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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女性朋友問小律,自己想做丁克,但丈夫想要個孩子,夫妻整天為這個爭吵,自己其實非常愛丈夫,丈夫可以用自己不生孩子來起訴離婚嗎?
小律答:如果生育問題已經嚴重影響感情,導致破裂破裂,是可以作為離婚事由的。
1.《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九條: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權為由請求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雙方因是否生育發生糾紛,致使感情確已破裂,一方請求離婚的,人民法院經調解無效,應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款第(五)項的規定處理。2.《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也就是說,
中心思想還是感情是否破裂。如果感情沒有破裂,單純因為生育發生爭執,一審一般不會判離。但是,還記得我們之前一篇文章嗎?2021年新規:分居滿兩年,就可以「自動離婚」?2021年即將生效的《民法典》明確規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這樣的話,法院會認為是夫妻感情達到破裂的程度,第二次一定判離。
小律認為,生不生孩子的確是一個基本人權的問題。但是放在婚姻家庭內乃至社會層面考量,它又不是只關係到個體的利益。如果女方不願意生育,應當提前告知男方,畢竟結婚也是一個雙向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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