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柳州:為買房假離婚,妻子求復婚丈夫卻已另娶他人!雙方因為離婚協議鬧上法庭,法院這樣判

2020-09-22 廣西普法

唐薇和苗棟民本是一對夫妻,兩人為在柳州買房改善住房條件,竟合計「假離婚」,不料男方假戲真做,轉而跟別的女人結了婚。女方對此心有不甘,要求男方籤了一份《離婚協議補充條款》(以下簡稱《補充條款》),約定由男方給予相應的經濟補償。然而,男方籤訂《補充條款》後反悔,拒絕給錢。雙方為此鬧上法院。

最終,法院經過一審、二審,判令男方履行《補充條款》約定,累計應向女方支付170餘萬元。

「假離婚」變成真離婚,男方籤下《補充條款》

唐薇與苗棟民於2007年登記結婚,並在兩年後生了小孩。後來,他們為改善家中住房情況,合計著先「假離婚」,再分別以各自名義購置房產,買好房子後隨即復婚。他們打著「一舉兩得」的如意算盤——雙方分別購置的房產能享受相應的政策優惠,還能拿多的房子來出租,貼補家用。

網絡圖片,圖文無關

於是,夫妻倆懷揣著上述「美好願景」,在2018年2月辦理了離婚手續,並籤訂《離婚協議》,主要約定婚生小孩由男方撫養,女方每月支付撫養費500元,雙方無夫妻共同財產和債權債務。同年4月至7月,他們分別以個人名義貸款買下柳州某小區的房產。其中,位於該小區12棟的房子登記在男方名下,位於16棟的房子則登記在女方名下。其間,男方還以個人名義貸款購買了一輛15萬元的小轎車。

殊不知,計劃趕不上變化。2018年7月底,當唐薇向苗棟民提出復婚要求時,苗棟民卻拒絕了,並告知女方,他已與另一名女子結婚,且現任妻子已經懷孕,他無法復婚。這時,唐薇認為苗棟民離婚才5個月就另結新歡,其應該早在雙方婚姻存續期間就已出軌,卻刻意隱瞞事實真相,沒能遵守先前的復婚約定,故要求男方再籤訂一份《補充條款》。同年8月,雙方自願籤訂《補充條款》,約定女方名下位於某小區16棟的房子由男方代為支付2018年至2046年7月的房貸,男方名下價值15萬元的小轎車歸女方所有等事宜。

然而,上述《補充條款》籤訂後,苗棟民僅給了唐薇5個月的房貸,之後便拒絕支付。唐薇多次找男方協商未果,只好自己付了2019年全年的房貸,並在當年7月將苗棟民起訴到法院,請求判令對方履行《補充條款》所約定的責任。

《補充條款》是否有效?原被告各執一詞

今年1月,柳北區法院家少庭開庭審理了上述案件。

唐薇認為,雙方之間有「『假離婚』買房,買房後復婚」的協定在前,故在籤訂《離婚協議》時僅對小孩撫養事宜進行了協商,其他事宜並未處理。女方發現男方不兌現「復婚」約定,存在欺瞞行為後,要求男方補籤《補充條款》用作對上段婚姻未盡事宜的補充,男方同意並自願籤訂。因此,《補充條款》內容合法合規,男方應按約定承擔責任。

苗棟民則認為,離婚就是離婚,根本沒有什麼「復婚」約定,而且雙方離婚時已經籤訂《離婚協議》,該協議已將二人婚姻存續期間的全部事宜處理完畢。離婚後,他與誰結婚、何時結婚,女方無權幹涉,其後的婚姻亦不會對女方造成任何影響。他還提出,女方要求其後續籤訂的《補充條款》,存在脅迫情形,且約定內容顯失公平,故該約定不具備法律效力。

法院認定《補充條款》有效,男方應按約定付錢

法院經審理認為,女方主張雙方離婚是出於買房而進行的「假離婚」,但按照法律,婚姻關係不存在真假一說,雙方作為成年人應對其辦理離婚登記所產生的法律後果有預見性,故應對雙方進行教育批評。此外,由於雙方籤訂的《補充條款》中所約定的房產、汽車等財產分配,系雙方離婚後以各自名義購買,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故應將女方主張的離婚後財產糾紛案由變更為合同糾紛更為適宜。

關於《補充條款》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問題,法院認為,該條款系雙方自願籤訂,內容沒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因男方未能提供證據證明該補充協議是在被女方脅迫的情況下簽訂,故法院對男方的主張不予採信。

據此,法院依法作出一審判決,判令苗棟民向唐薇支付2019年全年房貸6萬元、2020年1月至2046年7月房屋按揭款5000元/月、車輛貸款9萬元。一審宣判後,苗棟民不服,提起上訴,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原判。

該案主辦法官提醒,法律上並沒有真假離婚的區別,不論是出於哪種目的的離婚,夫妻雙方一旦辦理離婚手續就意味著在法律上解除婚姻關係。因此雙方在籤訂《離婚協議》時應謹慎對待,「希望大家能以本案為例,清醒認識到所有的離婚都是真離婚,切勿為了一時利益而進行所謂的『假離婚』,最終造成難以挽回的損失。」

(文中人物均為化名)


來源:柳州晚報

編輯:桂法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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