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齡是指職工與單位建立勞動關係,以工資收入為主要來源的工作時間,這個時間範圍是比較廣的。但是對於計算社會保險待遇有法律意義的,只是視同繳費工齡和實際繳費工齡,其中視同繳費工齡就是養老保險制度正式建立之前,按國家規定計算的連續工作年限。這裡企業職工和機關事業單位職工是有區別的,企業職工1997年之前的連續工作年限計為視同繳費年限,而機關事業單位人員2014年之前的連續工作年限計為視同繳費年限,而累計繳費年限就是視同繳費和實際繳費年限的和。所以,廣義上的工齡對養老金的影響並不大,對養老金計算有意義的只是累計繳費工齡。
那麼在其他條件完全相同的情況下,累計繳費工齡30年和累計繳費工齡35年,領取養老金的時候,差別有多大呢?
首先我們粗略地計算一下,截止今年累計繳費年限滿30年或者35年,肯定屬於統帳結合前參加工作的,所以這類人的養老金由三部分組成,一是基礎帳戶養老金,二是個人帳戶養老金,三是過渡性養老金。
其中第一部分,基礎養老金=(參保人員退休時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除以2×繳費年限×1%,從這裡我們可以看出來,基礎養老金和累計繳費年限是直接掛鈎的,我們假設今年退休的某職工,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工資都是5000元的話,那35年繳費工齡和30年繳費工齡領取養老金的數額每月相差250塊(5000*35*1%-5000*30*1%=250)。
第二部分,個人帳戶養老金=參保人員退休時個人帳戶累計儲存額計發月數。對於累計繳費工齡30年或者35年以上的人來說,如果他們在統帳結合之後,一直連續的繳納社保,那麼他們的實際繳費時長和個人帳戶累計儲存額都是一樣的,最終每月領取的個人帳戶養老金也是同步的。
第三部分,過渡性養老金的計算方式為: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統帳結合前的繳費年限×計發係數,計發係數值在1%到1.4%之間。這裡我們以山西的計發係數1.2%為例來計算,假設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還是5000元,那麼計算下來二者每月的過渡性養老金差值為300元。
當然我們這裡只是舉了一個例子,由於條件不同,計算結果也會有差異,總之,肯定是繳費年限越長,繳費基數越高,退休後領取到的養老金越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