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鎮綜合文化站管理辦法(文化部令第48號)

2020-12-20 中國政府網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部令

第 48 號

  《鄉鎮綜合文化站管理辦法》已經2009年8月5日文化部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部 長  蔡 武
                          二〇〇九年九月十五日

 

鄉鎮綜合文化站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鄉鎮綜合文化站的建設,加強對鄉鎮綜合文化站的管理,充分發揮鄉鎮綜合文化站的作用,根據《公共文化體育設施條例》和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中的鄉鎮綜合文化站(以下簡稱「文化站」),是指由縣級或鄉鎮人民政府設立的公益性文化機構,其基本職能是社會服務、指導基層和協助管理農村文化市場。
  第三條 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文化站日常工作的管理,縣級文化行政部門負責對文化站進行監督和檢查,縣文化館、圖書館等相關文化單位負責對文化站開展對口業務指導和輔導。

第二章 規劃和建設

  第四條 文化部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制定全國文化站建設規劃和標準,並對其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五條 文化站建設應納入當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與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建設規模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應納入當地城鄉建設規劃,優先安排用地指標,無償劃撥建設用地。
  各級人民政府應對少數民族地區、邊遠貧困地區的文化站建設予以重點扶持。
  第六條 文化站應位於交通便利、人口集中、便於群眾參與活動的區域,一般不設在鄉鎮人民政府辦公場所內。
  文化站的選址、設計、功能安排等應徵得縣級文化行政部門的同意。
  第七條 文化站基本功能空間應包括:多功能活動廳、書刊閱覽室、培訓教室、文化信息資源共享工程基層點和管理用房,以及室外活動場地、宣傳欄等配套設施。
  第八條 文化站應配置開展公共文化服務必需的設備、器材和圖書等文化資源,並有計劃地予以更新、充實。
  文化站設施和設備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資產登記及相關手續,依法管理,確保國有資產安全、完整和有效使用。
  第九條 因鄉鎮建設規劃需拆除文化站或者改變其功能、用途的,應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擇地重建。鄉鎮人民政府在作出決定前,應廣泛聽取群眾的意見,並徵得縣級文化行政部門同意,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章 職能和服務

  第十條 文化站的主要職能是,開展書報刊借閱、時政法制科普教育、文藝演出活動、數字文化信息服務、公共文化資源配送和流動服務、體育健身和青少年校外活動等。
  第十一條 文化站通過以下方式履行職能,開展服務:
  (一)舉辦各類展覽、講座,普及科學文化知識,傳遞經濟信息,為群眾求知致富,促進當地經濟建設服務。
  (二)根據當地群眾的需求和設施、場地條件,組織開展豐富多彩的、群眾喜聞樂見的文體活動和廣播、電影放映活動;指導村文化室(文化大院、俱樂部等)和農民自辦文化組織建設,輔導和培訓群眾文藝骨幹。
  (三)協助縣級文化館、圖書館等文化單位配送公共文化資源,開展流動文化服務,保證公共文化資源進村入戶。
  (四)在縣級圖書館的指導下,開辦圖書室,開展群眾讀書讀報活動,為當地群眾提供圖書報刊借閱服務。
  (五)建成全國文化信息資源共享工程基層服務點,開展數字文化信息服務。
  (六)在縣級文化行政部門的指導下,搜集、整理非物質文化遺產,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普查、展示、宣傳活動,指導傳承人開展傳習活動。
  (七)協助縣級文化行政部門開展文物的宣傳保護工作。
  (八)受縣級文化行政部門的委託,協助做好農村文化市場管理及監督工作。發現重大問題或事故,依法採取應急措施並及時上報。
  第十二條 文化站應完善內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服務規範,並根據其功能、特點向公眾開放,保障其設施用於開展文明、健康的文化體育活動。文化站應在醒目位置標明服務內容、開放時間和注意事項。

第四章 人員和經費

  第十三條 文化站應配備專職人員進行管理,編制數額應根據所承擔的職能和任務及所服務的鄉鎮人口規模等因素確定。
  第十四條 文化站站長應具有大專以上學歷或具備相當於大專以上文化程度,熱愛文化事業,善於組織群眾開展文化活動,具備開展文化站工作的業務能力和管理水平。文化站站長由鄉鎮人民政府任命或聘任,事先應徵求縣級文化行政部門的意見。
  第十五條 文化站實行職業資格制度,文化站從業人員須通過文化行政部門或委託的有關部門組織的相應考試、考核,取得職業資格或崗位培訓證書。
  文化站從業人員可根據本人的學歷條件、任職年限、工作業績和業務水平等申報相應的專業技術資格。
  第十六條 文化站實行聘用制和崗位目標管理責任制。在崗人員退休或被調離、辭退後,應及時配備相應人員,確保文化站正常工作不受影響。
  第十七條 文化行政部門負責對文化站從業人員進行定期培訓。各級文化培訓機構、群藝館、文化館、圖書館、藝術學校、藝術院團等具體承擔人員培訓任務。
  第十八條 文化站的建設、維修、日常運轉和業務活動所需經費,應列入縣鄉人民政府基本建設投資計劃和財政預算,不得隨意核減或挪用。中央、省、市級財政可對文化站設施建設和內容建設予以經費補助。
  第十九條 鼓勵企業、社會團體、個人捐贈或資助文化站。依法向文化站捐贈財產的,捐贈人可按照有關法律規定享受優惠。

第五章 檢查和考核

  第二十條 文化行政部門負責定期對文化站設施建設、經費投入、工作開展情況等進行檢查、考評。文化站建設情況應納入創建全國和地區性文化先進單位的考核指標體系。
  第二十一條 對在農村文化建設中做出突出貢獻的文化站和文化站從業人員,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有關部門給予獎勵。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文化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相關焦點

  • 關於在全市開展示範性鄉鎮綜合文化站創建及評選工作的通知
    為貫徹落實《鄉鎮綜合文化站管理辦法》(文化部令第48號)和《江蘇省農村公共文化服務管理辦法》(省政府第77號令),加強我市鄉鎮綜合文化站建設,增強鄉鎮綜合文化站活力,促進全市鄉鎮綜合一、創建時間: 2012年4月至2012年10月下旬 二、創建要求 1.重點圍繞落實《鄉鎮綜合文化站管理辦法》和《江蘇省農村公共文化服務管理辦法
  • 【政策解讀】《廣州市、區文化館、站(室)第三方評估管理辦法》的...
    (一)《廣州市文化館、站(室)第三方評估管理辦法》屬於什麼類型的文件?  答:本《辦法》由市文化廣電旅遊局負責起草,報政府法制機構審查並提請政府審議後公布實施,按照《廣州市行政規範性文件管理規定》(廣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2號)第二條對行政規範性文件的定義和分類,《辦法》屬於部門規範性文件。  (二)《辦法》制定的背景是什麼?
  • 高等學校檔案管理辦法(教育部令第27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令第 27 號  根據檔案法和有關規定,教育部和國家檔案局制定了《高等學校檔案管理辦法》,現予公布,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綜合檔案室設主任一名,根據需要可以設副主任一至二名。  館長、副館長和綜合檔案室主任(館長和綜合檔案室主任,以下簡稱為高校檔案機構負責人),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熱心檔案事業,具有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經歷;  (二)有組織管理能力,具有開拓創新意識和精神;  (三)年富力強,身體健康。
  • 國家體育總局令第25號《體育賽事活動管理辦法》公布
    國家體育總局令第25號《體育賽事活動管理辦法》公布 2020年03月17日17:37 來源:中國網體育頻道
  • 《江蘇省預付卡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142號)
    江蘇省人民政府令第 142 號 《江蘇省預付卡管理辦法》已於2020年12月20日經省人民政府第73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公布,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第三條 預付卡管理堅持規範發展、風險防範、協同監管、社會共治原則。第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預付卡管理工作,建立預付卡管理聯席會議制度,協調處理預付卡管理重大問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協助有關部門做好預付卡管理工作。第五條 商務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辦法。
  • 文化部文化市場司負責人解讀《文化市場黑名單管理辦法》
    中新網北京2月3日電 (記者 應妮)文化部日前印發了《文化市場黑名單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在全國試行文化產品黑名單制度,在河北、天津、上海、浙江、湖南、廣東、廣西、重慶、雲南等9個省(直轄市)開展文化市場經營主體黑名單管理試點工作。就此,文化部文化市場司有關負責人3日回答了記者提問。
  • 重磅消息:文化部廢止和修改部分規章,修改《社會藝術水平考級管理辦法》最為搶眼!
    經清理,文化部決定:一、廢止3件部門規章廢止《文化科技工作管理辦法》(文化部令第1號,1990年3月28日發布)。廢止《文化科學技術成果鑑定辦法》(文化部令第2號,1990年7月3日發布)。廢止《文化系統內部審計工作規定》(文化部令第3號,1990年8月25日發布)。
  • 質檢|或將《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第163號)進行修改
    從該函了解到,質檢總局或將對《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第163號)進行修改。         在擬修改的91件規章中,第91項為《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文號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163號,修改方式為個別條款修改。該辦法經2015年3月23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局務會議審議通過,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令第73號——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辦法
    通知:財政部令第82號——關於修改《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辦法》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令第73號——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辦法   《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辦法》已經2012年12月5日財政部部務會議修訂通過,現將修訂後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辦法
  • 文化部公布首批藝術品市場案件查處結果
    為貫徹落實新頒布的《藝術品經營管理辦法》(文化部令第56號),文化部加強藝術品市場監管,指導監督各地文化行政部門和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加強藝術品市場案件查處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近日,文化部公布了首批藝術品市場行政處罰案件,北京海藝會文化藝術有限公司、連雲港市偉奇諾文化藝術傳播有限公司等8家單位因違反《藝術品經營管理辦法》的規定,被有關地區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依法查處。
  • 家庭寄養管理辦法(民政部令第54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令第 54 號《家庭寄養管理辦法》已經2014年9月14日民政部部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 【關注】廣陽區公共圖書館為轄區4鄉鎮文化站分館配備8臺新設備 屏...
    【關注】廣陽區公共圖書館為轄區4鄉鎮文化站分館配備8臺新設備 屏顯智能閱讀機為群眾添便利 2020-12-15 17:14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政務
  • 獨立學院設置與管理辦法(教育部令第26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令第 26 號  《獨立學院設置與管理辦法》已於2008年2月4日經教育部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第六條 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全國獨立學院的統籌規劃、綜合協調和宏觀管理。
  • 條例辦法等20件政府規章的決定 (省政府令第14號)
    (1993年5月24日甘肅省人民政府令第3號)  1、第一條修改為:「為加強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充分發揮江河湖泊的綜合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河道管理條例》)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令第23號:中小學幼兒園安全管理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令第23號根據教育法律法規和國務院的有關規定,教育部、公安部、司法部、建設部、交通部、文化部、衛生部、工商總局、質檢總局、新聞出版總署制定了《中小學幼兒園安全管理辦法》,現予發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 質檢令第193號《認證機構管理辦法》修訂版發布,2018年1月1日起實施
    據國家認監委消息,11月14日,質檢總局發布總局令第193號,修訂後的《認證機構管理辦法》正式發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2011年7月20日,質檢總局制定發布《認證機構管理辦法》(總局令第141號),加強認證機構監管,規範認證活動,提高認證有效性。
  • 文化部關於印發《文化部機關國家公務員考勤辦法》的通知
    現將《文化部機關國家公務員考勤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文化部機關國家公務員考勤辦法文化部機關國家公務員考勤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文化部機關國家公務員的組織性、紀律性,規範各項請假、考勤制度,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部機關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文化部機關國家公務員。
  • 文化部積極探索文化市場分級分類管理
    在黨中央、國務院一系列指導方針和政策意見推動下,文化部切實響應中央關於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的要求,持續推動網際網路上網服務行業轉型升級,印發《文化市場黑名單管理辦法》,發布新修訂的《藝術品經營管理辦法》,文化市場監管更加高效,進一步激發了文化市場的內生發展動力。
  •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暫時進出境貨物管理辦法(海關總署令第157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令第 157 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暫時進出境貨物管理辦法》已於2007年2月14日經署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7年51976年9月20日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出口展覽品監管辦法》、1986年9月3日海關總署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暫時進口貨物監管辦法》、1997年2月14日海關總署令第59號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進口展覽品監管辦法》、2001年12月24日海關總署令第93號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暫準進口單證冊項下進出口貨物監管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