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圈是很多人抒發自己感情的地方,比如分享一天的經歷,自己的一些內心想法等等。雖然朋友圈屬於網絡世界,但是我們所發的動態還是要注意一些相關規範,在朋友圈內也要遵紀守法。男子李某在自己的朋友圈內曬出自己的朋友照片,並且配文辱罵、言辭激烈。而近日浙江溫州當地法院審理了這起案件,李某的行為涉嫌侵犯他人名譽權,最終被判在朋友圈發道歉聲明,並且這條動態需要至少保留10天。
事情發生在2019年3月份,男子張某經營車行生意,因此將洗車精洗等業務承包到李某手下,正是因為工作上的原因,兩個人產生了矛盾。在2016年6月16日和17日,李某為了發洩自己心中的憤怒,於是在朋友圈發布了對張某有誹謗、侮辱性的文字,其中一條朋友圈上面還配上了張某的照片。而根據了解,李某本人微信好友裡面有700多個。
在2020年1月份的時候,張某選擇起訴李某,要求李某刪除相關動態,並且在朋友圈內向他道歉,賠償10000元精神損失費。
近日經過法院調查確認,李某以書面形式誹謗辱罵他人,已經構成了侵害他人名譽權。又沒有經過張某的同意,私自做主公布他人隱私,並且宣揚他人隱私,已經造成了他人名譽受損。因此判罰李某在朋友圈向張某發布道歉聲明,聲明保存至少10天,且發布動態不能屏蔽任何好友。對於這件事,大家怎麼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