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05-12 19:26:04 | 來源:中國法院網 | 作者:叢維麗
(一) 首部
1、裁判書字號
一審判決書:廣西壯族自治區南寧市新城區人民法院(2004)新刑初字第378號
2、案由:洩露國家秘密
3、訴訟雙方
公訴機關:廣西壯族自治區南寧市新城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林繼彬,男,1963年4月3日出生於廣西壯族自治區蒙山縣,漢族,大學文化,廣西交通職業技術學院外語系副主任,住南寧市園湖北路12號宿舍6棟3單元302號房。因本案於2004年6月24日被抓獲,同年7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被逮捕。現羈押於南寧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甘深炎,女,1980年5月30日出生於廣西壯族自治區容縣,漢族,大學文化,廣西交通職業技術學院外語系英語教師,住南寧市長罡路鴛鴦裡42-13號宿舍703號房。因本案於2004年7月20日被取保候審。
被告人:張靖,女,1980年11月3日出生於廣西壯族自治區陽朔縣,漢族,大學文化,廣西交通職業技術學院外語系英語教師,住南寧市長罡路鴛鴦裡42-13號宿舍703號房。因本案於2004年7月20日被取保候審。
被告人:張莉雲,女,1981年6月26日出生於廣西壯族自治區崇左市,侗族,大學文化,廣西交通職業技術學院外語系英語教師,住南寧市長罡路鴛鴦裡42-13號宿舍7樓。因本案於2004年7月20日被取保候審。
被告人:阮鵬,男,1980年8月23日出生於廣西壯族自治區南寧市,壯族,大學文化,廣西大學文化與傳播學院教師,住南寧市大學東路100號革新大學青工樓南樓209號房。因本案於2004年9月7日被取保候審。
被告人:梁霄,男,1980年6月26日出生於廣西壯族自治區博白縣,漢族,大學文化,廣西廣告公司業務員,住南寧市江南路42號宿舍4棟3單元302號房。因本案於2004年9月7日被取保候審。
被告人:蘇俊波,男,1978年6月4日出生於廣西壯族自治區陽朔縣,漢族,在讀研究生,住南寧市大學路廣西農科院試驗綜合樓3棟312號房。因本案於2004年9月7日被取保候審。
4、審級:一審
5、審判機關和審判組織
一審法院:廣西壯族自治區南寧市新城區人民法院
合議庭組成人員:審判長:叢維麗;人民陪審員:劉傑、陳華
6、審結時間
一審審結時間:2004年12月24日(2005年1月發生法律效力)
(二)一審訴辯主張
1、南寧市新城區人民檢察院指控稱
廣西交通職業技術學院從2002年下半年開始取得國家大學英語四、六級考試考點資格,被告人林繼彬作為該學院的外語系副主任和考點的「主考」,負責考點的考務工作,知道全國大學英語四、六級考試試卷在考試前屬於國家機密不得洩露。2004年6月17日11時許,被告人林繼彬和該學院原外語系幹事楊波綺(另作處理)在南寧職業技術學院籤收領回密封好的2004年6月19日全國大學英語四、六級考試試卷及聽力磁帶,沒有按規定將試卷和聽力磁帶進行保密保管,而是存放在該學院外語系辦公室的鐵皮櫃內,由楊波綺一人保管鐵皮櫃鑰匙。當天13時許,楊波綺私自開啟密封試卷袋,從中取出一份全國大學英語四級考試A卷試題和聽力磁帶,授意被告人甘深炎、張莉雲分別按照試卷做出試題答案。下午,張靖繼續按照考題做試題答案。林繼彬知道這些情況後,沒有予以制止。楊波綺隨即安排張靖、張莉雲拿部分考試題的內容和已作出的答案於6月17、18日兩個晚上,在本學院開辦的培訓班上給將要參加今年6月19日上午全國大學英語四級考試的學員上鋪導課;張靖於6月17、18日使用非法洩露的考卷試題和答案兩次給學員上課,張莉雲於6月17日給學員上課一次。另外,林繼彬還主動與南寧市萊博外語培訓中心聯繫去上考前鋪導課,於6月17日19時許和甘深炎一起攜帶非法洩露的考題答案到南寧市萊博外語培訓中心,由甘深炎給將要參加當年6月19日上午全國大學英語四級考試的學員進行考前鋪導。
被告人張靖得到全國大學英語四級考試試題後,為幫助自己的表弟羅奕和被告人阮鵬的朋友白乃文能順利通過2004年6月19日上午的全國大學英語四級考試,於6月18日中午將洩露的試題交給阮鵬,並讓阮鵬繼續抄寫其尚未抄寫完的試題答案。被告人阮鵬得到試題和試題答案後,除給羅奕閱覽外,還將試題複印了兩份,自稱每份以人民幣1500元買得,爾後分別交給白乃文和被告人梁霄(約定考試後付錢)。因在此之前被告人蘇俊波已多次聯繫梁霄商談購買本次全國大學英語四級考試試題,所以當阮鵬告知梁霄已經得到試題時,被告人梁霄(因當時其出差在桂林)便委託其表弟鍾毅到阮鵬處拿試題並送到廣西大學東西校園間立交橋下給蘇俊波。被告人蘇俊波得到試題即複印了56份,然後賣給將要參加本次全國大學英語四級考試的廣西大學學生鄭桂華、黃川謀等人(約定考試後給錢)。
由於被告人林繼彬、甘深炎、張靖、張莉雲、阮鵬、梁霄、蘇俊波的行為,導致2004年6月19日的全國大學英語四級考試試題在開考前以不同的形式向考生洩露,破壞了國家考試制度的嚴肅性,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林繼彬、甘深炎、張靖、張莉雲、阮鵬、梁霄、蘇俊波違反國家保密法的規定,故意洩露國家機密,情節嚴重,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條之規定,構成故意洩露國家秘密罪。要求法院依法懲處。
2、被告人的答辯
被告人林繼彬對起訴書指控故意洩露國家秘密的犯罪事實無異議。但是提出試卷的拆封以及安排老師甘深炎、張靖、張莉雲作題、上課是楊波綺所為,其本人不認識阮鵬等人,更沒有與阮鵬等 人有共同犯罪的故意。
被告人甘深炎、張靖、張莉雲、阮鵬、梁霄、蘇俊波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無異議。
(三)一審事實和證據
南寧市新城區人民法院審理查明:
廣西交通職業技術學院從2002年下半年開始取得國家大學英語四、六級考試考點資格,被告人林繼彬作為該學院的外語系副主任和考點的「主考」,負責考點的考務工作,知道全國大學英語四、六級考試試卷在考試前屬於國家機密不得洩露。2004年6月17日11時許,被告人林繼彬和該學院原外語系幹事楊波綺(另作處理)在南寧職業技術學院籤收領回密封好的2004年6月19日全國大學英語四、六級考試試卷及聽力磁帶,沒有按規定將試卷和聽力磁帶進行保密保管,而是存放在該學院外語系辦公室的鐵皮櫃內,由楊波綺一人保管鐵皮櫃鑰匙。當天13時許,楊波綺私自開啟密封試卷袋,從中取出一份全國大學英語四級考試A卷試題和聽力磁帶,授意被告人甘深炎、張莉雲分別按照試卷做出試題答案。下午,張靖繼續按照考題做試題答案。林繼彬知道這些情況後,沒有予以制止。楊波綺隨即安排張靖、張莉雲拿部分考試題的內容和已作出的答案於6月17、18日兩個晚上,在本學院開辦的培訓班上給將要參加今年6月19日上午全國大學英語四級考試的學員上鋪導課;張靖於6月17、18日使用非法洩露的考卷試題和答案兩次給學員上課,張莉雲於6月17日給學員上課一次。另外,林繼彬還主動與南寧市萊博外語培訓中心聯繫去上考前鋪導課,於6月17日19時許和甘深炎一起攜帶非法洩露的考題答案到南寧市萊博外語培訓中心,由甘深炎給將要參加當年6月19日上午全國大學英語四級考試的學員進行考前鋪導。
被告人張靖得到全國大學英語四級考試試題後,為幫助自己的表弟羅奕和被告人阮鵬的朋友白乃文能順利通過2004年6月19日上午的全國大學英語四級考試,於6月18日中午將洩露的試題交給阮鵬,並讓阮鵬繼續抄寫其尚未抄寫完的試題答案。被告人阮鵬得到試題和試題答案後,除給羅奕閱覽外,還將試題複印了兩份,自稱每份以人民幣1500元買得,爾後分別交給白乃文和被告人梁霄(約定考試後付錢)。因在此之前被告人蘇俊波已多次聯繫梁霄商談購買本次全國大學英語四級考試試題,所以當阮鵬告知梁霄已經得到試題時,被告人梁霄(因當時其出差在桂林)便委託其表弟鍾毅到阮鵬處拿試題並送到廣西大學東西校園間立交橋下給蘇俊波。被告人蘇俊波得到試題即複印了56份,然後賣給將要參加本次全國大學英語四級考試的廣西大學學生鄭桂華、黃川謀等人(約定考試後給錢)。
由於被告人林繼彬、甘深炎、張靖、張莉雲、阮鵬、梁霄、蘇俊波的行為,導致2004年6月19日的全國大學英語四級考試試題在開考前以不同的形式向考生洩露,破壞了國家考試制度的嚴肅性,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
認定上述犯罪事實的證據有:
1、案件移送函、交辦通知書,證實該案件的來源;
2、國家保密局、國家教育部保密委員會函件,全國大學英語四、六級開始委員會復函,全國大學英語四、六級考試蜜蜂考試題信袋等證實全國大學英語四、六級開始的試卷系「機密」級國家秘密;
3、區教育廳下發的(2004)53號文、教育部、高教司(2004)97號文、教育廳(2004)24號文、教育廳高教處下發的《大學英語、計算機等級考試考務工作手冊》及附件(大學英語四、六級考試作弊和違紀處理辦法)、廣西交通學院外語系編制的全國大學英語等級四、六級考試監考安排表等文件,證實全國大學英語等級四、六級考試的報考程序、考務紀律、考試管理、考試時間、考試管理保密要求等具體規定,還證明在2004年6月19日上午四級考試和下午的六級考試中,甘深炎、張靖、張莉雲均出任兩級考試的監考老師;
4、廣西交通職業技術學院的說明,正式該學院是在2002年12月取英語四、六級考試考點資格;該學院沒有按照教育廳的要求成立考試領導小組,也沒有按照要求配備學院領導擔任主考,被告人林繼彬實際上擔任考點的主考;
5、被告人林繼彬、張靖、張莉雲的任職文件、幹部履歷表、聘用合同書、戶籍證明,證實被告人林繼彬的植物位該院外語系副主任;甘深炎為外語系專職黨支部副書記、英語教師;張靖為外語系英語教師;張莉云為外語系英語教師;
6、被告人阮鵬、梁霄、蘇俊波的戶籍證明;證實阮鵬的職業身份位教師;梁霄、蘇俊波在校大學學生;
7、證人阮靖娟的證詞,證實交通職業技術學院的考點是向她申請批准的,四、六級英語考試的試卷是從她那裡籤發領取的;
8、交通學院教職人員楊潔、黃靖瑜等人的證詞,證實是楊波綺運回的考試試卷,並存放在外語系辦公室的鐵皮櫃裡,當日中午,其看見甘深炎在做聽力試題,還看見張莉雲在做閱讀試題;
9、南寧市萊博外語培訓中心負責人和工作人員周寧、何昆、陳常聰等人的證詞,證實該外語培訓中心開辦有全國英語四、六級考前補習班,是與廣西交通職業技術學院合作開辦的。在2004年6月17日、18日被告人林繼彬曾帶著一位英語女教師到培訓班進行英語四、六級考試的模擬考試,並自行攜帶有英語考試資料,共有30份,模擬考試完成後,考試資料又被他們收回去了。之後共副給林繼彬和另一位女教師課酬人民幣3000元;
10、何昆所做的辨認筆錄,證實來做模擬考試的教師就是林繼彬和甘深炎(女);
11、原南寧市萊博外語培訓中心學院陳聖鈺、李琳、楊永波、滿瑜林等人證詞,證實6月17日、18日來上課的女老師,自己帶有一套英語試題並按試題內容給他們做開始輔導,這些試題被證實就是後來全國英語四、六級考試的內容;
12、南寧市萊博外語培訓中心課酬支付及報考人數匯總表,正式林繼彬、甘深炎在領取授課報酬;
13、交通學院培訓班學院張伶莉、蔡海梅、鍾曉容、覃慧婷等人的證詞,證實張靖、張莉雲是培訓班任課老師,6月17日張靖、張莉雲老師對全班學員作了英語作文、詞彙輔導,後來發現在所做的輔導材料和內容中,詞彙有三分之一,英語作文題目與全國考試考題一樣。而全國考試結束後。張莉雲老師把全部輔導資料都收回去了;
14、廣西大學學員鄭桂華、黃川謀、戴暉等人的證詞,遮蓋那時他們得到過試卷,試卷是蘇俊波給的,共給過30份;
15、證人吳冬麗的證詞和辨認筆錄,證實在2004年6月18日有兩個人在她那裡複印30份英語資料,經其辨認,複印資料的人就是甘深炎和林繼彬;
16、證人白乃文證詞,證實2004年6月19日阮鵬給了他一份全套的大學英語四、六級考試試卷,考題是一份手抄的試題。雙方約定,考試結束後,如果這份考題是真實的就付給其1500元;
17、證人羅弈的證詞,證實2004年6月18日張靖打電話高其到阮鵬處看英語試卷,後其在阮鵬處確實看到了英語考試的考題複印件;
18、證人鍾毅的證詞,證實其表哥梁霄在2004年6月18日叫其去阮鵬處拿一份英語資料,後送去給蘇俊波;
19、扣押的試卷袋兩個、大學英語四考試試卷A、B卷樣本,正式未被啟封的考題有「機密」標籤封貼;
20、扣押物品清單,證實公安機關在西大扣押了試題複印一共54份;
21、被告人甘深炎所作的試題A卷聽力部分以及被張靖手抄的試題答案複印件,均證實被告人在試前已作了考題答案,並將答案複印後洩密給他人;
22、筆跡鑑定書。
(四)一審判案理由
南寧市新城區人民法院認為:南寧市新城區人民法院(現為青秀區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林繼彬、甘深炎、張靖、張莉雲身為國家大學英語四、六級考試的主考和考務工作人員,以及考點所在院校的英語老師,明知大學英語四、六級的考卷為國家級機密,也熟悉和了解該項考試的考務紀律和考試組織程序,但為了單位辦學和個人的利益,違反國家保密法的規定,故意洩露屬國家機密的考卷考題以及考題答案;被告人阮鵬、梁霄、蘇俊波為了謀取非法利益,明知大學英語四、六級全國考試的考題和答案在開考前屬於國家秘密,仍通過不同手段非法獲取並將其故意洩露給他人,情節嚴重,上述被告人的行為均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條之規定,構成故意洩露國家秘密罪。
(五) 一審定案結論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條、第三十七條、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1、被告人林繼彬犯洩露國家秘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2、被告人甘深炎犯洩露國家秘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
3、被告人張靖犯洩露國家秘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
4、被告人張莉雲犯洩露國家秘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
5、被告人阮鵬犯洩露國家秘密罪,免予刑事處罰。
6、被告人梁霄犯洩露國家秘密罪,免予刑事處罰。
7、被告人蘇俊波犯洩露國家秘密罪,免予刑事處罰。
8、被告人林繼彬違法所得人民幣2,400元,依法予以沒收。
宣判後,被告人林繼彬、甘深炎、張莉雲提出上訴。
(六) 解說
洩露英語四、六級全國考試考題來謀取單位利益為犯罪內容的故意洩露國家秘密犯罪行為,案件審理中,有以下要點值得關注和研究:
1、犯罪人的主體身份的認證問題
《刑法》三百九十八條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保守國家秘密法的規定,故意或者過失洩露國家秘密,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規定酌情處罰。」本案的犯罪被告人林繼彬等人系學院英語系的老師,該學院為國有事業單位,作為教師本不屬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範疇,但由於林繼彬等人受國家機關委託,正式擔任國家考試的考點主考和監考,被授權可直接接觸和掌握屬國家機密的考題考卷。在執行國家考試的任務時,其身份已發生臨時性的變化,相當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故對其的犯罪主體身份應沒有任何異議,予以確認。對於被告人阮鵬、梁霄、蘇俊波等三人的犯罪主體身份的認證問題,雖然其三人並非參加考試監考,考務管理的校方人員,無直接接觸和掌握機密的授權,但其間接的從上述林繼彬等人處獲得了考題和考試材料並再次以牟利為目的洩露給他人,屬「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規定酌情處罰」之列,故依法按照共同參與犯罪予以定罪處罰。
2、關於四、六級英語考題是否屬於國家秘密的問題
長期以來,眾多人士都對英語四、六級全國考試的嚴肅性認識不足,認為該類考試只是一種資格和能力考試,不能與全國高考相提並論,各級政府主管部門和實施機構在管理上亦不嚴格,致使每年在考前都有洩題事件發生。許多業內人士,包括老師和參考的考生並不知道該考題材料在開考前屬於國家秘密。本案在審理中發現四、六級英語考試的考前培訓和考務組織都有明確文字規定,考題在開考前屬於保密法規定「機密」等級的國家秘密,對考題,考卷的分發、傳遞、保管都有嚴格的規定,同時每一份考卷的騎縫封條都有「機密」標籤並加蓋了教育廳的公章,當屬國家秘密無疑,且秘級已達到國家保密局規定的第二等級。故任何認為國家秘密僅指軍事,經濟,政治方面的情報和重要文件,對國家保密法的誤解和「國家秘密」含義的混淆都是錯誤和必須自負責任的。因此,合議庭和主辦法官對四、六級英語全國考試考題當屬國家秘密沒有疑義。對辯護人和被告人的爭辯不予採納。
3、該案犯罪行為人是否有「明知」和「故意」的主觀動機和客觀行為問題
根據法庭調查、證據分析及各被告人的供述,本案各犯罪行為人雖然動機不同,但都有「明知」和「故意」洩露的事實。如林繼彬等人是為了謀取單位的利益, 阮鵬等三人是為了謀取個人利益或出於哥們義氣,雖然動機不同、手段各異,但均不影響本罪罪名的成立,仍屬共同犯罪。至於各人在犯罪中所起到的作用不同,造成的後果輕重差別,則在量刑時予以考慮區別。
4、量刑處罰的分別不同和適用緩刑的問題
本案的犯罪被告人都是從事教育工作的英語老師和在校學生,並無刑事犯罪的前科和背景,犯罪後確有悔罪認識和認罪表現,並退出了犯罪(講課報酬)所得。為了挽救犯罪的年輕人,給他們一條今後的出路,並同時警示、教育其他廣大師生,真正達到懲前毖後,治病救人的司法目的,本院根據本案的犯罪事實和情節,對主犯林繼彬處於有期徒刑,其他人分別判處緩刑和免於刑事處罰。
本案審理不僅是對一起洩露國家秘密刑事案件的判決和處罰,更重要的是通過此案件揭示出廣大教育界人士和在校師生對法律的空白和漠視以及不學法,不懂法,只顧追求金錢利益的後果。同時,也向我們基層刑事審判法官提出了新形勢下新類型案件層出不窮的新挑戰,值得借鑑,值得研討。
(作者單位:廣西南寧市青秀區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