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敦促被執行人自覺履行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通告
為維護法律尊嚴和司法權威,依法保障勝訴當事人及時實現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等法律及相關司法解釋,以及深入開展「南粵執行風暴2019」專項活動的部署要求,特通告如下:
一、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生效判決、裁定,體現了國家的意志,具有國家強制力,任何單位和個人必須無條件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接受、配合人民法院的強制執行,具有法定協助執行義務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必須協助人民法院執行。
二、在法院立案執行後,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被執行人,必須自本通告發布之日起儘快主動到法院執行局如實申報財產,依法主動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三、被執行人未在執行法院指定的期限內主動履行義務,將被納入「失信黑名單」,法院將會同公安、工商、銀行、不動產、航空、鐵路等部門進行聯合信用懲戒,採取限制或禁止其貸款、投資、辦理信用卡、子女就讀高收費學校,禁止出國、出境、乘坐飛機、列車軟臥、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在星級酒店食宿旅遊度假等懲戒措施,並通過門戶網站、微信公眾號、立案大廳電子顯示屏、電視臺、公告欄等平臺進行集中曝光,讓失信行為公諸於眾,直至其全部履行義務為止。
被執行人為單位的,被執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實際控制人不得實施上述規定的行為。
被執行人為公職人員等特定身份的,應當模範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自覺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法院對拒不履行法定義務的特定身份被執行人,除依法採取強制執行措施外,還將向相關部門進行通報,建議有關職能部門依紀依規予以嚴肅處理。
四、被執行人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決、裁定或者違反消費令進行消費的,法院將依法予以罰款、拘留;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將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對隱藏、轉移、變賣、故意毀損已被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情節嚴重的;以及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法院依法執行等嚴重違法行為,依據刑法的有關規定,堅決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
五、凡有義務協助調查、執行的單位或者個人,拒絕或者妨礙法院調查取證;或有給當事人通風報信、協助其轉移、隱匿財產等行為,除責令其立即履行協助義務外,將依法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人無信則不立!我們嚴正敦促:被執行人要儘快到汕頭市潮南區人民法院執行局如實申報財產,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不要心存僥倖,逃避執行。歡迎執行案件申請人和廣大人民群眾向汕頭市潮南區人民法院執行局舉報、提供執行案件財產線索和被執行人下落。對於舉報人的信息,將嚴格保密。
特此通告
舉報電話:0754-87915085
電子郵箱:zhixingju08@126.com
郵政地址:汕頭市潮南區衡山路臚崗泗黃路段潮南區人民法院審判樓一樓執行局
汕頭市潮南區人民法院
2019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