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保全是保障將來官司打贏後權益得到實現的有效途徑,然而在現實中,我們發現訴訟保全中會出現這樣那樣的問題,比如超標底保全、保全錯誤、保全不成功等現象是有發生,嚴重的還會引發後續的賠償等一系列的問題,今天小編就針對訴訟中的保全相關的法律規定和注意事項給大家做個詳細的解讀。
大家都知道訴訟保全是我國民訴法明確規定的,我國法律明確規定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或者法院認為有必要依職權做出裁定,可以對相關人的財產進行一定的限制,這裡的限制一般就是處置權限,並對申請人做了嚴格的要求,也就是說只能是案件當事人申請,申請的時候還需要提供一定的擔保,因為這個保全不排除保全錯誤的情況,如果保全錯誤的話,擔保就是為了將來對方追責有個保障,現在的擔保也有了相應的寬泛手段,比如打破以前的用自己財產擔保方式,現在可以才去買保險的方式進行擔保,而且也不像以前那樣全額擔保,現在保險最多不超過表的的百分之三十,大大方便了申請人提起訴訟保全的通道,也算是法律的完善吧。
法律不但對提出財產保全有專門的規定,對保全範圍也做了詳細的規定,保全的只能是屬於當事人的財產,包括其到期債權,而且需要保全的財產是要申請人提供,法院出裁定,這裡一般情況下是不實質性適審核的,這裡就有可能會出現保全錯誤或者超標底保全的現象,這是申請人要明白的,下面小編就結合保全的相關法律規定,給大家說說在申請保全的時候的注意事項,在保障自己的權利的同時不損害別人的利益,引起不必要的麻煩。
首先就是要明確提起保全的時間及手續,就是申請人什麼時候可以提起和提起的時候需要提供什麼手續,訴訟保全申請必須是案件受理後尚未作出判決前,也就是說這個案件已經在法院且還沒有處理完的時候都可以提出財產保全,這個審理過程是包括一審和二審的,如果是在上訴期間提起財產保全,可以向一審法院提交材料,因為上訴後一審案件還沒生效呢,他們還是需要管的,這個和訴前保全不一樣,大家一定要注意。手續方面需要申請者提供申請保全書,並提供被申請人確切的財產,比如房子需要有房產證號,銀行卡需要有銀行卡號等,只有這些明確了,法庭才好下裁定,去相關單位下手續。
其次就是要存在保全的必要性為前提,可能因為另一方當事人有轉移銷毀的可能,或者不保全損害自己的將來利益的實現等這些因素,也就是說雖然財產保全是當事人提起的,但是也是有一定的條件約束的,這點當事人一定要注意,因為保全錯誤是要承擔賠償責任的。
最後就是財產保全也是有費用的,比如你提供的擔保或者買的保險等,如果不提供擔保或者買保險,法院是可以直接駁回保全申請的,這是當事人申請的情形,法院依職權做的保全這個是不需要提供擔保的。
以上就是有關訴訟保全的一些法律規定和注意事項,大家在打官司的時候一定要注意,避免因保全錯誤給自己帶來不必要的麻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