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全國首起國防專利洩密案。由南京雨花臺區檢察院提起公訴,經過一年的審理、六次開庭,一審、二審法院均判決孫杏國構成故意洩露國家秘密罪,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國家安全無小事。此案告訴我們,每個公民和組織都有保守國家秘密、維護國家安全的義務。
    變軌的人生
    「我只是把自己的專利重新申請一次而已,為什麼有罪?」2015年12月,因故意洩露國家秘密被一審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的張平上訴。2016年4月20日,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張平35歲以前的人生可以說是順風順水,大學本科,學的是前沿的材料科學,畢業後進了一家國務院直屬的科研事業單位。工作多年,科研成果不斷,拿到高級工程師的職稱,還當上了科長。張平性格木訥,在單位裡不常說話,但因能力出眾,仍然深受同事、領導的欣賞尊敬。
    2005年,張平所在的研究院進行了改制。事業正蒸蒸日上的張平覺得自己應該能有更好的前途,毅然放棄了金飯碗,離開了研究院。他的人生也從此改變。
    因為不擅溝通,張平在離開研究院後換了幾次工作,都不甚如意。2009年,他終於在位於杭州的中國計量學院落了腳,受聘為教授級高級工程師。張平沒有教學經驗,不能授課,在學院裡做些簡單的基礎研究,收入並不高。
    「在研究院的時候我負責了那麼多專利項目,可以翻出來重新利用啊!」張平決定通過論文發表、專利申請來提高業績收入。可是,那些他曾經申請的專利,並不是普通的專利。
    國家專利分為兩種,一種是普通專利,申請領域相對寬鬆,初審後會在國家知識產權局網站上公示。另一種是國防專利,這種專利不為常人所知,是為了保護有關國防的發明專利權,確保國防秘密不被洩露的特殊專利。
    我國的國防專利起步於上世紀80年代。1985年4月1日,首批國防專利的申請被受理。1990年7月30日,經國務院、中央軍委批准,當時的國防科工委頒布實施《國防專利條例》,我國國防專利制度正式確立。2004年9月17日,國務院、中央軍委頒布實施的新《國防專利條例》,成為我國國防智慧財產權領域現階段重要的專門法規。
    國防專利是涉及國防利益以及對國防建設具有潛在作用需要保密的發明專利,它與普通專利最大的區別就在於保密性。防止國防專利外洩顯得尤為重要。
    張平在研究院裡承擔的很多科研項目都關乎國防,因此在出成果後都以研究院的名義申請了國防專利。
    張平離開研究院的時候,按照規定是不允許帶走任何科研資料和數據的。但張平幾乎帶走了自己的全部成果。一本筆記本,記載了他項目實驗的原始數據;一個光碟,存儲了多個項目的各類電子檔案,包括申請國防專利時的交底書、驗收材料等等。而這些,全部是涉密的。帶走這些涉密資料的時候,張平沒有想太多。「都是自己的心血,我只是拿走屬於我自己的東西。」
    「把自己曾經申請的國防專利再申請一次普通專利沒有什麼錯,發明人是我,使用權也在我。」張平儘管在研究院時被定為涉密人員,也受過保密義務教育,但他顯然對保密這件事不上心。
    2013年4月,張平委託了一家事務所替他申請普通專利。他並不擔心自己重複申請專利會被國家知識產權局查出來,「國防專利與普通專利是相互獨立的兩個體系,國防專利是不公開的,普通專利的檢索審核是查不出是否與國防專利重複的。」他心存僥倖地想:「先把考核關過了,如果有問題,之後再撤回專利,人不知鬼不覺。」
    普通專利過了初審之後,都會完全公開在國家知識產權局的網站上。紙包不住火,張平申請的普通專利很快就被研究院發現了。「他現在申請的這項普通專利,名稱、內容、成果和之前他在我們院裡申請的國防專利的基本一模一樣!」研究院裡原與張平共事的事業部副總經理魏未知曉此事十分震怒:「他竟然把我們的國防專利又拿去申請普通專利了!他明明知道我們的研究成果是用在國防軍事上的,公開後會讓敵方了解我們目前的軍工研究水平,會針對性地採取措施!」魏未立即向南京市雨花臺區檢察院報案,並給張平發了一條簡訊,告誡他「好自為之」。張平看到原領導的簡訊後,慌了。
    「對不起,我不是故意洩密的,只是為了完成現單位的業績考核任務,不得不申請專利......」張平在給魏未的回覆簡訊中「聲淚俱下」,誠懇道歉。魏未並沒有再回復。張平立即向知識產權局申請撤回專利。然而這一切都已經晚了。
    故意洩密的罪與懲
    2014年6月,南京雨花臺區檢察院接到研究院報案。由於犯罪嫌疑人張平系國家秘密的保密義務人,根據法律規定,故意洩露國家秘密系瀆職案,線索移送到了反瀆部門。
    反瀆局案件偵查承辦人尹志輝介紹,一開始在案件的定性上也進行了一番討論,此案涉及專利,張平二次申請專利也是為了個人的經濟利益,「到底是應該定為瀆職犯罪裡故意洩露國家秘密的特殊罪名,還是當做普通侵犯智慧財產權的經濟類犯罪?」
    尹志輝走訪了國家知識產權局、江蘇省國家保密局,請教了很多法學專家,最終確定了偵查方向,並於10月展開初查。「張平的專利,屬於秘密級國家秘密,已不屬於一般智慧財產權保護的範疇。他將國防專利申請普通專利,必然導致涉密內容在網際網路公開,讓國家秘密被外人所知,違反了保守國家秘密法的規定,應屬於故意洩露國家秘密罪。」
    在偵查階段,張平共有1次詢問供述、8次訊問供述,2次親筆筆錄,他口供的多次反覆給辦案人員帶來了很大的困難。
    為了不依賴口供而形成完整的證據鏈,負責審查起訴工作的智慧財產權檢察科檢察官周朝陽提前介入。故意洩露國家秘密罪的行為主體是籤訂保密協議、具有保密義務、應當遵守保守國家秘密法規定的義務保密人。
    周朝陽說,「要定張平故意洩露國家秘密罪,首先要確認張平的主體身份。」
    張平在研究院工作期間,研究院依照程序嚴格認定其屬於涉密人員,並籤署了審查認定表。此外,偵查人員還從研究院查獲了一組書證物證,涉密文件發放登記表、觀看保密教育紀錄片、涉密人員保密津貼登記表、涉密人員在崗保密承諾書等書證、物證,上述材料均有張平本人的籤字。
    「這些材料不僅明確了張平的犯罪主體身份,也驗證了他對涉案技術是國家秘密的主觀明知。」周朝陽補充說。
    在損害後果方面,一般瀆職犯罪要麼是人身傷害、經濟損失,要麼就是有重大影響。「故意洩露國家秘密罪的損害後果比較特殊。」周朝陽介紹說,「刑法第398條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保守國家秘密法的規定,故意或過失洩露國家秘密,情節嚴重的,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最高檢對「情節嚴重」有著明確的規定,包括「通過口頭,書面或者網絡方式向公眾散布、傳播國家秘密的」「以牟取私利為目的洩露國家秘密的」。
    為了確認張平故意洩露國家秘密是以謀取私利為目的,偵查人員前往張平所在學院查閱了津貼分配方案,同時得到學院院長的證詞:「張平每年有6個業績考核點,都完成的話有3萬元左右的津貼。完不成就要按比例扣除。若申請專利,可得到2個業績點。」
    由此,偵查人員認定,張平的行為構成故意洩露國家秘密罪,且情節嚴重。
    「這個案子前前後後加上補充證據,我們準備了三四百頁的書證。儘管張平的兩名律師做的是無罪辯護,但是我們一點都不擔心。」周朝陽自豪地說,「只要證據充足,無論辯護人提出怎樣的異議,我們兵來將擋水來土掩。」
    2015年4月,雨花臺區檢察院以故意洩露國家秘密罪對張平提起公訴。經過八個月的審理、五次開庭,法院一審判處其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張平不服,提出上訴。2016年4月20日二審維持原判。
    國家安全關乎你我
    法律對我們行為的約束是多方面的。2015年7月1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新的《國家安全法》。其中第七十七條規定了公民和組織應當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義務,其中就包括保守所知悉的國家秘密。
    國防建設領域,歷來是一個國家的戰略核心領域,是科技創新最密集、最高端、最活躍的領域。魏未說,「張平所負責的大部分項目是專門用在國防軍事領域的,公開後,會讓敵方了解我們目前國防軍事的研究水平,造成的涉密後果無法估算。」
    「如果M國知道我國飛彈用的材料類型,就會有針對性的採取措施。如果R國知道了我們國防近期在海軍上下了功夫,會不會也抓緊他們的技術研發了?」周朝陽打著比方,「國防問題當然不像我隨便說說這麼
    簡單,但就是這個理兒。」
    張平故意洩露國家秘密案,是自2004年《國防專利條例》頒布以來,全國首起國防專利洩密案。「國家安全是頭等大事,但徒法不足以自行。」尹志輝很欣慰他們能拿下這個案子,「預防做得再多,也沒有實實在在辦個案子有震懾力。」
    「這樣才能顯示國防專利制度的剛性,通過刑法威懾杜絕此類犯罪,讓更多的人不再心存僥倖。」雨花臺區檢察院副檢察長顧曉寧說。
    此案二審判決下達前5日,2016年4月15日,是我國首個全民國家安全教育日。
    習近平總書記做出重要指示,要以設立全民國家安全教育日為契機,以總體國家安全觀為指導,全面實施國家安全法,深入開展國家安全宣傳教育,切實增強全民國家安全意識。
    4月26日,適逢世界智慧財產權日,南京市雨花臺區檢察院圍繞「國家安全與智慧財產權保護」舉辦了一次研討會。
    會議上達成了對國家安全、智慧財產權保護的四項共識:一是高度重視國家安全中智慧財產權保護問題,二是深化國防涉密技術案件「兩法銜接」,三是加強對國家安全領域智慧財產權保護問題的研究與信息交流,四是大力提升維護國家安全與國防智慧財產權的意識。
    南京市雨花臺區檢察院檢察長張寧生說:「張平故意洩露國家秘密案反映了我國國家安全制度仍存在隱患,法律的制裁只能威懾、並不能杜絕此類犯罪。」如何充分發揮檢察職能維護國家安全,檢察機關還在繼續探索著。 (文中涉案人物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