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開稅款數額近百萬還能獲得緩刑的結果嗎? - 中國律師網-新聞內容

2020-12-19 中國律師網

【原文按】根據1996年司法解釋的規定,虛開稅款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屬「虛開稅款數額巨大」,自由刑的量刑幅度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可見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犯罪具有嚴重的刑事責任風險。然而,近年來無論是司法實務界還是刑法學界都對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犯罪的量刑標準紛紛提出質疑,認為現行1996年司法解釋嚴重違反罪刑相適應原則,損害了刑法的公平與正義。本文與讀者分享一則刑事案件,看看法官如何對虛開稅款數額近百萬元的被告人適用緩刑。


一、案情介紹

浙江天鴻竹木有限公司成立於2004年,註冊地位於浙江省慶元縣,經營範圍系竹木製品加工銷售,企業性質系自然人獨資企業。林某系浙江天鴻竹木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兼執行董事。

2013年8月13日,林某到慶元縣公安局投案,如實供述了自己實施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犯罪事實;同日公安機關對林某採取刑事拘留措施。2013年11月29日,林某在取保候審期間提供線索並主動協助溫州市公安局鹿城分局民警抓獲販毒人員黃某。2014年1月7日,慶元縣國家稅務局對林某所經營的浙江天鴻竹木有限公司接受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2份的行為處以1倍的罰款計125146.15元;為他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52份的行為沒收所收取的開票費違法所得217692元並處以100000元的罰款。2014年7月31日,浙江天鴻竹木有限公司補繳了案涉的增值稅稅款125146.15元。

2016年5月,浙江省慶元縣檢察院指控林某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向浙江省慶元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指控如下:

(1)2011年9月13日和10月9日,被告人林某為非法抵扣稅款,在沒有真實業務往來的情況下,要求杭州臨安天茂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某(另案處理)為其虛開2份增值稅專用發票。價稅合計861300元,稅額125146.15元,且已全部用於抵扣稅款,造成國家稅款損失。

(2)2011年7月至10月期間,被告人林某在沒有貨物交易的情況下,分4次為杭州馳盟進出口有限公司虛開52份增值稅專用發票,價稅合計5441828元,稅額790692.97元,且已被杭州馳盟進出口有限公司全部用於抵扣稅款,造成國家稅款損失。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林某在沒有真實貨物交易的情況下,接受他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2份以及為他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52份,稅額合計915839.12元,數額巨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五條之規定,應當以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2016年8月17日,慶元縣人民法院對本案作出判決。

二、法院裁判

慶元縣人民法院對本案經審理後認為,被告人林某在沒有真實貨物交易的情況下,接受他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2份以及為他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52份,稅額合計915839.12元,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予以確認。但根據罪刑相當原則及有利於被告人原則,並體現量刑公正,對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虛開增值稅稅額數額巨大,予以糾正為數額較大。案發後,被告人補繳了其所抵扣的稅款,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並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是自首;其在取保候審期間檢舉他人犯罪,並協助公安機關抓獲犯罪嫌疑人,具有立功表現,依法予以減輕處罰。遂判決:

被告人林某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80000元。

三、華稅點評

(一)我國刑法關於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犯罪量刑標準的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五條的規定,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犯罪有三個量刑檔位,分別是:

1「入罪」: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並處2萬元至20萬元罰金;

2「虛開的稅款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5萬元至50萬元以下罰金;

3「虛開的稅款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5萬元至50萬元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懲治虛開、偽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犯罪的決定>的若干問題的解釋》(法發[1996]30號)對本罪的三檔量刑標準作出了具體的規定,如下表格所示:

(二)本案法院遵循罪刑相當原則將「數額巨大」糾正為「數額較大」

在本案中公訴機關指控稱林某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虛開稅款數額為915839.12元,屬於「虛開稅款數額巨大」。如果本案法院採納公訴機關的指控意見,認為林某系虛開稅款數額巨大的,則根據刑法第二百零五條及法發[1996]30號的規定,林某的基準法定刑結果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並處5-50萬元罰金或沒收財產」,這意味著林某獲取緩刑的結果將特別困難。但是,法院在對本案判決時最終認定林某虛開稅款數額應為「數額較大」,對公訴機關指控「數額巨大」的意見予以糾正,其核心理由是罪刑相當原則。可以說法院的這一量刑結論對林某能夠獲得緩刑的結果起到了至關重要的作用。那麼法院為何沒有遵循法發[1996]30號的規定認定本案屬「數額巨大」呢?

原因就在於法發[1996]30號對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犯罪設置的量刑標準過於嚴苛,已經嚴重違背了罪責刑相適應原則,使得刑法第二百零五條規定在「危害稅收徵管秩序罪」節中格格不入。比如,同樣是涉稅犯罪,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騙取出口退稅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2]30號)的規定,以假報出口或者其他欺騙手段,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250萬元以上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而根據法發[1996]30號的規定,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虛開稅款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也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而從犯罪性質、危害後果看,兩罪並無多大區別,而兩罪的定罪量刑標準卻相差數倍。特別是對於騙取國家出口退稅罪,雖然騙取稅款數額相同,但一個採取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手段,另一個採取其他手段,兩者就可能量刑差異巨大,顯然不夠公平合理。

2014年11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曾針對這一問題專門向西藏自治區高院作出過批覆,即《關於如何適用法發[1996]30號司法解釋數額標準問題的電話答覆》(法研[2014]179號)。該批覆規定:「為了貫徹罪刑相當原則,對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件的量刑數額標準,可以不再參照適用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懲治虛開、偽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犯罪的決定〉的若干問題的解釋》。在新的司法解釋制定前,對於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件的定罪量刑標準,可以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騙取出口退稅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執行。」然而,由於法研[2014]179號是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制定的電話答覆,其制定程序不屬於司法解釋的制定程序,其形式也不符合司法解釋的形式,因此在性質上不屬於司法解釋,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各地法院在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犯罪案件審判中無法直接援引法研[2014]179號,在法發[1996]30號仍然現行有效的情況下「貿然」調整量刑標準將會承擔較大的司法審判職業風險。這就導致在司法實踐中仍然存在大量的量刑不公的判決結果。

(三)本案法院綜合自首、立功等量刑情節依法對被告人適用緩刑

本案法院在審理過程中依法查明了林某具有自首和立功的量刑情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規定,「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第六十八條規定,「犯罪分子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的,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據此規定,法院依法對林某予以減輕處罰。同時,法院查明林某已經將虛接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已抵扣稅款予以補繳,具有從輕處罰的情節。

法院通過減輕對林某的處罰,將所適用的量刑檔位由「數額較大」再度變更為「入罪」檔位,即適用「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並處2-20萬元罰金」的量刑幅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二條的規定,本案已經符合適用緩刑的條件。因此最終法院判決對林某適用緩刑。

小結:

儘管法發[1996]30號已經嚴重違背罪責刑相適應的原則,但由於法研[2014]179號在性質上並非司法解釋,不具有法律效力,且法院大多基於防範自身審判風險的考慮,在審判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案件中極少參照法釋[2002]30號進行量刑。法研[2014]179號無法從根本上解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量刑數額標準嚴重畸形的問題。


【責任編輯 劉耀堂】

相關焦點

  •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案件如何爭取緩刑結果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案件如何爭取緩刑結果何觀舒: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案件辯護律師、稅務犯罪辯護律師暨廣強律師事務所稅務犯罪辯護與研究中心秘書長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是比較嚴重的經濟犯罪,最高可判處無期徒刑。因此,在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情況下,如何爭取緩刑或更輕刑罰,成為當事人和辯護律師追求的有效辯護結果了。
  •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稅額250萬元以上是否可以適用緩刑
    而根據《刑法》第二百零五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定罪量刑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法[2018]226號)的規定,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虛開稅款數額在250萬元以上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那麼,是否說虛開稅款數額在250萬元以上的,就不可以適用緩刑了呢?答案是否定的。
  • 虛開增值稅發票的數額是指稅款的金額還是票面總額?
    虛開增值稅發票的數額是指稅額還是票面額?何觀舒: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辯護律師、稅務犯罪辯護律師要知道,增值稅發票是採用價稅分離的方式分別註明貨物的銷售額和稅額的,另外還有一個價稅合計的數額,也即票面額。那麼,虛開增值稅發票的數額是指稅款還是票面額。首先,先看一下增值稅發票的類型。
  •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數額多少立案
    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數額多少立案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稅款數額1萬元或使國家稅款被騙取5000元的,基準刑為有期徒刑六個月;虛開的稅款數額每增加3 000元或實際被騙取的稅款數額每增加1 500元,刑期增加一個月。
  •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虛開稅款近兩千萬元 被告人「零口供」獲刑14年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虛開稅款近兩千萬元 被告人「零口供」獲刑14年 2020-07-23 11:06:52   來源:安慶新聞網
  • 黑龍江加油站職工虛開發票116張 騙取稅款近四百萬
    納稅申報,發現虛開蹤跡  2015年1月13日,中國石油天然氣有限公司黑龍江大慶銷售分公司在納稅申報時發現,2014年12月的增值稅發票開出金額明顯大於當月的銷售收入,該月公司營業額將近4億元,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數額大概7億元。經對該月開具的增值稅發票篩選、核對、發現公司對河南一家公司開具的發票數額巨大,明顯異常。
  • 替老闆虛開700萬增值稅發票,結果自己背了黑鍋
    讓兩個人聯繫在一起的,不是實際的生意往來,而是互相「幫忙」虛開增值稅發票,數額之大令人咋舌。石河子市人民法院依法公開審理了此案。被告人馬某某身為A公司和B公司的會計,在明知該公司無實際購銷業務的情況下,為他人、讓他人為自己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虛開稅款數額7871433.32元;被告人陸某某作為C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雖有貨物購銷的實際經營活動,但讓A公司、B公司為自己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為B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虛開稅款數額3304241.31元,二被告人虛開的稅款均屬數額巨大,其行為均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 【案例分享】中稅點評:崔某祥虛開用於抵扣稅款發票案
    因涉嫌虛開用於抵扣稅款發票罪於2011年4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4日被取保候審。因犯虛開用於抵扣稅款發票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對崔志祥非法抵扣稅款依法予以追繳。 辯護人徐欽夫,山東民意律師事務所律師。
  • 財務經理虛開增值稅發票怎麼判?沒造成國家稅款損失,算虛開嗎?
    2.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稅務局第二稅務稽查局2020年7月13日做出的稅務處理決定書複印件,內容為對富瑞雅公司做出的處罰結果:該公司在與勞倫斯公司沒有真實業務的情況下,虛開勞倫斯公司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用於富瑞雅公司申報抵扣稅款,其中認證抵扣發票267份,抵扣稅額合計4400303.55元,應補繳增值稅4400303.55元;應補繳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附加稅、地方教育附加稅、2016年度企業所得稅
  • 為他人虛開同時讓他人為自己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犯罪數額計算
    為他人虛開同時讓他人為自己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犯罪數額計算何觀舒: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辯護律師、稅務犯罪辯護律師在虛開增值稅增值稅專用發票罪案件中,虛開稅款數額的多少決定著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定罪量刑
  • 騙取出口退稅罪案件如何爭取緩刑
    騙取出口退稅罪案件如何爭取緩刑何觀舒: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辯護律師、稅務犯罪辯護律師騙取出口退稅罪是比較嚴重的經濟犯罪,最高可判處無期徒刑。因此,在構成騙取出口退稅罪的情況下,如何爭取緩刑或更輕刑罰,成為當事人和辯護律師追求的有效辯護結果了。
  • 許某菊因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被重慶市沙坪垻區人民法院判決
    上述事實,有到案經過、山東增值稅專用發票、認證結果清單、稅務處理決定書、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稅收完稅憑證、銀行交款憑證、營業執照;證人許文學、藍國強、謝杰、廖文春的證言;被告人許某菊的供述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公訴機關建議對被告人許某菊判處拘役三個月,適用緩刑,並處罰金57086元。
  • 民營企業家|虛開發票的那些事
    你知道嗎?企業虛開發票,尤其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將會付出巨大的代價。陳某其行為已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介紹人王某也被另案處理。 我真是法律意識淡薄!其實介紹他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即使不獲利也是違法的。大家千萬要守法!
  • 何某宇因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被重慶市合川區人民法院判決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何某宇在擔任重慶××有限公司副總經理(負責生產和原材料採購)期間,因公司經營出現困難,遂產生了以虛開發票來偷逃稅款的方式為公司節約成本的動機,並通過手機簡訊了解到可以為企業、單位虛開發票的信息。
  • 不以騙稅為目的虛開不入罪,稅務機關如何對接?
    雖然對於本案判決結果,被告人並未上訴,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基於刑法的謙抑性要求認為,本案不應定罪處罰,故未核准一審判決,並撤銷一審判決,將本案發回重審。最終,本案一審法院宣告張某強無罪,切實保護了民營企業家的合法權益。」2018年6月6日,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發布《依法服務保障新舊動能轉換重大工程十大典型案例》,位列第一的是「崔某某虛開用於抵扣稅款發票再審改判無罪案」。
  • 揭開虛開增值稅發票的灰色利益鏈
    2015年12月,被告人潘某被惠山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3年半,被告人尤某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4年執行。該商貿公司被處罰金人民幣45萬元。多個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件之間往往存在千絲萬縷的關聯,許多企業之間因為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供求關係,形成了長期且固定的利益鏈條。而開票方正是這個利益鏈條的起點,是所有需求方的「最上遊」。
  • 安徽阜陽醫藥採供站有限責任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刑事裁定書
    2015年12月18日,因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被安徽省阜陽市潁州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緩刑五年。2017年7月6日因涉嫌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被肇東市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2019年5月22日由綏化市公安局直屬分局執行。現羈押於綏化市看守所。一審被告人許建軍,男,1955年8月1日出生於安徽省阜陽市,漢族,初中文化,中國共產黨黨員。
  • 原因是聽從領導安排虛開發票……
    被告人餘某某作為公司股東和實際控制人實施上述虛開行為,是犯罪收益的主要獲得者,被告人李某某作為財務負責人雖實施上述虛開行為,但兩被告人量刑應予區分,對被告人李某某量刑時酌情從輕處罰。二、被告人餘某某犯虛開發票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已繳納的財產刑保證金五萬元於判決生效之日抵作罰金,並上繳國庫)。
  • 虛開增值稅發票近4000萬元獲刑
    9月7日,南寧市中院宣判一起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件。一審以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分別判處被告單位南寧市鑫爾望礦業有限責任公司罰金人民幣50萬元、被告人鄧春瑞有期徒刑15年。並繼續追繳南寧市鑫爾望礦業有限責任公司非法抵扣稅款人民幣6340323.55元。
  • ...近億元!南安一男子註冊5家「空殼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牟利
    為謀取非法利益,犯罪嫌疑人洪某通過「借用」他人身份證、委託他人擔任法定代表人等方式,先後註冊成立了5家空殼公司,在無生產經營場地、無生產銷售貨物能力和沒有發生真實業務的情況下,以支付開票費為條件讓他人為自己、為他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方式從中牟利,票面額累計近億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