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實生活中,「青春損失費」的糾紛在男女雙方解除同居關係時經常發生。然而,「青春損失費」只是通俗的說法,並非一個法律概念。由於同居關係不是法律保護的關係,沒有相關的法律規定來支持,所以,在解除同居關係的過程中,「青春損失費」是不受法律保護的,很多法院甚至會以主張「青春損失費」違反公序良俗而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網友諮詢:雙方離婚,沒有孩子,結婚三年,女方可以和男方提出青春損失賠償嗎?或
雙方離婚,沒有孩子,結婚三年,女方可以和男方提出青春損失賠償嗎?或者是贍養費?如果不行,打官司贏的機率大嗎?
山東瀚高律師事務所劉曉一律師解答:
你好,
1、法律上沒有青春損失費的規定,離婚後,也沒有沒有贍義務。
2、如果一方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離婚時,另一方可以給一點扶費
3、向法院起訴,也不可能支持青春損失費和贍養費。
劉曉一律師解析「青春損失費」有法律依據嗎?
《民法通則》第120條規定:「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可以要求賠償損失。」這一規定確立了對精神損害可以適用財產賠償的責任形式,而且就精神損害的適用範圍作了界定。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就精神損害賠償問題專門作出了司法解釋。根據《民法通則》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司法解釋,可以提起精神損害賠償的的範圍是:
一、侵害他人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人身自由權等人格權,?給他人造成精神損害的;
二、侵犯監護身份權非法使被監護人脫離監護,給監護人造成精神損害的;
三、侵害死者人格權或非法利用、侵害遺體、遺骨給死者近親屬造成精神損害的;
四、滅失或毀損他人具有人格象徵意義的特定紀念物品而造成精神損害的。
符合以上範圍情形的則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反之,不符合以上範圍情形的則不得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劉曉一律師總結:
青春損失費一般是指在男、女雙方因戀愛分手或婚姻關係解除後,男方或女方(一般為女方者居多)自覺為對方付出較多,希望對方對自己的青春損失進行一定經濟上的補償。「青春損失費」是「民間語言」,從未見於任何法律。正因如此,當事人關於「青春損失費」的主張因沒有明確的法律依據,很難得到法律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