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尼克斯訴赫登案
美國關稅法中番茄應根據流行觀點視作蔬菜
尼克斯訴赫登案(Nix v. Hedden),案卷號:149 U.S. 304(1893),是由美國最高法院負責審理,案件的爭論點在於,依照1883年3月3日頒布的關稅法,番茄應當被歸類為水果還是蔬菜的問題。
在關稅法中,進口蔬菜需要繳納關稅,而水果卻不用。該案原告為約翰·尼克斯(John Nix)、約翰·W·尼克斯(John W. Nix)、喬治·W·尼克斯(George W. Nix)和弗蘭克·W·尼克斯(Frank W. Nix),被告為紐約港海關稅收員愛德華·L·赫登(Edward L. Hedden),原告要求被告歸還被其強行徵收的稅款。
最高法院大法官一致支持被告方,他們裁定,根據其烹調方法和流行觀點,番茄應當被視作蔬菜。大法官哈瑞斯•格雷(Horace Gray)起草了判決書,在其中他寫道:「引自字典的文字將『果實』一詞定義為植物的種子,或是植物中包含種子的部分。這些定義並沒有傾向於說番茄是『水果』,也沒有將其和日常用語或關稅用語中的『蔬菜』區隔開。」
格雷大法官引述了多個最高法院判例,他認為如果詞彙在商業或貿易中出現特殊含義時,法院應當採信的是其普通含義,詞典不應被視作證據,而只是幫助法院理解和記憶的工具。
格雷承認在植物學中番茄被視為「果實」,但是它並不是當作飯後甜點而是作為主菜食用,因此應當將其視為蔬菜。為了證明其觀點,格雷大法官提到羅賓遜訴所羅門案。該案中大法官約瑟夫•P•布拉德利(Joseph P Bradley)也認為,儘管大豆在植物學上被視為種子,但在日常生活中卻被視作蔬菜。
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一致認為《關稅法》所指「水果」和「蔬菜」是採用其日常含義而不是植物學含義,番茄應該被劃分為蔬菜,徵收關稅。
我國增值稅中,財稅[2011]137號:蔬菜主要品種目錄包括番茄;海關進出口稅則歸類第七章食用蔬菜0702,不歸類第八章食用水果08;所得稅中,財稅〔2011〕26號:《農產品初加工範圍》新鮮水果包括番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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