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秀波事件:索要分手費和敲詐勒索區別在哪?

2020-12-20 中國常州網

    「吳秀波事件」全國熱議,常州律師以案說法

    索要分手費和敲詐勒索區別在哪?

    這幾天,吳秀波出軌門事件被國民熱議,被廣大吃瓜群眾稱為新年最大的「瓜」。去年年底,吳秀波遭「陳昱霖木木」曝光婚內出軌,深陷輿論風波。今年1月18日晚,陳昱霖父母的微博帳號發公開信稱,去年中秋節女方爆料之後,吳秀波願意以經濟方式補償一筆分手費,後來卻以銀行帳戶被凍結為由,僅支付了小部分補償。2018年11月4日吳秀波讓陳昱霖回國,次日女方便在機場被公安局帶走,因被吳秀波指控而以涉嫌敲詐勒索罪被關押。

    在這個事件中,很多吃瓜群眾不理解,為何一對渣男渣女談分手費會演變成一方涉敲詐勒索?情侶間分手時,是否可以要分手費?索要分手費與敲詐勒索的邊界在哪裡?本期的法治大講堂邀請江蘇聖典(常州)律師事務所邢輝、李綱律師來談談這些法律話題。

    1律師 說法

    分手費一般不被法律支持

    索要分手費與敲詐勒索的界限在於是否有社會危害性

    所謂「分手費」在司法實踐中一般是指戀愛中的一方向另一方提出分手要求,應另一方要求賠償的一定金額,通常指「青春損失費」或「青春補償費」。

    關於青春損失費或者分手費,李綱律師認為,我國法律並未有明確規定,一般也不被法律支持。

    李綱說,情人之間分手的,任何一方向對方索要分手費,即便雙方之間有明確約定,只要沒有實際履行完畢的,法律亦不會保護,因為現代民法認為,男女平等是基本原則,情人之間戀愛自由,分手自願,這是基本的規則。此外,法律沒有明確規定的責任或義務,任何一方均不得向對方主張權利。

    既然索要分手費沒有法律依據,不受法律保護,那麼一方不同意支付的情況下,另一方強行索要,或者以某種條件相威脅,脅迫對方就範的,這有可能構成敲詐勒索。

    敲詐勒索是我國《刑法》中的一個罪名,《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規定,敲詐勒索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對被害人使用威脅或要挾的方法,強行索要公私財物的行為。客觀表現為行為人採用威脅、要挾、恫嚇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財物的行為。

    法律規定,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敲詐勒索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那麼,索要分手費和敲詐勒索的界限在哪裡呢?李綱認為,首先,這兩者一個屬於民事法律調整的範圍,一個屬於刑事法律調整的範圍。其次,雙方談分手費不一定屬於敲詐勒索,而索要分手費則很有可能構成敲詐勒索罪。第三,構成敲詐勒索罪需要具備兩個要件:以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為目的,且具有使用威脅或要挾的方法。歸根結底,有沒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是界定兩者之間的根本界限。

    2律師 說法

    有威脅和恐嚇情節, 是木木「進去」的原因

    據報導稱,在這個事件發生之前,女方曾諮詢過律師,就如何向男方主張分手費進行協商和交涉,律師也給了其較誠懇的建議。但後來,女方沒有按照律師的意見去做,自己出面跟對方協商,結果身陷囹圄。

    而吳秀波一方,則聘請了強大的律師團隊來應對這起事件。據媒體披露的信息顯示:女方在此前已對吳秀波和其家人進行了長達一年半的威脅和恐嚇,一次又一次向吳秀波索要巨額錢財,從幾百萬到幾千萬元。今年1月19日,吳秀波的妻子發出一份聲明,稱她和吳秀波是因為無法忍受陳昱霖的威脅才選擇報警。

    對照《刑法》相關規定,陳昱霖向吳秀波索要分手費採用了威脅的手段,涉嫌構成敲詐勒索罪。

    那麼,如果女方聽取了律師的建議或者請律師出面去談這個事情,結果將會是怎樣呢?

    對此,李綱從一個律師同行的角度作出了以下分析:女方如果聘請了律師,那她的律師基於律師的職業道德和規則,應該會按照以下的方式進行談判:1.雙方的關係基於自由戀愛,有一定的感情基礎;2.陳昱霖是基於對方的「花言巧語」而相信真愛,而與對方保持戀愛關係;3.陳昱霖雖然知道對方有「家室」,但索要合理的「分手費」也是基於對女方作為弱勢群體的保護而作出的合理訴求;4.「分手費」雖然不受法律所保護,但法律也並未進行禁止,而是男女雙方自願協商的結果。陳昱霖跟了吳秀波七年,作為女性自身的青春和時間有限,作為強勢一方的男性應當作出合理的補償;5.陳昱霖本人並未採取威脅或者要挾的方式迫使男方交出財物。

    總而言之,女方委託的律師在整個協商過程中,會始終堅持一個觀點:即便雙方「和平分手」,也是基於雙方在自願的基礎上達成的補償協議,並非是一方為了非法佔有的目的,採取了威脅或者要挾的手段,迫使對方交出財物。因此,女方如果請律師出面,可能就不會是這個結果了。

    相關話題

    包二奶、養小三 為何不以賣淫嫖娼論處?

    吳秀波事件中,除了分手費問題,還涉及到了包二奶、養小三。除了道德層面,在這起事件中,吳秀波和陳昱霖在法律上還有哪些過錯呢?

    江蘇聖典(常州)律師事務所律師邢輝認為,吳秀波的法律過錯在於:其作為有婦之夫,違反了《婚姻法》中對夫妻之間的忠誠義務,不該背叛夫妻的忠貞之義,不該擁有「第三者」,這是婚姻法所不允許的。而陳昱霖的法律過錯在於:其本人明知男方已婚,還是成為了破壞別人家庭的「第三者」,這既違反「公序良俗」,也是法律所不允許的。

    一方面,一些所謂的成功人士,一夜暴富後就包二奶、養小三。另一方面,一些年輕人為了追求所謂的物質生活、明知對方有家室,還要做「小三」「二奶」。這些小三和二奶拆散了很多家庭,敗壞了社會風氣。為此,有人提出,包二奶、養小三的行為也應參照賣淫嫖娼論處,因為,兩者都是花錢發生不正當關係。

    對此,邢輝律師認為,「包二奶」或者「養小三」肯定是道德所不能允許的,這一行為很有必要通過法律的手段進行約束,因為「道德是法律的基礎,法律是道德的底線」。

    事實上,現行法律也有「任何人不得因為非法行為而獲利」的規則,這一規則作為基本的法理而存在,即便我國法律並未對此作出非常明確具體的規定,但是有一點可以肯定,作為「第三者」,其本身不得獲得男方夫妻的合法財產,即便男方贈與其財產在法律上也是無效的,只要查明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男方的贈與行為也是無效的,應予以返還。

    邢輝認為,「包二奶」與「賣淫嫖娼」雖然都是法律禁止的行為,但兩者之間還是存在很大區別的。「包二奶」違反了社會公眾的善良風俗,而「賣淫嫖娼」行為顯然是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違法行為,「包二奶」還可能涉嫌「重婚罪」,而「賣淫嫖娼」行為一般不涉及犯罪。因此,在我國目前的法律制度中,「包二奶」與「賣淫嫖娼」在法律後果和制裁方式上還是有很多不同的。

    常州晚報 本版文字 殷益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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