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玉環是目前已知冤假錯案中被羈押時間最長者,正因此,其獲賠的496萬元成為中國冤假錯案國家賠償的最高金額
文|《財經》記者 劉經宇
編輯|魯偉
被錯誤羈押26年改判無罪後,張玉環獲得496萬餘元國家賠償。10月30日,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下稱「江西高院」)向張玉環送達了國家賠償決定書,496萬元中涉及人身自由的賠償金是339萬元,其中精神損害撫慰金是157萬元。
張玉環是目前已知冤假錯案中被羈押時間最長者,正因此,其獲賠的496萬元成為中國冤假錯案國家賠償的最高金額。
張玉環此前因犯故意殺人罪被判死刑。8月4日,江西高院對張玉環故意殺人再審一案進行公開宣判,撤銷原審裁判,宣告張玉環無罪。9月2日,張玉環向江西高院提交國家賠償申請書,申請金額2234萬餘元,並要求江西高院通過媒體向其公開道歉,以消除錯判帶來的負面影響。
10月30日,張玉環的哥哥張民強告訴《財經》記者,對比最近同樣因冤案獲得國家賠償的張志超、任豔紅,張玉環賠償金中的精神損害撫慰金佔比少了很多。張志超所獲國家賠償為332萬餘元,其中包括人身自由賠償金188.9萬,精神損害撫慰金141.6萬餘元;任豔紅獲賠178萬餘元,其中人身自由賠償金101.6萬元,精神損害撫慰金76.4萬元。兩者精神損害撫慰金佔人身自由賠償金的比例都在75%左右,而張玉環的這一比例為46%。
此前在提交國家賠償申請書時,張玉環申請了1017萬元的精神損害撫慰賠償金佔到了賠償總額的近50%。代理律師認為,張玉環是國內公開平反的冤案中羈押時間最長的蒙冤者,且冤案平反後,當年的辦案人員均未被追責,張玉環的精神損害未得到任何形式的補償,因此張玉環以侵犯人身自由賠償金的一倍要求賠償。
不過,張民強也強調:「現在這個賠償結果,是我們和法院多次協商最終確定的。我們始終認為,不管多少賠償,都無法彌補張玉環失去的27年自由,這種傷害是無法用錢來彌補的。」
張民強表示,在國家賠償以後,家裡人還有兩個比較關心的問題:一是,當年的辦案人員追責問題;二是,希望公安機關能對當年死去的兩個小孩死因重新立案偵查,抓獲真兇。「如果能找到真正的兇手,我們願意從賠償金裡拿出5萬元獎勵參與偵查的幹警,也希望可以早點對死者家屬有個交代。」
1993年10月24日,江西省南昌市進賢縣張家村兩名失蹤男童浮屍水庫,隨後同村村民張玉環被警方鎖定為嫌犯。
三天後,張玉環因涉嫌故意殺人罪被收容審查。同年12月29日,張玉環被逮捕。後此案被起訴至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下稱「南昌中院」)。
南昌中院下達的一審判決書顯示:1993年10月24日上午10時許,被告人張玉環用板車拖禾草回家,見同村村民張國武的6歲兒子張振榮,以及張健飛的4歲兒子張振偉在其屋簷下玩,將階簷上的土往下面扒,即上前對張振榮臉部打了兩巴掌。張振榮用手亂抓,將張玉環的左右背部和食指根部抓破並流血。
上述判決書載明:張玉環心中氣憤,頓起殺人惡念,將張振榮拖至其兄後房內,用手卡住張振榮的頸部數分鐘,致其不會動彈,又用木棍對張振榮胸、背部擊打,用麻繩順著張振榮的口角往後頸部猛勒,將其活活勒死。
判決書稱:張玉環走到屋前,見張振偉還在其屋前玩,害怕罪行暴露,又起殺害張振偉滅口之惡念。他將張振偉提到其兄後房內,用手猛卡張振偉的頸部數分鐘,將張振偉活活卡死,後用雜物掩蓋兩具屍體。當晚,張玉環乘天黑下雨之機,將兩具屍體裝進一麻袋內,用板車拖至曬穀場。爾後,分別將張振榮、張振偉兩具屍體背至下馬塘水庫,拋入水庫中,還將裝屍體的麻袋拋入水庫中。
經法醫鑑定,死者張振榮、張振偉均為死後拋屍入水。前者繫繩套勒致下頦壓迫頸前窒息死亡,後者系扼壓頸部窒息死亡,死亡時間是1993年10月24日上午11點半。
1995年1月26日,南昌中院一審判決認定張玉環犯故意殺人罪,判處其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值得一提的是,此次審判無律師為張玉環辯護。
因不服一審判決,張玉環提起上訴。1995年3月30日,江西高院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裁定張玉環案撤銷原判、發回重審。
2001年11月7日,南昌中院重審認定該案「基本事實清楚、基本證據充分」,作出了和原一審判決相同結果的判決。
張玉環仍然不服,再次提出上訴。2001年11月28日,江西高院作出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2017年8月,張玉環向江西高院遞交刑事申訴書請求再審;2018年6月13日,江西高院決定對該案立案複查。2019年3月25日,張玉環案代理律師接到江西高院通知,決定對張玉環故意殺人案再審。
張玉環入獄後堅稱自己是被冤枉的,此前所做有罪供述是遭到了刑訊逼供。張玉環的哥哥張民強稱,這些年張玉環在獄中寫了數千封信,多數都在強調自己無罪。
據辯護律師和家屬表示,在7月9日的庭審現場,張玉環再次聲稱自己遭遇了刑訊逼供,並當庭出示了自己手上及左腿處的傷痕,稱是當時刑訊逼供後留下的。
張玉環的辯護人尚滿慶告訴《財經》記者,經過研究案卷可發現,案卷中存在多處疑點,在張玉環前後兩次的有罪供述中,作案地點、經過、工具、藏屍地點、拋屍過程以及裝屍體的麻袋均存在不同之處。綜上來看,前後兩次有罪供述,僅隔一天,卻幾乎是兩個完全不同的故事,真實性令人生疑,加之張玉環對公安機關刑訊逼供的指控,這就更難以讓人相信這兩次有罪供述的真實性。
尚滿慶稱,7月9日開庭時長3個小時左右,法庭給予了大半時間進行辯護,辯護人認為,本案認定張玉環故意殺人的證據,基本上依賴於張玉環的口供,而張玉環的口供存在有罪供述和無罪供述,僅有的兩次有罪供述對於關鍵的案件事實部分卻相互矛盾,沒有其他證據能夠證實張玉環殺人,無法形成證據閉環,因此不排除另有真兇。
同時,辯護人指出原偵查機關對張玉環採取收容審查的措施不合法。江西高院終審時沒有律師為張玉環辯護,涉嫌程序違法。依照終審時適用的1997年起實施的《刑事訴訟法》第34條第三款規定,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死刑而沒有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其提供辯護,「死刑案件卻沒有律師辯護,屬於重大程序違法」。
多年來,張玉環堅持申訴,否認殺人。2020年8月4日,張玉環案終審宣判,改判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