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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促進3歲以下嬰幼兒照護
服務發展實施細則
正式印發
細則提出↓↓
新建居住區結合幼兒園配置情況規劃建設嬰幼兒照護服務設施及配套安全設施,並與住宅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期投入使用。規模在1萬人以上的新建居住區,原則上按照不少於4託位/千人的標準,結合幼兒園配置情況規劃建設嬰幼兒照護服務設施。
鼓勵用人單位興辦福利性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解決本單位職工嬰幼兒照護服務需求問題,有條件的可向附近居民開放。用人單位為職工提供嬰幼兒照護服務產生的設施維護、人工服務等費用,可按規定從職工福利費中列支。
鼓勵支持有條件的公辦、民辦幼兒園開設託班,招收2至3歲的幼兒。
託育機構工作人員應尊重嬰幼兒的人格尊嚴,不得對嬰幼兒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
對虐童等違法違規行為零容忍,對相關個人和直接管理人員實行終身禁入,並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追究責任。
建設目標↓↓
2020年,全市促進嬰幼兒照護服務發展的工作機制初步建立,家庭科學養育指導能力進一步提升,各區大力發展社區嬰幼兒照護服務,啟動試點建設工作,分別建成1至2家具有示範效應的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
2025年,全市多元化、多樣化、覆蓋城鄉的嬰幼兒照護服務體系基本形成,家庭科學養育指導能力顯著提升,各類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持續建設完善,照護服務水平明顯提升,人民群眾嬰幼兒照護服務需求得到進一步滿足。
細則速覽↓↓
支持家庭嬰幼兒照護
■ 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天津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天津市婦女權益保障條例》等法律法規,全面落實產假、護理假和哺乳假政策。
■ 本市依法保障婦女就業和勞動保障權益。鼓勵用人單位針對產後返崗女職工開展崗位技能提升培訓,適應崗位需求。
■ 切實做好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婦幼保健服務工作,醫療保健機構遵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診療指南、技術規範,為嬰幼兒家庭開展新生兒訪視、膳食營養、生長發育、預防接種、安全防護、疾病防控等服務。
發展社區嬰幼兒照護服務
■ 各區人民政府應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標準規範在新建居住區結合幼兒園配置情況規劃建設嬰幼兒照護服務設施及配套安全設施,並與住宅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期投入使用。規模在1萬人以上的新建居住區,原則上按照不少於4託位/千人的標準,結合幼兒園配置情況規劃建設嬰幼兒照護服務設施。老城區、已建成居住區無嬰幼兒照護服務設施的,遵循規劃匹配、建設補缺、綜合達標、逐步完善的原則,深挖社區空餘場地資源,限期通過購置、置換、租賃等方式建設完成。
■ 各區人民政府在推進老舊小區提升改造工程中,應綜合考慮嬰幼兒照護服務需求,通過完善規劃方案、加強行業引導和動員社會力量參與等方式,改善公共活動區域設施,為嬰幼兒照護創造安全、適宜的環境和條件。
■ 各區人民政府應指導街道(鄉鎮)將嬰幼兒照護服務納入城鄉社區服務體系,按照社區適齡人口數,合理規劃和布局嬰幼兒照護服務場所及活動設施。提倡綜合利用社區服務中心(站)、日間照料中心等社區服務設施,拓展嬰幼兒照護服務功能。
■ 農村社區綜合服務設施建設應結合實際需求,統籌考慮增加嬰幼兒照護服務內容。城鎮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設施建設應充分考慮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嬰幼兒照護服務需求。
■ 本市充分發揮網格化服務管理作用,推動資源、服務、管理向社區下沉,使基層各類機構、組織在服務保障群眾嬰幼兒照護服務需求上有更大作為。
發展多種形式嬰幼兒照護服務
■ 各區人民政府可採取建設補貼、運營補貼或者以獎代補等政府補貼形式,發揮行業引導作用,優先支持承擔一定指導功能的示範性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發展和社區嬰幼兒照護服務設施建設。
■ 工會組織負責推動用人單位為職工提供福利性嬰幼兒照護服務。鼓勵用人單位興辦福利性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解決本單位職工嬰幼兒照護服務需求問題,有條件的可向附近居民開放。
■ 鼓勵支持有條件的公辦、民辦幼兒園開設託班,招收2至3歲的幼兒。積極探索通過改建、擴建幼兒園,增加託班資源供給。
■ 支持社會力量舉辦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市和區政府要通過採取提供場地、減免租金等政策措施,為社會力量提供多方面支持。
規範發展託育機構
■ 舉辦事業單位性質託育機構的,應經機構編制部門審批同意後,到事業單位登記機關辦理登記。
舉辦社會服務機構性質託育機構的,應向所在地的區民政部門申請註冊登記。
舉辦營利性託育機構的,應向所在地的區市場監管部門申請註冊登記。
託育機構申請登記時,應在業務範圍(或經營範圍)中明確託育服務內容,並在名稱中體現「託育」字樣。
■ 託育機構應及時向所在地的區衛生健康部門申請備案,登錄國家託育機構備案信息系統,填寫託育機構備案書、備案承諾書,並提交以下材料掃描件:
(一)營業執照或其他法人登記證書。
(二)託育機構場地證明。自有場所的,應提供不動產權證明;租賃場所的,應提供出租房的不動產權證明以及租賃期不少於3年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賃協議。
(三)託育機構工作人員專業資格證明及健康合格證明。
(四)區衛生健康部門指定醫療衛生機構出具的符合《託兒所幼兒園衛生保健工作規範》(衛婦社發〔2012〕35號)且評價為「合格」的衛生評價報告。
(五)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出具的《特殊建設工程消防驗收意見書》或《建設工程消防驗收備案抽查/複查結果通知書》。
託育機構提供餐飲服務的,應提交由所在地的區市場監管部門出具的《食品經營許可證》。
託育機構變更登記、註銷登記的,應及時向所在地的區衛生健康部門變更備案信息或報送註銷信息。
登記部門應及時將託育機構登記、變更、註銷信息推送至託育機構所在地的區衛生健康部門。
以上材料、信息能夠通過政務服務系統進行信息共享的,可以免於提交。
■ 託育機構場地應選擇自然條件良好、交通便利、符合衛生和環保要求的建設用地,託育機構功能布局、建築設計、設施設備應以保障安全為先。託育機構的建築應符合《託兒所、幼兒園建築設計規範(2019年版)》和國家相關抗震、消防標準的規定。
■ 託育機構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是託育機構安全和衛生保健工作的第一責任人。託育機構負責人應具有大專以上學歷、有從事兒童保育教育、衛生健康等相關管理工作3年以上的經歷,且經託育機構負責人崗位培訓合格。託育機構保育人員、保健人員和安保人員等其他工作人員應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且身心健康,必須符合國家和本市規定的資格條件。
■ 託育機構應承擔安全生產、消防安全、治安保衛以及保障嬰幼兒人身安全的主體責任,建立健全安全防護設施和檢查制度,配備安保人員和物防、技防設施,排查消除各類安全隱患,杜絕各類事故發生。
託育機構應建立照護服務、安全保衛等監控體系,實施封閉式管理,安裝防入侵報警設備和全面覆蓋嬰幼兒生活、活動區域及與外部聯通的出入口監控系統,保障24小時設防。監控錄像資料保存期不少於90日。
■ 託育機構應嚴格執行有關衛生保健工作規定,建立衛生保健健康檢查、衛生與消毒、傳染病防控與管理、常見病預防與管理等制度,預防控制傳染病,降低常見病發病率,保障嬰幼兒身心健康。
託育機構應加強食品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各項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依據相關規定,提供餐食服務。為嬰幼兒提供的食品和飲用水應符合國家有關衛生標準和規範要求,加強飲食衛生管理,食品應留樣48小時,確保食品安全。
■ 託育機構應根據需要制定應對各種災害、傳染性疾病、食物中毒、意外傷害等突發事件的預案,配備相應設施並進行必要的演練。
■ 託育機構應採取措施保障嬰幼兒的人身安全,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不得在危及嬰幼兒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設施、場所中進行託育服務活動。託育機構安排嬰幼兒參加集會、文化娛樂、社會實踐等集體活動,應有利於嬰幼兒的健康成長,防止發生人身安全事故。
■ 託育機構工作人員應尊重嬰幼兒的人格尊嚴,不得對嬰幼兒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
■ 託育機構應定期公示收費項目和標準、保育照護、膳食營養、衛生保健、安全保衛等情況,接受家長和社會的監督。
保障措施
■ 各級發展改革部門應將發展嬰幼兒照護服務納入經濟社會發展相關規劃。
■ 託育機構用電、用水、用氣、用熱按居民生活類價格執行。
■ 各級財政部門負責做好本級嬰幼兒照護服務管理所需必要資金保障工作,支持嬰幼兒照護服務行業發展,保障日常辦公、監管與指導、專業研究和人才隊伍培養等工作。
■ 財政、稅務、發展改革、民政、商務、衛生健康等部門負責落實國家對社區家庭服務業稅費優惠政策,對於為社區提供嬰幼兒照護服務的機構,按規定減徵、免徵相關稅費。
■ 用人單位為職工提供嬰幼兒照護服務產生的設施維護、人工服務等費用,可按規定從職工福利費中列支。
■ 銀行保險業監管部門應引導銀行、保險機構通過提供授信服務、開發保險產品等方式支持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發展。
■ 市級規劃資源部門應指導各區將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和設施建設用地納入國土空間規劃統籌安排,年度新增建設用地計劃適當向嬰幼兒照護服務方面傾斜,優先保障普惠性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建設用地。鼓勵利用低效用地、閒置土地、兼容用地建設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和設施。非營利性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建設用地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可採取劃撥方式予以保障。
■ 本市支持普通高校和職業院校(含技工學校)根據需求開設嬰幼兒照護相關專業,培育相關管理和技術技能人才。
■ 本市深化普通高校和職業院校與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的合作,推動實施社會化培訓,加強法律法規、職業道德、安全教育和從業技能等方面培訓,按規定給予培訓補貼。
監督管理
■ 建立市嬰幼兒照護服務發展工作聯席會議制度,研究解決嬰幼兒照護服務工作中的重大問題。聯席會議辦公室設在市衛生健康委,市委編辦、市發展改革委、市教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財政局、市人社局、市規劃資源局、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市應急局、市市場監管委、市政務服務辦、市藥監局、市稅務局、天津銀保監局、市消防救援總隊等相關部門為成員單位。本市嬰幼兒照護服務工作由市衛生健康委牽頭,相關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對嬰幼兒照護服務工作的指導、監督和管理。工會、共青團、婦聯、計劃生育協會等群團組織和相關行業組織在實施社會監督、進行宣傳推動、強化行業自律等方面發揮積極作用。
■ 衛生健康、機構編制、民政、政務服務、市場監管等部門應向社會公開託育服務有關政策規定、託育機構登記和備案要求、託育機構有關信息,接受社會查詢和監督。
■ 公安、衛生健康、市場監管、住房城鄉建設、消防救援等部門應依法加強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安全防範、衛生保健、食品安全、工程建設、消防安全等方面的監督管理,嚴防安全事故發生。
■ 各級婦幼保健、疾病預防控制、衛生監督機構按照職責加強對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衛生保健工作的業務指導、諮詢服務、監督檢查。
■ 加強誠信建設,本市相關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誠信檔案,將履職過程中形成的行政檢查、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信息以及司法判決、違法失信等信息進行歸集共享,推送至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天津),探索建立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機制。對虐童等違法違規行為零容忍,對相關個人和直接管理人員實行終身禁入,並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追究責任。
■ 市人民政府組織各相關部門編制嬰幼兒照護服務發展規劃,推進嬰幼兒照護服務發展。
區人民政府是落實嬰幼兒照護服務工作的責任主體,對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實施屬地管理,負責制定區域內嬰幼兒照護服務工作規劃,加強管理隊伍建設和用地保障,指導街道(鄉鎮)嬰幼兒照護服務納入社區公共服務體系建設,引導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合理布局和規範發展。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負責牽頭組織實施嬰幼兒照護服務工作的日常綜合監管,會同區教育、公安、民政、人社、住房城鄉建設、衛生健康、應急管理、市場監管、消防救援等部門,依法查處嬰幼兒照護服務市場違規違法行為。協調區域內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派出所、市場監管所等及時掌握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數量、服務質量、定價收費及服務人群等情況。
■ 按照「雙隨機、一公開」要求,建立完善嬰幼兒照護服務綜合監管機制,強化事中事後監管。
建立巡查機制。各區組織對本轄區內託育機構開展巡查,保障託育服務工作質量;建立歸口受理和分派機制,對託育機構巡查發現的問題或投訴舉報線索予以初步核實,並分派到相應街道(鄉鎮)或相關職能部門處理。
原標題:《天津鼓勵用人單位自建託兒所!費用來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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