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船舶買賣合同作為標的物類型化的一種買賣合同,其無疑應該適用《合同法》總則和有關分則項下的法律規定,但是鑑於船舶買賣行為往往會涉及到物權登記、權利人經營資質許可、政府主管機關的運力審批等諸多關聯事項,本文簡單介紹國內船舶買賣的交易機構和交易流程,希望對讀者有所幫助。
一、交易模式和交易機構
就國內船舶買賣交易模式而言,主要可分為以下三種:
模式一:通過政府設立或者備案的船舶交易服務機構進行船舶交易;
模式二:通過完全商業性質的船舶交易經紀人進行船舶交易;
模式三:交易雙方直接對接完成交易;
參照《船舶交易管理規定》,絕大多數的中國籍船舶的交易行為都應該進入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批准和備案的船舶交易服務機構內進行。
截至目前,由交通運輸部批准的交易機構如下(三批,17家):
交通運輸部2010年8月4日發布《關於公布第一批船舶交易服務機構名單的公告》,批准如下船舶交易服務機構:
1.上海航運交易所(上海),2.天津商品交易市場有限公司(天津),3.天津津海通船舶交易服務有限公司(天津),4.浙江船舶交易市場有限公司(舟山),5.寧波船舶交易市場有限公司(寧波),6.青島江河海船舶交易服務有限公司(青島),7.蕪湖市長江船舶交易市場(蕪湖);
交通運輸部2011年1月27日發布《關於公布第二批船舶交易服務機構名單的公告》,批准如下船舶交易服務機構:
8.汕頭市江南船舶交易有限公司(汕頭),9.重慶航運交易所(重慶),10.溫州市銀海船舶交易有限公司(溫州),11.福建省八方船舶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福州),12.廈門船舶交易服務中心有限公司(廈門);
交通運輸部2011年12月29日發布《關於公布第三批船舶交易服務機構名單的公告》,批准如下船舶交易服務機構:
13.南京市船舶交易經營管理服務有限公司(南京),14.鹽城市中川船舶交易服務有限公司(鹽城),15.巢湖市海天船舶服務有限公司(巢湖),16.廣州航運交易所(廣州),17.海南環島船舶交易市場有限公司(洋浦);
二、有關船舶交易服務機構的業務流程
(一)
上海航運交易所
上海航運交易所是經國務院批准、由交通運輸部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共同組建,於1996年11月28日成立的我國唯一一家國家級航運交易所,按照其官網所載,其基本的業務流程如下圖:
除此之外,根據《船舶交易管理規定》的要求,如在上海航交所辦理船舶交易,並需要開具船款專用發票時,交易雙方需要提供以下文件資料:
(二)
南京航運交易中心
(下設南京市船舶交易經營管理服務有限公司)
南京航運交易中心下屬的南京市船舶交易市場(南京市船舶交易經營管理服務有限公司)成立於1994年,2011年12月成為交通運輸部公布在全國設立的17家船舶交易服務機構之一,其業務範圍涵蓋:船舶評估、船舶交易鑑證、船舶技術服務、資金託管、提供本港船舶交易一站式服務,免費發布船舶買賣信息、國內航運資訊及船價綜合指數等。按照其官網所載,南京航運交易中心的船舶交易流程如下:
所需遞交的文件材料如下:
(三)
浙江船舶交易市場有限公司
浙江船舶交易市場有限公司成立於1998年6月,隸屬寧波舟山港集團,是一家專業為國內外航運業和船東提供船舶交易平臺及配套服務的國有服務性企業。按照其網站記載,有關交易流程如下圖:
其對於文書資料的要求為:
(四)
重慶航運交易所
重慶航運交易所是2010年8月經重慶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專業性航運交易服務機構,為重慶市交通委員會直屬副廳級事業法人單位,企業化管理,其官網記載的交易文件要求為:
以上我們簡單介紹了目前國內船舶的相關交易機構和簡要流程,考慮到船舶交易標的較大而且風險較高,在相關交易中,我們建議各方當事人謹慎選擇船舶交易人和律師,如需我們的協助,可以與我們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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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丨王勇、潘海濤(星瀚海商)
編丨唐詩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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