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
原告聯繫到趣鏈科技飛洛印相關工作人員,興奮地分享他的好消息,「宣判了,贏了!」
9月15日,合山人民法院宣判了一宗區塊鏈證據認定案件,依據5月1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參考《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網際網路法院審理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的認證方法,結合案件涉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支持原告採用趣鏈科技區塊鏈存取證平臺「飛洛印」,並根據「飛洛印」所採集的全部證據認定了對應的侵權事實。
案例回顧
原告曾在被告所經營的線上商店「智軟商城ruan77.com」(晉ICP備18004890號-8)購買標稱正版的軟體一套,並向其所屬公司支付了交易金額。購買完畢後,原告根據訂單詳情頁面及客服指引到「百度網盤」中提取相應壓縮包,解壓下載完成的文件並移步該軟體官網帳戶中心輸入所得序列號進行產品註冊,但「提供的序列號無效」。經軟體官網驗證該商品序列號已經被他人使用過。原告具有較強的法律保護意識,意識到該交易行為中被告存在欺詐行為後,及時進行取證維權:原告登錄「飛洛印」平臺提交網頁取證申請,將序列號在百度引擎的搜索結果頁面進行固定,所得內容顯示:該序列號自2014年9月29日已在多個不同網站公開。原告登錄「飛洛印」平臺提交網頁取證申請,將涉案軟體官方網站中國經銷商名錄頁面進行固定,所得內容顯示:被告未在授權經銷商名冊中。
原告通過「飛洛印」取證工具將案件涉及的所有證據進行採集取證,並提交當地法院立案進行司法訴訟,取證過程、司法訴訟全流程皆由原告本人完成。
*案件說明及取證過程描述引用自判決書原文
在案件審理過程中的證據質證環節,原告提供了運用區塊鏈方式存儲於飛洛印上的證據:
1.產品交易過程取證:將商品購買記錄、使用過程進行取證;
2.重點網頁信息取證:對涉嫌欺詐網站頁面及信息內容進行網頁取證;
3.直觀信息錄屏取證:錄屏與被告方聊天信息記錄與工商投訴相關信息;
法院在庭審過程中當庭就區塊鏈證據進行了質證並予以採信。
經審理,合山人民法院認為原告所提交的運用區塊鏈方式取證的電子數據,是真實有效的交易信息及數據,且同步存儲於可信區塊鏈存取證平臺「飛洛印」,應當認為其屬於證據形式中的電子數據。法院認可本案區塊鏈證據的真實性,並根據原告提供的的區塊鏈證據與其相印證事實,認定該證據足以證明原告主張事實,對其訴訟請求予以支持。值得一提的是,這是一宗所有證據皆由區塊鏈技術固證,並由此認定侵權行為的宣判案件。
電子證據採信的關鍵性技術
自進入網際網路時代以來,在司法審判實踐中,電子數據成為常見的證據形式。
但是普通的電子數據具有易篡改、無形性等特性,導致其在收集、提取、保存、傳輸等各個環節中都存在漏洞,大大影響了其可採性和證明力。趣鏈科技一直在探索,如何利用區塊鏈技術確保電子數據真實性、安全性、有效性,由此推出一站式區塊鏈存取證平臺飛洛印,以確保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和關聯性,提高司法效率、降低司法成本。
為什麼關鍵證據的真實合法,區塊鏈可以做到?
◆區塊鏈技術實現證據真實可信
在訴訟中,對證據進行審查判斷,關鍵是審查證據的真實性、關聯性、合法性以及證據的證明力。
電子數據的證明力度大小,在於其對客觀事實是否是正確真實反映。電子數據需具有真實性,才具有證明能力,如果不被證實,則電子數據本身存疑,就無法直接證明與案件有關的事實是否成立。網際網路時代,電子數據的客觀真實性作為判斷相關證據是否具有證明能力的關鍵審查點。
在我國的司法實踐中,法官在審理判斷電子數據真實性問題時,主要關注的角度包括:電子數據的生成、電子數據的收集以及電子數據的保存與傳送等。而基於區塊鏈技術存證的電子數據具有較好的客觀真實性。區塊鏈技術能夠保證電子證據不易受人為篡改、故障滅失等因素,它一經形成便進行取證固證,電子數據的生成、收集、保存與傳送能夠得到客觀真實地反映,由此證明案件事實。
本案中原告提交的訂單信息、聊天記錄、支付信息等頁面截圖證據,反映了涉案交易的發生過程,具有一定關聯性,能夠形成一定的證據優勢。但這些證據的內容真正得到採信的關鍵性考量在於,其生成並存儲的平臺的證明效力。因為本次證據生成、收集與保存、傳送全流程皆採用運用區塊鏈方式存取證的飛洛印平臺,其數據上鏈存證、證據數據核驗功能,具有全流程可信、全方面管理等特徵。作為中立的第三方平臺,結合區塊鏈技術,能夠在電子數據存儲、傳輸過程中,對數據的真實性及原始性進行驗證,確保數據傳輸的真實可信。除非有相反證據否定,經飛洛印核驗真實的電子數據,其真實性具備得到各人民法院認可的資質與效力。
◆區塊鏈技術得到法律法規認可
一、《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網際網路法院審理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十一條 當事人對電子數據真實性提出異議的,網際網路法院應當結合質證情況,審查判斷電子數據生成、收集、存儲、傳輸過程的真實性,並著重審查以下內容:
(一)電子數據生成、收集、存儲、傳輸所依賴的計算機系統等硬體、軟體環境是否安全、可靠;
(二)電子數據的生成主體和時間是否明確,表現內容是否清晰、客觀、準確;
(三)電子數據的存儲、保管介質是否明確,保管方式和手段是否妥當;
(四)電子數據提取和固定的主體、工具和方式是否可靠,提取過程是否可以重現;
(五)電子數據的內容是否存在增加、刪除、修改及不完整等情形;
(六)電子數據是否可以通過特定形式得到驗證。
當事人提交的電子數據,通過電子籤名、可信時間戳、哈希值校驗、區塊鏈等證據收集、固定和防篡改的技術手段或者通過電子取證存證平臺認證,能夠證明其真實性的,網際網路法院應當確認。
不難看出,區塊鏈安全、可靠、不易篡改的技術特徵對於電子數據真實性的著重審查內容是充分契合的。這不僅是網際網路法院審理案件採信的專門規定,第十一條第二款作為對通過哈希值校驗以及區塊鏈等技術存證固證的證據真實性的確認手段,可作為各人民法院判定區塊鏈證據真實有效的共識性標準。
二、《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第九十四條 電子數據存在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確認其真實性,但有足以反駁的相反證據的除外:
(一)由當事人提交或者保管的於己不利的電子數據;
(二)由記錄和保存電子數據的中立第三方平臺提供或者確認的;
(三)在正常業務活動中形成的;
(四)以檔案管理方式保管的;
(五)以當事人約定的方式保存、傳輸、提取的。
電子數據的內容經公證機關公證的,人民法院應當確認其真實性,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九十四條第二項明確規定,除有足以反駁的相反證據外,若是電子數據證據「由記錄和保存電子數據的中立第三方平臺提供或者確認」,人民法院可以確認其真實性。就是這條款項,為本次案件審查中原告提供的由「飛洛印」固證的區塊鏈證據予以採信,提供了原則性依據。
區塊鏈存取證就用飛洛印
本案原告使用的「飛洛印」是趣鏈科技為訴訟、取證場景設計的司法服務平臺,提供司法取證、版權確權存證、司法服務通道等多維度服務。平臺具備數據存證、網頁取證、過程取證、APP取證、司法服務功能,滿足法律工作者、版權從業者等各類場景下的存取證需求。目前已與浙江省市場監督管理局、杭州市網際網路公證處、杭州網際網路法院、上海虹橋公證處等各大監管機構、司法機構、公證機構,以及各大知名律所及企業展開合作,所有數據都可實時上鏈,保證數據的司法有效性。
飛洛印提供了豐富的取證工具覆蓋線上線下,滿足各場景取證需求,可以做到證據實時固化,將易滅失的鏈下證據轉化為不可篡改的鏈上證據,為後續司法有效性校驗提供支持。讓區塊鏈不再是高端名詞,讓司法訴訟不設門檻,實實在在地利用區塊鏈技術特性,做到便捷易用,讓每一個人存證不存疑,維權不再難。
「維權真的一點也不難」。
——本案飛洛印用戶(小編已發出訪談邀請,敬請期待個人維權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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