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再現
原告王某與被告叢某於2016年4月25日登記結婚,因瑣事發生爭吵,一氣之下於2017年12月6日協議離婚。離婚後,雙方仍然保持聯繫,並於2018年9月10日辦理復婚登記手續。復婚後僅半年時間,雙方又因夫妻感情再度破裂於2019年3月6日協議離婚。
雙方第一次離婚期間,原告王某曾在2018年3月,將自己名下一處房屋進行售賣,並將賣房款350000元交付被告叢某保管,不久因裝修等需要,原告王某從被告叢某處取走200000元,再次離婚後,原告王某要求被告叢某返還剩餘150000元。叢某辯稱,原告王某是為了與自己復婚,為了表明以後會好好過日子,從而贈與給自己的,且自己收到350000元後,用於雙方復婚以後共同生活房屋的裝修及購買家具、電器、及置辦生活用品,該贈與行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自己沒有法律規定的返還義務。現雙方因為這筆錢款發生爭議,各持己見,故訴至法院。
裁判結果
寧河法院經審理認為: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本案中,王某於2018年3月29日轉帳給叢某的350000元發生在雙方協議離婚之後、復婚之前,依法應屬於王某個人財產,王某與叢某均認可王某自叢某處取走200000元,尚餘150000元在叢某處,該150000元屬於王某婚前個人財產。在王某與叢某於2019年3月6日協議離婚後,對王某要求叢某返還150000元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關於叢某提出的該350000元系王某對叢某的贈與,不應返還的抗辯意見,王某對此否認,且叢某未能舉證證實王某作出過贈與的意思表示,理據不足,本院不予採納。
以案說法
不管是協議離婚還是訴訟離婚,一旦離婚後婚姻關係即告終止。本案中的王某和叢某,經歷了結婚、離婚、復婚又離婚的情形,期間離婚所破壞的婚姻關係和復婚所組成的婚姻關係並不具有法律層面上的延續性,他們是兩個各自獨立的婚姻關係。王某和叢某的復婚行為實際上就是第二次結婚,一方的婚前財產包括復婚前的財產,婚後未作特別約定的,離婚後仍歸一方所有。復婚後再離婚,亦是如此。從法律上看,王某和叢某離婚期間賣房所得的錢款,是王某的復婚前財產,而且王某並沒有就該350000元的交付作出過贈與的意思表示,所以當兩人再次離婚時,叢某無權將其佔為己有,法院依法支持了原告王某的訴求,對被告叢某的抗辯意見不予採納。
法條連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等費用;(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敲黑板·民法典來嘍
婚姻家庭編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作者:劉瑩瑩
來源:研究室 | 編輯:王豔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