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務中,很多財務朋友對異常憑證、虛開發票、不合規發票三者總是混淆分不清,今天,筆者就為您釐清這些問題~
一、關於「異常憑證」問題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走逃(失聯)企業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認定處理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76號)第二條規定:
走逃(失聯)企業存續經營期間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對應屬期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列入異常增值稅扣稅憑證範圍。
1.商貿企業購進、銷售貨物名稱嚴重背離的;生產企業無實際生產加工能力且無委託加工,或生產能耗與銷售情況嚴重不符,或購進貨物並不能直接生產其銷售的貨物且無委託加工的。
2.直接走逃失蹤不納稅申報,或雖然申報但通過填列增值稅納稅申報表相關欄次,規避稅務機關審核比對,進行虛假申報的。
那麼,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異常憑證」能否抵扣?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的異常增值稅扣稅憑證按不同情形區分處理:
1.尚未申報抵扣,暫不允許抵扣。
2.尚未申報辦理退稅,暫不辦理退稅。
3.已經申報抵扣的,一律先作進項稅額轉出。
4.已經辦理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可按照異常憑證所涉及的退稅額對該企業其他已審核通過的應退稅款暫緩辦理出口退稅,無其他應退稅款或應退稅款小於涉及退稅額的,可由出口企業提供差額部分的擔保。
5.經核實,符合現行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或出口退稅相關規定的,企業可繼續申報抵扣,或解除擔保並繼續辦理出口退稅。
二、關於「虛開發票」問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587號)第二十二條規定:
開具發票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欄目,全部聯次一次性如實開具,並加蓋發票專用章。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虛開發票行為:
1.為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2.讓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3.介紹他人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因此,具備上述特徵的發票則屬於「虛開發票」範圍。那麼,「虛開發票」行為會受到哪些懲戒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587號)第三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五條規定: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虛開發票的,由稅務機關沒收違法所得;虛開金額在1萬元以下的,可以並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虛開金額超過1萬元的,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虛開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虛開的稅款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虛開的稅款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單位犯本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虛開的稅款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虛開的稅款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三、關於「不合規發票」問題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8號)第十二條規定:
企業取得私自印製、偽造、變造、作廢、開票方非法取得、虛開、填寫不規範等不符合規定的發票,簡稱「不合規發票」。
那麼,「不合規發票」如何進行稅務處理呢?
取得「不合規發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等相關規定的其他外部憑證(以下簡稱「不合規其他外部憑證」),不得作為稅前扣除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