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程」詞彙概覽(上)
作者:@觀合法律翻譯事務所 / 編輯:@Syouth
這個題目一直不敢寫。它涉及面太廣,提及一點,涉及整個面。今天也不敢說完全弄明白了,權當是做筆記,把能夠確定的部分寫一寫吧。
Articles of association
主要在大英國協國家使用。個人覺得這個詞是中國大陸最為常見的「公司章程」的英文翻譯。隨著美國公司法的流行,另外一些表述「章程」的詞語出現的頻率越來越高。韓國2008年公司法將「articles and memorandam of association」改為「memorandum of incorporation/MOI」(難道也是受美國的影響?)我國現在可能也正在出現類似情況。
根據《布萊克法律詞典》,這個詞類似於美國和加拿大的articles of incorporation。
Memorandum of association
主要適用於大英國協國家,《布萊克法律詞典》直接將該詞標註屬於「英國法」。《元照英美法詞典》將其翻譯為「公司註冊證書」,指明它與美國法下的articles of incorporation相當。
它是設立公司必需提交的文件之一,原來與articles of association同屬公司constitution的組成部分,現在已經不是constitution的組成部分。
2010年10月1日之後,出現簡化趨勢。原來要求的公司名稱、種類、地址、目的和授權股本等都不再需要在memorandum中載明。其中目的條款和資本條款都移入articles of association。就此而言,《元照英美法詞典》的這一詞條的很多內容已經失效。
Articles of incorporation
主要在美國和加拿大(大英國協的叛徒~)使用。內容有關公司的股份、目的和存續期限等。就此而言,正如《元照英美法詞典》所說,與原來的memorandum of association相當。
在美國大多數州,這種文件是作為公司設立流程的一部分向州務卿提交。一些州將其等同於certificate of incorporation。
《布萊克法律詞典》將其作為articles of association; articles of organization和certificate of incorporation的同義詞。可見,articles of incorporation主要有「章程」和「設立證書」兩個意思。
Certificate of incorporation
《布萊克法律詞典》給了兩個釋義:1、州公司登記機關(通常是州務卿)頒發的證明公司設立的文件,這是大多數州的用法,中文可稱之為「設立證書」;2、等於articles of incorporation,則是另外一些州的用法。
許多州已經取消了這種文件,代之以申請費收據,或者是由州務卿在其認可的公司章程上做以標記。
總體而言呢,英美法上的章程似乎有種「二分」結構,不像我們國家就「一個」章程。articles of association和memorandum of association屬於大英國協國家的用法,而memorandum出現越來越簡短的趨勢,articles則內容越來越充實,更加能與我們國家的「章程」匹配了。美國的association of incorporation和bylaw則屬於另外一組,還維持了這種二分的結構。
寫著寫著發現有點多,還剩下articles of organization,bylaw,charter,governing documents,constitutional documents (constitution)和organizational documents六個詞沒處理。留待下一篇吧,不然太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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