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9日,河南省濮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披露一份刑事裁定書,顯示河南範縣農商銀行員工任某奇因集資詐騙罪和詐騙罪獲刑。
判決書顯示,任某奇生於1973年,自1996年起就在範縣農商銀行工作,至2018年投案時已經在該行從業22年。
從2006年開始,任某奇在無任何授權的情況下,告知本村及附近村不特定人員,能夠幫助為其代辦存、取款業務,並宣稱在自己處存錢與到農信社一樣,隨時可以取款。
在收到存款後,任某奇用私自在銀行取用顯示有「河南省農村信用社(農商銀行)個人業務交易單」字樣的單據,手寫存款金額、期限、利息等內容並加蓋在工作中使用的手章後,出具給存款人員作為憑據。存款到期後,部分存款人持憑據找任某奇更換,卻被告知只能出具借條,任某奇聲稱借條與存款憑證沒有區別。
直到2018年11月,任某奇通過此手段詐騙欠款近千萬元,至案發仍有661萬元未能返還。其中,任某奇將50餘萬元用於個人經營生意,21萬元用於買房,其餘錢款皆被用於購買彩票。
在無法償還欠款後,任某奇仍隱瞞事實,編造各種理由不停借錢,繼續詐騙錢款共21.27萬元未還。判決書中記載,被任某奇所騙的受害人共有13位,其中一位已經去世。
任某奇在最終確定自己無法歸還欠款後,選擇到公安機關投案。從犯案時間來算,22年銀行從業生涯,任某奇在後12年的時間裡都在集資詐騙。
2020年8月,河南省範縣人民法院對任某奇作出了判決。法院認為,任某奇未經任何授權代辦存取款業務,隱瞞事實真相,非法收受不特定人員錢款,並肆意揮霍,致使錢款不能返還,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經構成集資詐騙罪。而且,任某奇在明知自己沒有能力償還之前非法吸收的錢款,仍以各種理由借款,至今未還,數額巨大,其行為還構成詐騙罪。
最終,範縣人民法院宣判,對任某奇執行有期徒刑16年,並處罰金60萬元。其中犯集資詐騙罪被判處12年6個月,並處罰金40萬元;犯詐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4年6個月,並處罰金20萬元。
一審宣判後,任某奇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表示張某等人與其系朋友關係,借款不構成詐騙罪。但二審法院確認任某奇的行為構成詐騙罪,濮陽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