷售方存在真實交易、且購貨方不知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是以非法手段獲取的。

銷售方使用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註明的銷售方名稱、印章、貨物數量、金額及稅額等全部內容與實際相符,而且沒有證據表明購貨方知道銷售方提供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是以非法手段獲得的,以及不是從銷貨地以外的地區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則對購貨方不認定為偷稅或者騙取出口退稅。

2、非法取得發票的行為,按偷稅處理的情形。

1)購貨方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所註明的銷售方名稱、印章與其實際交易的銷售方不符,也就是購貨方從銷售方取得第三方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2)購貨方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為銷售方所在地以外的地區,也就是購貨方從銷售方銷貨地以外的地區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3)購貨方明知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為銷售方以非法手段獲取的。

二、取得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處理。

1、善意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

1)按有關規定購貨方不予抵扣進項稅額或者不予出口退稅;購貨方已經抵扣的進項稅款或者取得的出口退稅,應依法追繳。

2)購貨方能夠重新從銷售方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而且取得銷售方所在地稅務機關已經依法對銷售方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行為進行查處證明的,購貨方所在地稅務機關準予抵扣進項稅款或出口退稅。

實際上,購貨方很難重新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也就無法抵扣進項稅。另外,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也是同樣的道理。現實中,就有這樣的案例。

2、非法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按偷稅和騙取出口退稅處理。

三、如何避免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1、做好上遊供應商的管理,企業應與納稅信用等級為A級或B級的供應商合作,並發生業務往來,以及多與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之間的合作。在供應商的選擇上,重點考察企業的資信狀況和誠信記錄,選擇好的供應商是避免收到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關鍵環節。

2、「三流合一」或「四流合一」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管理,財務人員收到增值稅發票,應與合同信息進行核對,是否「四流合一」,付款時應採用對公結算帳戶,避免使用現金結算。

3、企業收到增值稅發票一定要查驗真偽,增值稅發票開具的票面是否符合規定,明確發票用途,審查與增值稅發票有關的憑證資料等。

4、強化企業內部增值稅發票的管理,避免收到或對外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總之,購貨方還是應該避免收到銷售方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即便是善意取得了虛開的增值稅發票,對企業也會產生不好的影響,當然還會給企業造成經濟上的損失。如果是非法取得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那麼性質非常嚴重,稅務機關會按照偷稅對企業和當事人進行經濟和刑事處罰。

2020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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