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說法|一對夫妻為買房「假離婚」,結果丈夫反而和別人結婚生子

2020-09-26 橫縣普法

柳州一對夫妻為買房

本來說好「假離婚」

沒想到男方假戲真做

轉而跟別的女人結了婚

1「假離婚」變成真離婚

1唐薇與苗棟民於2007年登記結婚,並在兩年後生了小孩。後來,他們為改善家中住房情況,合計著先「假離婚」,再分別以各自名義購置房產,買好房子後隨即復婚。

22018年2月,夫妻倆辦理了離婚手續,並籤訂《離婚協議》,約定婚生小孩由男方撫養,女方每月支付撫養費500元,雙方無夫妻共同財產和債權債務。

32018年4月至7月,他們分別以個人名義貸款買下柳州某小區的房產。其中,位於該小區12棟的房子登記在男方名下,位於16棟的房子則登記在女方名下。其間,男方還以個人名義貸款購買了一輛15萬元的小轎車。

42018年7月底,當唐薇向苗棟民提出復婚要求時,苗棟民卻拒絕了,並告知女方,他已與另一名女子結婚,且現任妻子已經懷孕,他無法復婚。

5這時,唐薇認為苗棟民離婚才5個月就另結新歡,他應該早在雙方婚姻存續期間就已出軌,卻刻意隱瞞事實真相,沒能遵守先前的復婚約定,故要求男方再籤訂一份《補充條款》。

同年8月,雙方自願籤訂《補充條款》,約定女方名下位於某小區16棟的房子由男方代為支付2018年至2046年7月的房貸,男方名下價值15萬元的小轎車歸女方所有等事宜。

然而,上述《補充條款》籤訂後,苗棟民僅給了唐薇5個月的房貸,之後便拒絕支付。

唐薇多次找男方協商未果,只好自己付了2019年全年的房貸,並在當年7月將苗棟民起訴到法院,請求判令對方履行《補充條款》所約定的責任。


2《補充條款》是否有效?

今年1月,柳州市柳北區法院家少庭開庭審理了上述案件。但雙方卻各執一詞。


唐薇

我們之間有「『假離婚』買房,買房後復婚」的協定在前,故在籤訂《離婚協議》時僅對小孩撫養事宜進行了協商,其他事宜並未處理。我發現男方不兌現「復婚」約定,存在欺瞞行為後,要求男方補籤《補充條款》用作對上段婚姻未盡事宜的補充,男方同意並自願籤訂。因此,《補充條款》內容合法合規,男方應按約定承擔責任。

苗棟偉

離婚就是離婚,根本沒有什麼「復婚」約定,而且我們離婚時已經籤訂《離婚協議》,該協議已將二人婚姻存續期間的全部事宜處理完畢。

離婚後,我與誰結婚、何時結婚,女方無權幹涉,其後的婚姻亦不會對女方造成任何影響。

女方要求其後續籤訂的《補充條款》,存在脅迫情形,且約定內容顯失公平,故該約定不具備法律效力。


3法院認定《補充條款》有效


法院經審理認為


女方主張雙方離婚是出於買房而進行的「假離婚」,但按照法律,婚姻關係不存在真假一說,雙方作為成年人應對其辦理離婚登記所產生的法律後果有預見性,故應對雙方進行教育批評。

此外,由於雙方籤訂的《補充條款》中所約定的房產、汽車等財產分配,系雙方離婚後以各自名義購買,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故應將女方主張的離婚後財產糾紛案由變更為合同糾紛更為適宜。

關於《補充條款》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問題,法院認為,該條款系雙方自願籤訂,內容沒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因男方未能提供證據證明該補充協議是在被女方脅迫的情況下簽訂,故法院對男方的主張不予採信。

法院判決

法院判令苗棟民向唐薇支付2019年全年房貸6萬元、2020年1月至2046年7月房屋按揭款5000元/月、車輛貸款9萬元。

一審宣判後,苗棟民不服,提起上訴,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原判。

最終,法院經過一審、二審,判令男方履行《補充條款》約定,累計應向女方支付170餘萬元。


該案主辦法官提醒

法律上並沒有真假離婚的區別

不論是出於哪種目的的離婚

夫妻雙方一旦辦理離婚手續

就意味著在法律上解除婚姻關係

因此雙方在籤訂《離婚協議》時應謹慎對待


(文中人物均為化名)


信息來源:廣西普法、南寧普法在線、南國今報、廣西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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