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報訊 (記者吳水保 通訊員尤燕玲)原被告有貨款糾紛28萬多元,約定分期還款,但被告違約。晉江法院安海法庭成功調解這起疫情期間的貨款糾紛,原告考慮疫情因素適當減免款項,第三人當場還款22.8萬元,並與原告握手言和。
2018年,原告福建某紙品有限公司與廣州某貿易有限公司(被告一)、章某(被告二)訂立經銷合作協議及授信擔保協議,約定被告一向原告購銷紙品,被告二章某提供擔保。因資金周轉困難,雙方於今年1月10日達成還款協議,被告一應於今年12月31日前分期還款280120元。之後,二被告未能如約分期還款,原告訴至法院,請求判決二被告支付貨款及逾期付款的違約金。
11月27日,該案在安海法庭開庭審理。庭審中,原告提到章某的丈夫莊某正在福建開訂貨會且有意協商。承辦法官遂組織雙方到法庭面對面調解。調解過程中,承辦法官了解到被告一系因疫情原因無法按時履行,故動員原告考慮疫情因素進行適當減免。最終,原告同意將款項減免至22.8萬元並放棄其他請求,莊某當場轉帳完畢。
【來源:東南早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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