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正確的進行房屋產權的變更?條件包括哪些?

2020-12-22 樂居網南京

房屋產權變更要注意的事情有很多,如果處理不好,可能帶來很多麻煩。如果人們在其辦理過程中不注意一些事項,房屋產權變更很可能會給我們帶來很多的麻煩;那麼我們在平常生活中應當如何正確的房屋產權變更呢?

如果原房屋的產權所有人是離婚之後的持有人,不需要辦理變更的手續。如果原房屋產權所有人不是離婚後的該持有人,則要進行產權的變更,變更時主要涉及以下幾個稅種:

一、關於營業稅問題,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金融商品買賣的營業稅若干免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111號)第二條規定:個人無償贈與其不動產、土地使用權,屬於以下的情形之一的,暫免徵收營業稅:其中第(一)項:離婚財產分割;第(二)項:無償贈與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對一方放棄全部歸另一方擁有,屬於將其無償贈與配偶;對其各擁有一部,屬於離婚的財產分割都暫免徵收其財產的營業稅。對一方擁有,另一方得到補償也應該是屬於離婚房產分割暫免徵收營業稅的。

二、關於契稅問題,在離婚分割房產辦理產權時可按《國家稅務局關於離婚後房屋權屬變化是否徵收契稅的批覆》(國稅函[1999]391號)規定判定,即:「根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夫妻共有的房屋屬共同的共有的財產。因夫妻的財產分割而將原共有房屋產權歸屬給一方,是房產共有權的變動而不是現行契稅政策規定徵稅的房屋產權轉移行為。因此,對離婚後原共有房屋產權的歸屬人不徵收契稅。」也就是,無論是分割後辦理各方擁有產權,還是歸一方擁有產權,也無論是一方放棄還是一方得到補償,在變更產權時都不徵收契稅。

三、關於個人所得稅問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無償受贈房屋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78號)規定:以下情形的房屋產權無償贈與,對當事雙方不徵收個人所得稅。其中第三條第(一)項規定:「房屋產權所有人將房屋產權無償贈與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

」對離婚房產分割,如果一方放棄歸另一方所有,則屬於將房屋產權無償贈與配偶不徵個人所得稅。如果各擁有一部分,分割時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明確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執行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9〕121號)第四條第(一)項規定:「通過離婚析產的方式分割房屋產權是夫妻雙方對共同共有財產的處置,個人因離婚辦理房屋產權過戶手續,不徵收個人所得稅。」如果一方擁有房屋所有權,另一方得到補償,對得到補償的一方是否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再看國稅發〔2009〕121號第四條第(二)項:「個人轉讓離婚析產房屋所取得的收入,允許扣除其相應的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後,餘額按照規定的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其相應的財產原值,為房屋初次購置全部原值和相關稅費之和乘以轉讓者佔房屋所有權的比例。

」從這個文件分析,對個人轉讓離婚析產房屋所取得的收入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那麼,是不是在一方擁有房屋所有權,另一方得到對方補償時,就要對得到補償的一方徵收個人所得稅?筆者認為:這個環節不徵個人所得稅。理由是:這部分財產原本就屬於個人所有,並非轉讓行為,只是通過變現形式擁有自己的財產。另外,如果離婚前這個房屋的產權所有人是男方,離婚後男方擁有,女方得到補償,則不需要更名。也就不涉及個人所得稅。

相反,如果離婚前這個房屋的產權所有人是男方,離婚後歸女方擁有,男方得到補償時則需要更名。更名時如果徵收個人所得稅,這不公平。所以,個人轉讓離婚析產房屋只有在轉讓給第三人(非夫妻各方)時,才涉及個人所得稅。另外國稅發〔2009〕121號第四條第(三)項還規定:「個人轉讓離婚析產房屋所取得的收入,符合家庭生活自用五年以上唯一住房的,可以申請免徵個人所得稅。」綜上所述,離婚財產分割時,不徵營業稅、契稅、個人所得稅,當再次轉讓時,要涉及營業稅,契稅、個人所得稅等。

做民間借貸公證的抵押房屋,要事先辦理好各種手續,否則公證手續無法辦理,也影響到借貸人的利益。

2016年春節之前,做園林綠化工程的陳先生因發包人沒有按期支付工程款,導致他欠下八十多萬的工人工資無法支付。為了能讓辛苦了一年的兄弟們順利返鄉過年,陳先生找到了小貸公司希望能借款填補資金短缺,先給員工結帳。小貸公司幫助陳先生匹配了合適的投資人吳先生,其願意借給陳先生八十萬周轉三個月。吳先生作為經驗豐富的投資人,提出希望能到公證處辦理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借款合同公證,用陳先生的房產作為抵押。陳先生聽說吳先生願意借錢助其渡過難關,年後等工程回款了自然就能把借款還清,欣然答應了吳先生的條件。

隨後,陳先生和吳先生來到公證處申請辦理借款合同公證。在辦理公證時,公證員發現陳先生提供的房產證上房主並非他。陳先生表示房產證上是前妻的名字,離婚時已經約定了歸他一人所有。公證員告知他由於房產沒有登記在他名下,去房產局根本沒有辦法設立抵押登記,即使辦理了借款合同公證沒有抵押物也無法達到目的。陳先生表示房子當初是他出錢買的,離婚時也約定了歸他所有,房產證、土地證都在他手上,為何不能證明房子是他的?況且已經離婚十多年了,與前妻聯繫並不多,現在要找到前妻配合辦理手續也很為難。

公證員告知陳先生,我國房屋權屬以登記為準,產權變動也要登記才生效,離婚協議是他與前妻之間的約定,外人並不能判斷離婚協議的真實性及效力。同時,在沒有辦理產權變更登記的情況下,房產部門也不會直接為陳先生辦理抵押登記。公證員建議陳先生先聯繫前妻去往房產部門將房產證上的所有權人變更成自己再來辦理公證手續。

一、繼承主要費用 進行繼承權公證

繼承過戶與買賣和贈與相對比,其中稅費支出是最低的,因為繼承的房產沒有營業稅、個稅和契稅。繼承人憑遺囑辦理繼承權公證,憑繼承權公證書到房管局進行轉名。

在實際操作中,因為繼承是遺產人死後才可以進行產權過戶,所以這種過戶方式的人比較少。同時,繼承房產需要滿足以下三個條件:

第一,房產繼承有兩種形式,法定繼承和遺囑繼承。法定繼承即法律規定的遺產繼承人,遺囑繼承必須是遺產人死前曾做過公證的遺囑才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遺產應當是被繼承人生前屬於個人所有的財產;

第三,因為遺產是所有繼承人的共同財產,房產的分割協議,首先需要每個繼承人同意並籤字才能生效。

二、贈與主要費用為個稅+契稅+公證費

如果以贈與方式進行過戶,是沒有營業稅的,但因為贈與是被認為無償受贈的行為,所以需要受贈人繳納個人所得稅,同時還需要契稅和贈與公證費,這些費用要遠遠高於買賣過戶的稅費。不過,對于贈與的房產,銀行一般會認定受贈方免費接受贈與的行為,沒有實際交易產生,因此受贈房屋不能辦理按揭貸款。

三、買賣主要費用為營業稅+個稅+契稅

以該房產滿五年和未滿五年兩種情況計算:第一種,房產滿五年,營業稅是免徵收的,同時個稅也免徵,需要繳納契稅和產權轉移登記費;第二種,房產未滿五年,需要繳納營業稅和個稅,同時繳納契稅和產權轉移登記費。 個貸專家指出,在房產過戶中,買賣是最常見的,也是操作較為便捷和安全的方式。但是,如果買入價比較低的話,日後出售時賣出價與買入價的差額會增大,再出售時則需要繳納更多的稅費。

四、關於離婚房產分割涉稅問題,主要是房屋產權變更環節。

按法律規定對婚後財產(房屋)不管產權所有人是誰(其中一方)都屬於夫妻共有財產,在析產時可能有三種情況:

一是一方放棄全部歸另一方擁有;

二是雙方各擁有一部分;

三是房屋歸一方所有,另一方按房屋份額得到補償。

總而言之,如果我們在房屋產權變更過程中不注意一些以上的事項,只會給我們一些受損失,所以,要合理的房屋產權變更才能實現交易的安全。

【購房資訊輕鬆享,快來關注樂居網】

文章來源:樂居百科

相關焦點

  • 房屋產權轉讓協議書 房屋產權如何轉讓
    我們在辦理房屋產權轉讓的時候,一定要確定雙方真實可靠的身份信息,籤訂有法律效應的轉讓合同以及辦理相關的轉讓手續,那麼房屋產權轉讓協議書,下面小編會給朋友們整理一個範本。那麼房屋產權如何轉讓,小編也會詳細的給朋友們介紹的,那麼要辦理轉讓房屋產權,一定要有正規的程序。
  • 房屋產權性質有哪些,什麼叫房屋性質,能否交易
    就比如現在我們所說的關於房屋產權性質的相關問題,什麼是房屋產權性質呢?下面我們來介紹有關房屋產權性質有哪些?什麼叫房屋性質?什麼叫房屋性質什麼叫房屋性質,這也是我們大家都想要了解的,房產性質,又稱房產的屬性,通俗的講法就是不同的房屋通過其性質進行分類。
  • 共有產權是什麼意思?房屋產權糾紛有哪些?
    對於購房者來說,買房之前應該對房屋進行一系列的了解,基本的購房知識是一定要知道的,這樣才房產交易的過程中才能避免發生糾紛。關於知識,最重要的就是了解房屋產權知識了,有些房屋的產權是不太清晰的,這樣的房屋要避免購買,除此之外,購房者還需要了解共有產權是什麼意思?房屋產權糾紛有哪些?
  • 解讀國有資產管理法規:房屋和土地需產權劃轉
    涉及備案制的業務如何辦理?  答:涉及備案制的業務,按下列要求辦理。  辦理備案手續需報送如下文件材料:(一)佔有單位填報的《石家莊市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評估項目備案表》;(二)資產評估報告(包括評估報告書、評估說明和評估明細表);(三)其他材料。  備案工作程序包括哪些步驟?
  • 住房產權性質是什麼?房屋產權種類有什麼
    住房產權性質是什麼 產權所有權人依法對自己的財產享有佔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力,是經濟所有制關係的法律表現形式。它包括財產的所有權、佔有權、支配權、使用權、收益權和處置權。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產權的屬性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產權具有經濟實體性、產權具有可分離性、產權流動具有獨立性。
  • 房屋產權人突然去世,繼承人如何對房屋產權,進行過戶更名?
    房屋產權人突然去世,就面臨遺產的分配問題,是一個挺複雜又麻煩的事情。首先,確認產權人有沒有立好的遺囑或者有沒有法院的判決,如果有的話就清晰了,按照遺囑或判決書執行就可以了。如果沒有,那就只能按照常規方法繼承。
  • 不動產登記證明由誰來保管 如何辦理房屋產權過戶
    所以對於房屋這種不動產的規劃也成為大家比較關注的一個話題。房屋是不動產的一種,所以要進行相應的不動產登記證明。那麼在經過不動產的登記證明後,此證明由誰來保管呢?下面就讓小編為大家帶來不動產登記證明由誰來保管的相關內容,一起來看看吧。
  • 離婚房屋析產需要哪些資料?離婚房屋析產涉及哪些問題?
    離婚房屋析產是夫妻雙方因離婚後彼此就個人對房屋所佔的份額進行轉移的一種登記手續。那麼,如何辦理離婚房屋析產?辦理離婚房屋析產需要哪些資料?離婚房屋析產都涉及哪些方面的問題?網友諮詢:離婚房屋析產請問一下我2009年離婚,現在想要將雙方共有房屋(房產證上就2人的名字)重新分配產權(我拿房子補貼前妻錢),應該辦理什麼手續呢?
  • 被拆遷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存在產權爭議時,如何進行徵收補償?
    房屋徵收補償過程中,遇到無產權關係證明、產權人下落不明、暫時無法考證房屋產權的合法所有人或者因房屋產權糾紛正在進行訴訟程序來確定房屋的實際所有人時,應當如何對該類房屋進行補償安置?無錫拆遷糾紛律師:梳理了相關規定及案例,參考了一些觀點來分析被徵收的房屋產權不明確的情況下補償安置問題。
  • 判決重新確認房屋產權不用納稅
    2010年5月,王某因躲避債務,怕財產被強制執行,以朋友吳某的名義在天津市某樓盤購買了一套現房,並辦理了房屋產權登記手續《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第二條規定,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是指下列行為:1.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2.土地使用權轉讓,包括出售、贈與和交換;3.房屋買賣;4.房屋贈與;5.房屋交換。上述案例的情形不屬於法定轉移土地、房屋權屬的五種情形,既不是買賣,也不是贈與,更不是交換。
  • 產權人離世,房屋拆遷怎麼辦?
    那麼,原房屋產權人(即被拆遷人)去世了,其拆遷補償款該如何分割?今天,小編就為大家簡單講述一下該問題。拆遷中,被拆遷人去世了,在以下幾種情形下,補償款怎麼分?一、已籤訂安置補償協議且也取得安置房或獲得補償款針對這種情況,所涉及的財產可以作為遺產並依據民法典繼承編的相關規定進行繼承。有遺囑的依照遺囑進行分配,沒有遺囑的依照法律規定繼承。
  • 離婚未做產權變更,男方突然病逝,房子究竟歸誰?
    大偉死後,小雨去辦理房屋產權變更登記時遭到了拒絕,為維護自身權益,她提起了行政訴訟。案情前夫病逝辦理產權變更被拒小雨和大偉婚後購買了一套商品房,房屋產權所有人為大偉。2016年,兩人因感情破裂離婚,約定房屋產權歸小雨所有,但因種種原因,小雨一直沒有及時辦理產權變更手續。2018年12月3日,大偉因病去世。今年3月,小雨攜帶離婚協議、離婚證、房產證、大偉的死亡證明等材料,多次前往西寧市不動產登記服務中心辦理房屋產權變更登記,但工作人員均以該房屋不符合辦理過戶登記的條件為由拒絕了變更申請。
  • 徵收房屋條件中的「公共利益需要」具體包括哪些情形?
    關於《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解讀。北京楹庭律師事務所,拆遷律師繼續為大家講解:《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八條,為了保障國家,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需要徵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主管部門做出征收決定。
  • 2021年房屋產權新規?
    [導讀]房產過戶新規2020正式實施,具有以下情況的,新規規定將不允許過戶了,快來看看是哪些情況。   5、被查封房產   很多有錢人或富二代創業失敗,會把自己的房產作為抵押,但是也會有一些壞人仍然把這種房產進行售賣,到時候坑的就是自己,更別說進行過戶了。
  • 房屋配套設施包括哪些 發生糾紛該如何處理?
    那你知道房屋配套設施包括了哪些嗎?要是發生房屋配套設施糾紛怎麼辦呢?下面小編就來告訴你。一、房屋配套設施包括哪些?配套設施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中表述為房屋的「相關設施」,一般包括基礎設施及相關配套設施:基礎設施指供暖、供電、供水、小區景觀、小區內道路、停車場等等;公共配套設施包括商品房規劃範圍內的配套和商品房規劃範圍外的配套,
  • 房屋產權糾紛 前兒媳與前公婆爭奪房屋
    東北網11月20日訊(常偉娜 解瑞羽 記者 佘雨桐) 房屋過戶落在兒媳名下,誰料兒子兒媳離婚,一場房屋爭奪戰拉開序幕…近日,牡丹江中級人民法院對此案進行二審審理維持原判,確認動遷安置的兩戶房屋歸原告。據了解,被告王某曾是原告孫某、郭某夫妻倆的兒媳婦。2006年9月,原告夫妻以4萬元的價格購得同村一處平房。
  • 貨幣補償還是房屋產權調換?選擇之前要先弄懂這些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的規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的補償包括房屋價值的補償、臨時搬遷安置的補償和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3部分,此外還包括政策性的補助和獎勵。一些地方還規定在被徵收人未表態的情況下宜確定房屋產權調換的補償方式,確保被徵收人能分得安置房居住。若其自願選擇貨幣補償,則可直接將安置房價值折算為貨幣進行支付。
  • 重磅,房屋產權新規來了!
    > 你了解過嗎 2021年起 房屋買賣、租賃、產權按新規執行 統統這樣處理 2021年房屋產權新規 1、 新增房屋「居住權
  • 房屋徵收時的補償都應該包括哪些?
    在徵地拆遷過程中,拆遷方和被拆遷方之間往往會產生各種各樣的矛盾,而這些矛盾的焦點在於房屋徵收補償,拆遷方總是本著「能少給就少給,能不給就不給」的原則進行房屋徵收補償的分配,被拆遷方對於此總是十分不滿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規定:「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一)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二)因徵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 ...產權過戶登記的房屋被人民法院視為出售方的財產查封時,買受人...
    此種情況下,一旦房屋出售方捲入其他債權債務糾紛,買受人已經購買但尚未過戶的不動產很可能會成為另案糾紛的執行標的被法院查封,甚至拍賣。買受人可能會面臨既拿不到房屋,也追不回房款的情形。為什麼買受人已經付款購買的房屋會被法院當作出售方的財產查封?法律是否對房屋買受人的權利進行了保護?買受人又應當如何在交易中降低此類風險的出現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