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殘鑑定參與度是如何確定的

2020-12-17 大河網

    許昌李先生來電諮詢:

    2012年2月,我兒子騎電動車在一條小街道上行進,當他快走到十字路口的時候,有一輛黑色轎車急轉彎,撞到我兒子身上,我兒子連車帶人被撞出去好遠。事故發生後,路邊的行人報了警,警察對現場進行了勘驗,但是,因為事發地點是小街道,十字路口沒有紅綠燈,路邊也沒有攝像頭,認定我兒子承擔次要責任,黑色轎車司機承擔主要責任。我兒子被撞傷後,在醫院住院一個多月。經檢查,我兒子右腿骨折、肋骨三處骨折。前不久,我們申請作傷殘鑑定,鑑定機構鑑定原來摔傷過,鑑定傷殘等級為Ⅳ級傷殘,本次外傷參與度擬為80%。請問,傷殘鑑定參與度是如何確定的?

    天之權鄭州律師事務所陳波解答:損傷參與度的概念是指在有外傷、疾病(包括老化和體質差異)或舊傷等因素共同作用於人體,損害了人體健康的案件中,諸因素共同

    作用導致某種後果,即暫時性損害、永久性功能障礙和死亡,本次外來傷害在其中所起作用的定量分割(或因果比例關係),即為外傷在該案件中的參與度。外傷參與度的等級劃分採用百分比,依據外傷在後果中的作用由小到大劃分為0%至100%。

    損傷參與度可以分為五級:1.既有損傷又有疾病或舊傷,後果完全由損傷所造成,疾病未起作用,損傷與後果之間有必然的因果關係,為100%。2.既有損傷又有疾病或舊傷,後果主要由本次外傷所造成,疾病或舊傷只起輔助作用,則損傷與後果之間有直接因果關係,為70%至90%。3.既有損傷又有疾病或舊傷,兩者單獨存在都不能造成目前的後果,或者在造成目前後果的作用上同等重要,難分主次,則損傷與目前後果之間系界限型因果關係,為40%至60%。4.既有損傷又有疾病或舊傷,損傷是誘發或加重因素,即損傷比較輕微,對人體沒有大的危害,

    但能誘發或促進疾病或舊傷的發作,則損傷與目前後果之間系間接因果關係,為10%至30%。5.既有損傷又有疾病或舊傷,若後果完全由疾病或舊傷所致,則損傷與後果之間無因果關係,為0%。

    根據目前司法實踐和相關法律規定,在進行傷殘等級司法鑑定時,遇下列情況之一者,應認真審查被鑑定人的臨床症狀及各種醫學檢查結果,應當考慮以下因素:1.被鑑定人所受損傷難以解釋其目前身體狀態,或被鑑定人的病理變化過程不符合常規的創傷性改變的發展規律;2.被鑑定人在外傷後出現的後果明確係疾病所致,或者所出現的後果只有疾病才能形成;3.被鑑定人的年齡在40歲以上,或者傷前有明確的疾病史;4.外傷與疾病共存的其他情況。另外,評定外傷參與度,應當由有一定實踐經驗的法醫或者司法機關委託的司法鑑定機構具有主治醫師以上資格的醫師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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