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New Balance」再度折戟中文商標
繼此前在與廣州市自然人周某展開的商標侵權糾紛中遭遇「滑鐵盧」(本報2015年5月8日第5版曾作相關報導)後,被譽為「慢跑鞋之王」的美國知名運動鞋品牌「New Balance」日前在與周某圍繞「紐百倫」與「新巴倫」商標進行的權屬之爭中再度失利。
根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下稱商評委)日前作出的兩份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商評委認定「New Balance」品牌所有者美國新平衡運動鞋公司(下稱新平衡公司)的「紐百倫」與「新巴倫」商標,與周某引證的「百倫」及「新百倫」等在先商標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據此裁定對爭議商標「紐百倫」與「新巴倫」予以無效宣告。
記者了解到,2014年4月,周某分別針對新平衡公司的第5608739號「紐百倫」商標與第5608741號「新巴倫」商標提出撤銷註冊申請,上述兩商標均被核准註冊在兒童服裝、體操鞋等商品上。周某主張:爭議商標「紐百倫」與「新巴倫」與其在先核准註冊在鞋等商品上的第865609號「百倫」商標、第1423195號「百倫」商標、第4100879號「新百倫」商標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而且其引證商標「百倫」「百倫」「新百倫」已成為知名商標,上述兩爭議商標與其引證商標共存容易導致消費者產生混淆誤認,因此應予撤銷註冊。
對此,新平衡公司答辯稱,其「NEW BALANCE」商標具有較高知名度,上述兩件爭議商標均系由「NEW BALANCE」商標音譯而來,屬於防禦性商標,與周某的上述引證商標未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不會導致消費者混淆誤認。同時,新平衡公司主張,其在先使用「新百倫」標識,引證商標系搶註其商標。據此,新平衡公司請求維持爭議商標的註冊。
商評委經審理認為,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在含義、呼叫、文字構成等方面相近,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銷售渠道、消費群體等方面有一定的共同性,共存容易導致消費者產生混淆誤認。同時,新平衡公司提交的在案證據不足以證明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可區分。另外,引證商標的註冊是否具有惡意不屬於該案的審理範圍,新平衡公司應另案提出。
綜上,商評委認定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據此裁定對爭議商標予以無效宣告。(王國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