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交所:將4類公司納入範圍,對其信息披露事項予以重點關注

2020-12-14 第一財經

11月24日,上交所發布《上市公司自律監管規則適用指引第3號——信息披露分類監管》(以下簡稱《指引》)指出,上市公司和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保證所披露信息的真實、準確、完整。本所在臨時報告和定期報告審核中重點關註上市公司財務信息和重大事項的披露是否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以及相關信息披露前後是否一致等。

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監管規則適用指引第3號——信息披露分類監管(全文)

第一章 一般規定

為服務實體經濟,推動提高上市公司質量,認真履行交易所信息披露一線監管職責,持續提升自律監管效能,根據《證券法》《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以下簡稱《上市規則》)等有關規定,制定本指引。

本指引適用於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上市公司。

本指引所稱信息披露分類監管是指本所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質量、規範運作水平、風險嚴重程度、信息披露事項對投資者利益、證券價格和市場秩序的影響等情況,區分重點公司、重點事項,開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一線監管工作。

本所開展信息披露分類監管,遵循市場化、法治化原則,堅持監管與服務並舉,引導上市公司提升信息披露質量和規範運作水平,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支持上市公司運用資本市場各類工具實現高質量發展。

納入本指引規定的重點監管公司和事項的,本所對其相關信息披露予以重點關注,視情況實行事前審核,並可以結合風險情況暫停其信息披露直通車業務、開展現場檢查工作。

未納入本指引規定的重點監管公司和事項的,本所依法依規簡化信息披露要求,實行事後審核,重點做好其日常信息披露和業務辦理的服務支持。

本所上市公司監管部門遵循依法合規、客觀公正、公開透明的原則實施信息披露監管,建立集體決策機制,嚴格工作規程,規範監管行為。

第二章 信息披露分類監管

本所參考上市公司年度信息披露工作評價結果、年度財務報告和內部控制的審計意見類型及日常監管情況等確定信息披露重點監管公司。

上市公司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對其信息披露予以重點關注:

(一)股票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或者其他風險警示;

(二)最近一個年度信息披露工作評價結果為D;

(三)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的財務報告被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無法表示意見或者否定意見的審計報告;

(四)最近一個會計年度財務報告的內部控制被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無法表示意見或者否定意見的審計報告;

(五)本所認定的其他情形。

本所對前條規定的公司,重點關注其信息披露的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公平,以及相關規範運作和投資者權益保護等事項。

本所綜合考慮對投資者利益、證券價格和市場秩序的影響程度等確定信息披露重點監管事項。本所對上市公司和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的下列事項予以重點關注:

(一)財務信息或者重大事項的披露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二)通過非經營性資金佔用、違規擔保、關聯交易等形式侵佔上市公司利益;

(三)利用信息披露炒作概念,影響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或者投資者投資決策;

(四)籌劃可能產生大額商譽減值風險或者業績承諾實現存在重大不確定性的資產交易;

(五)隨意變更會計政策、調節會計估計,或者濫用會計準則進行不當會計處理;

(六)控股股東或者第一大股東、實際控制人直接或者間接持有的股份被質押或者凍結比例較高,存在較大風險;

(七)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怠於履職,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經理層無法正常運轉,或者無法正常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等內部治理重大缺陷;

(八)其他可能嚴重影響投資者利益、證券價格或者市場秩序的事項。

上市公司和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保證所披露信息的真實、準確、完整。

本所在臨時報告和定期報告審核中重點關註上市公司財務信息和重大事項的披露是否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以及相關信息披露前後是否一致等。

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相關方應當誠實守信,不得濫用權利,實施非經營性佔用上市公司資金、要求上市公司違規為其提供擔保等損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東利益的行為。

本所在日常監管中重點關註上市公司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相關方之間發生的資金往來和擔保情況。

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他關聯方不得通過與上市公司之間的關聯交易為自身輸送利益。

本所對關聯交易的信息披露重點關注交易的必要性、定價的公允性、決策程序的合規性、款項支付等交易安排的商業合理性、披露內容的完整性以及對上市公司的影響等。

上市公司披露信息應當合理、審慎、客觀,不得利用市場熱點進行概念炒作。上市公司披露公告涉及熱點概念的,應當結合實際情況,充分提示風險。

本所對上市公司涉及熱點概念的公告重點關注是否具有事實依據、是否客觀描述對業務或者財務的影響、披露標準是否前後一致、相關風險提示是否充分等。

上市公司應當專注主業,審慎籌劃高溢價、跨界收購以及其他可能產生較大風險的資產交易。

本所對上市公司重要資產交易的信息披露重點關註標的資產質量、估值定價的合理性、是否將產生大額商譽、業績承諾(如有)的可實現性、款項支付等交易安排是否符合商業邏輯、是否構成關聯交易等。

上市公司應當嚴格遵守企業會計準則,審慎確定會計政策和會計估計,保證財務報表真實、準確地反映實際經營情況。

本所對上市公司會計信息的披露重點關注是否存在會計差錯、是否不當計提商譽等資產減值、是否濫用會計準則調節利潤等。

上市公司主要股東應當結合履約能力,充分評估股票質押可能存在的風險,審慎開展股票質押特別是限售股質押業務。

本所重點關註上市公司控股股東或者第一大股東、實際控制人直接或者間接持有的股份被質押或者凍結的情況,以及可能對上市公司或者相關方產生的影響。

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應當誠實守信,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勤勉盡責,保證公司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經理層有效運轉,保證公司正常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本所重點關註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反映的控制權是否穩定,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是否勤勉盡責,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經理層是否正常運轉,董事長、總經理、財務總監、董事會秘書等關鍵崗位是否充分履職,信息披露的人員及設施配備是否充足、有保障等。

本所對重點監管公司和重點監管事項,堅持快速反應、分類處置,及時完成相關定期報告和臨時公告審核,持續關注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價格變動、相關媒體報導和市場傳聞及投資者關注事項,區分實際情況和具體情節依法依規採取相應的自律監管措施。

上市公司和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出現本章規定情形構成信息披露違規的,本所根據《上市規則》等有關規定,視情況採取監管措施或者實施紀律處分。情節嚴重的,依法報中國證監會查處。

第三章 監管行為規範

本所依據《證券法》《證券交易所管理辦法》《上市規則》等有關規定,堅持公開、公平、公正,按照統一標準實施信息披露監管,並及時向市場公開。

本所按照審慎監管原則開展一線信息披露監管,對上市公司和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提出監管要求、採取監管措施時,應當嚴格遵循規定程序,並告知其監管依據。

本所實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分行業監管,公司監管部門設置行業監管組承擔信息披露監管職責,提供日常諮詢和業務辦理等服務。

本所堅持寓監管於服務理念,積極主動開展上市公司服務,推動提升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有效性、降低信息披露成本、提高融資便利度,激發市場活力、持續優化市場生態,促進上市公司規範發展、提質增效。

本所在職責範圍內為全體上市公司依法依規開展資本市場活動提供支持。

上市公司最近一個年度信息披露工作評價結果為A或者B的,重點支持其根據實際情況簡化信息披露要求,按規定申請適用中國證監會再融資、併購重組快速審核通道。

上市公司最近一個年度信息披露工作評價結果為C或者D的,為其提供針對性服務,重點引導其規範運作、化解風險、提升信息披露質量。

本所依法依規向上市公司提供政策諮詢、市場培訓、併購重組、再融資、股權激勵、創新產品等專項業務支持,支持上市公司積極開展投資者關係管理、深化市場溝通,推動上市公司提高行業信息披露質量、加強同行業交流。

本所公司監管部門應當與上市公司建立暢通的溝通渠道,定期主動與上市公司交流情況,並建立首接負責、限時回復、雙人接待等服務工作機制。

監管人員應當嚴格按照業務規範和工作流程實施信息披露監管,忠於職守、勤勉盡責、誠實守信。相關人員在履行職責時,應當禮貌親和、禮儀得當、專業規範、嚴謹務實,樹立和維護良好的監管形象。

監管人員應當堅持廉潔從業,嚴禁以各類形式謀取不正當利益。相關人員在與上市公司溝通時,應當儘量避免接觸敏感信息。因工作需要確實無法避免的,應當按規定保密並進行登記。

第四章 附則

本指引由本所負責解釋。

本指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上交所就發布信息披露分類監管指引答記者問(全文)

2020年11月24日,上交所發布《上市公司自律監管規則適用指引第3號——信息披露分類監管》(以下簡稱《指引》)。這是上交所繼信息披露直通車、分行業信息披露監管、「刨根問底」式監管之後,總結監管實踐經驗,主動適應市場需要,在監管方式上作出的又一次提升優化。上交所將以分類監管為重要抓手,深入貫徹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質量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認真踐行「建制度、不幹預、零容忍」九字方針,按照證監會的統一部署,充分發揮交易所一線監督及自律管理職責,持續提升監管效能。就此,上交所公司監管部門相關負責人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一、能否簡要介紹一下這次發布《指引》的由來和主要內容?

日前,國務院印發《意見》,要求加強全程審慎監管,推進科學監管、分類監管、專業監管、持續監管,持續提升監管效能,並提出要充分發揮證券交易所一線監督及自律管理職責。為了落實好國務院《意見》要求,上交所前期已經制定了《推動提高滬市公司質量的三年行動計劃》。這次發布《指引》是計劃中的一項工作安排,主要是按照證監會的部署,優化監管方式方法,更好地履行一線監管和服務職責。

分類監管是在如何平衡好規範與發展、監管和服務這個命題下提出的。《指引》總結了交易所層面信息披露分類監管的實踐做法,將其上升為公開的制度安排,以指導一線自律監管工作,提高監管效能。其核心內涵是「管少管精才能管好」,區分情況、分類施策。具體方法上,要集約監管資源,盯住少數重點公司、重點事項,提高監管的針對性、有效性,避免事無巨細、「眉毛鬍子一把抓」。同時,堅持監管與服務並舉,騰出更多精力為大多數講誠信、專主業的公司做好服務,支持這些公司借力資本市場轉型升級、做優做強、提升質量。

二、上交所當前開展信息披露分類監管的背景是什麼?

近兩年,國內外經濟形勢趨於複雜,我國經濟由高速增長轉向高質量發展階段,有些公司出現困難。落實好國家「六穩」「六保」要求,支持、服務好上市公司利用資本市場走出困境、做優做強,需要有更多的投入。但同時,個別公司財務造假、資金佔用、違規擔保等問題「水落石出」,投資者、市場反響也比較強烈,對依法嚴格監管的期待也很高。為此,既要堅持監管主責主業,對重大違法違規行為「零容忍」,把「該管的」管住管好,也要踐行「不幹預」理念,進一步減少管制,騰出更多的精力來支持、服務好上市公司的發展,推動提高上市公司質量。

在這一背景下,分類監管在方法論上的重要性更加突出。起草制定《指引》,主要是在交易所一線信息披露監管層面,落實好證監會關於分類監管的部署,一方面做好監管主責主業,對重大違規公司和市場亂象要重點聚焦、嚴格監管,維護好投資者合法權益和市場健康發展秩序。另一方面,積極回應上市公司的合理訴求,在信息披露和市場服務上為上市公司發展提供更多支持,創造更多條件。總體上,《指引》主要是以制度化的方式,回答當前交易所一線監管和服務做什麼、怎麼做的問題。將分類監管的基本模式和方法,通過「建制度」對外公開,將有助於釐清監管職責和邊界,讓市場對監管有明確預期,樹立新形勢下上交所一線信息披露自律監管新形象。

三、分類監管和交易所歷次監管轉型之間是什麼關係?

這次制定《指引》,在制度上深化推進分類監管,是梳理總結現有監管經驗,對原有監管理念和監管架構的傳承和發展。2013年以來,上交所公司監管持續推動實現了信息披露直通車、分行業信息披露監管、「刨根問底」式監管等重要轉型。其中,信息披露直通車明確了事前監管和事中、事後監管的界限,分行業監管按公司行業分類調整監管陣型和思路,「刨根問底」式監管要求聚焦問題公司和典型違規行為開展問詢。這些監管探索和實踐,展開了一線監管的整體布局,提高了監管效能,也蘊含著分類監管的理念和精神。

近兩年,面對市場出現的新情況,注意緊盯高風險公司和財務造假、資金佔用、違規擔保等重大風險事項,形成了快速反應、區分責任等處置原則,區分公司、區分事項釐清了重點監管範圍,明確了「管少」的內容和關注要點,監管的重點和方法更加清晰。在市場服務方面,梳理了市場需求度高、運行較為成熟的服務事項,明確了服務的內容和機制,持續開展民企紓困、國企改革等服務行動,相應優化各項機制,對服務的內涵和理念有了更深入的認識。這些工作取得了一些經驗和成效,具備了制度化總結的條件和基礎。

四、《指引》規定了哪些重點監管公司和事項?

《指引》著眼公司、事項「兩區分」,突出監管重點,實施差異化監管安排。根據信息披露質量、規範運作水平、風險嚴重程度等確定重點監管公司,根據披露事項對投資者利益、證券價格和市場秩序的影響等確定重點監管事項,以明確「管少」的範圍。對於納入重點監管範圍的公司和事項,對其相關信息披露予以重點關注,視情況實行事前審核,並可結合風險情況暫停其信息披露直通車業務、開展現場檢查。對於未納入重點監管範圍的公司和事項,依法依規簡化信息披露要求,實行事後審核,並重點做好其日常信息披露和業務辦理的服務支持。

重點公司方面,將4類公司納入範圍,對其信息披露事項予以重點關注。主要包括股票被實施風險警示、年度信息披露評價為D、年報被出具無法表示意見或否定意見、年度內控被出具無法表示意見或否定意見等。這類公司風險集中、家數較少,一直以來是市場和監管重點關注的對象,對其重點監管符合市場期待和實際情況。

重點事項方面,根據對投資者利益、證券價格和市場秩序的影響,明確重點監管的8類事項。對這些觸犯市場「底線」的事項嚴格監管,是市場共識,也是一線信息披露監管的職責所在。主要包括:財務信息或重大事項的披露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通過非經營性資金佔用、違規擔保、關聯交易等形式侵佔上市公司利益;利用信息披露炒作概念,影響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或者投資者投資決策;籌劃可能產生大額商譽減值風險或業績承諾實現存在重大不確定性的資產交易;隨意變更會計政策、調節會計估計,或者濫用會計準則進行不當會計處理;控股股東或第一大股東、實際控制人直接或間接所持股份被質押或者凍結比例較高,存在較大風險;董監高怠於履職,「三會一層」無法正常運轉,或者公司出現無法正常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等內部治理重大缺陷。

五、上交所在做好公司服務方面會有哪些工作安排?

《指引》貫穿了寓監管於服務的理念,堅持監管、服務「兩手抓」,強調要以提高上市公司質量為目標,支持推動其提升信息披露有效性、增進融資便利度,激發市場活力、優化市場生態,為上市公司發展培育更好的市場環境。具體安排上:

一是服務對象全覆蓋。支持全體滬市公司依法依規開展資本市場各項活動。同時,根據公司實際情況和需求,提供針對性服務。對於最近一個年度信息披露工作評價結果為A或B的公司,支持其根據實際情況簡化信息披露要求,按規定申請適用中國證監會再融資、併購重組快速審核通道。對於最近一個年度信息披露工作評價結果為C或D的公司,提供針對性服務,重點引導和支持其規範運作、化解風險、提升信息披露質量。

二是豐富服務內容。面向上市公司依法依規提供政策諮詢、市場培訓、併購重組、再融資、股權激勵、創新產品等專項業務支持,支持上市公司積極開展投資者關係管理、深化市場溝通,推動上市公司提高行業信息披露質量、加強同行業公司交流。

三是完善服務機制。上交所公司監管部門已經與上市公司建立暢通的溝通渠道,定期主動與上市公司交流情況。今年以來,為進一步做好工作,還根據實際情況,建立了首接負責、限時回復、雙人接待等工作機制。從實際運行情況看,這些工作暢通了交流、凝聚了共識。《指引》也將這些機制提升為了具體規範。

六、上交所在開展分類監管中如何規範好監管行為?

做好分類監管,要求有規範的監管運行機制、統一的監管標準,也要有一支能擔當、善監管、肯服務、守規矩的公司監管隊伍。為此,《指引》以專章形式明確了監管行為規範,努力做到監管主動性、規範性「兩兼顧」。開展分類監管的目標之一,也是希望通過規範監管行為,建立監管互信,共同形成提高上市公司質量的強大合力。

在機制、標準方面,《指引》要求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原則,依法依規對上市公司實施信息披露監管,執行統一監管標準,並及時向市場公開。明確審慎監管原則,要求嚴格遵守規定程序、告知監管依據。實行信息披露分行業監管,設置行業監管組承擔信息披露監管職責,提供日常諮詢和業務辦理等服務。履職盡責方面,要求交易所監管人員忠於職守、勤勉盡責,嚴格遵守廉潔自律要求,在實際工作中與上市公司建立健康的「親」「清」關係,既堅持原則,也充分體現一線監管的溫度。

《指引》發布實施後,上交所也將抓好落實執行,並認真聽取吸收各方意見,不斷優化完善分類監管的方法、機制,以實際行動與市場各方尤其是上市公司一道,推動提高滬市公司質量。

相關焦點

  • 上交所:將4類公司納入重點監管範圍 對其信息披露事項予以重點關注
    《指引》總結了交易所層面信息披露分類監管的實踐做法,將其上升為公開的制度安排,以指導一線自律監管工作,提高監管效能。其核心內涵是「管少管精才能管好」,區分情況、分類施策。具體方法上,要集約監管資源,盯住少數重點公司、重點事項,提高監管的針對性、有效性,避免事無巨細、「眉毛鬍子一把抓」。
  • 上交所發信息披露分類監管 重點關注五類公司八類事項
    來源:澎湃新聞原標題:上交所發信息披露分類監管,重點關注五類公司八類事項11月24日晚間,上交所發布《上市公司自律監管規則適用指引第3號——信息披露分類監管》(以下簡稱《指引》)。近兩年,面對市場出現的新情況,上交所注意緊盯高風險公司和財務造假、資金佔用、違規擔保等重大風險事項,形成了快速反應、區分責任等處置原則,區分公司、區分事項釐清了重點監管範圍,明確了「管少」的內容和關注要點,監管的重點和方法更加清晰。
  • 上交所:上市公司信披應合理、審慎、客觀 不得利用市場熱點進行...
    近兩年,面對市場出現的新情況,注意緊盯高風險公司和財務造假、資金佔用、違規擔保等重大風險事項,形成了快速反應、區分責任等處置原則,區分公司、區分事項釐清了重點監管範圍,明確了「管少」的內容和關注要點,監管的重點和方法更加清晰。
  • 上交所:增強債券監管信息披露針對性和風險揭示
    同時,立足信息披露監管提升投資者保護實效,以風險和問題為導向,進一步增強信息披露的針對性和風險揭示作用。主要監管思路和特點體現在四個方面:一是增強監管彈性,根據具體情況優化監管模式。一方面,對於確實符合條件延期披露的主體,認可延期披露年報,同時督促其力爭儘早披露年度報告,充分保障投資者權益;另一方面,對於審計機構未能出具意見或延期理由不充分的情形,嚴格要求相關主體按期披露年報,同時做好事中、事後監管,嚴肅杜絕隨意延期。二是結合行業特點,關注對債券償付和投資者權益有重大影響事項的信息披露。
  • 上交所對東方金鈺、藍田公司責任人予以紀律處分
    來源:證券時報網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上交所)在日常信息披露監管中發現,東方金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東方金鈺或公司)在信息披露、規範運作等方面,控股股東雲南興龍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興龍實業)、公司實際控制人、時任董事長兼董事會秘書趙寧、收購人中國藍田總公司(以下簡稱藍田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有關責任人在職責履行方面存在如下違規事項
  • ...重要信息,被上交所予以監管關注,緊急發布業績預告轉移公眾視線?
    就在2020年的最後一天,上交所發布了《關於對貴州茅臺時任董事長高衛東予以監管關注的決定》,高衛東通過非法渠道自行對外發布涉及公司經營的重要信息,違反了相關規定。上交所的決定一出,國內主流媒體紛紛予以報導,股民更是「看熱鬧不嫌事兒大」,甚至有人直言:「咎由自取」。在白酒行業資深研究員歐陽千裡等第三方觀察人士看來,高衛東遭監管關注,說明有關部門希望包括貴州茅臺在內的白酒上市公司,能夠更加規範。 高衛東還會我行我素嗎?
  • 上交所發布《關於科創板發行人財務信息披露有關事項的通知》
    摘要 【上交所發布關於科創板發行人財務信息披露有關事項的通知】為規範科創板發行人財務信息披露,提高信息披露質量,結合發行上市審核中發現的問題,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現就相關事項通知如下。
  • 管早管小立規矩 上交所科創板公司監管「亮劍」
    註冊制強調以信息披露為核心,不僅是在發行上市環節,也應該體現在上市之後的持續信息披露中。近期上交所採取的一系列監管措施也顯示,博瑞醫藥並非孤例。上交所官方網站科創板「監管措施」一欄,披露了兩個案例及簡要處理事由。某公司主營產品為紅外探測器、機芯組件及紅外熱像儀,因「通過e互動平臺發布信息相關事項」被提出監管要求。
  • 科創板規範自願信息披露,給上市公司蹭熱點戴上「緊箍咒」
    上述相關負責人稱,《指引》遵循新《證券法》確定的原則,重點從四方面規範自願信息披露行為:一是準確把握自願信息披露的範圍。目標上,應當服務於投資者決策需要,不宜披露與投資者決策沒有關聯的信息;內容上,應當基於一定的客觀事實,或者具備實施的基礎條件;類型上,包括戰略信息、財務信息、預測信息、研發信息、業務信息、行業信息、社會責任信息等常見類型。
  • 吉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務管理制度
    上述第五十九條、第六十條事項,屬於《上交所信息披露公告類別索引》規定範圍的直通車公告,公司應當通過直通車辦理信息披露業務;不屬於直通車公告範圍的,仍需經上交所形式審核後予以披露。」(三)對上傳的信息披露文件進行確認,並在上交所規定時間內將信息披露申請提交至上交所信息披露系統。(四)信息披露申請屬於直通車業務範圍的,上交所信息披露系統將提示公司直接披露,公司點擊確認,完成信息披露文件的登記。信息披露申請不屬於直通車業務範圍的,仍需上交所形式審核後方可予以披露。
  • 上交所對麥迪科技時任副總經理陳靜予以監管關注
    每經AI快訊,2020年12月16日,上交所對麥迪科技(603990,SH)時任副總經理陳靜予以監管關注。上交所指出,經查明麥迪科技時任副總經理陳靜存在以下違規行為:陳靜作為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其在2020年8月13日至2020年9月1日買入又賣出公司股票的行為,構成短線交易。
  • 上交所:因欺詐發行被實施重大違法強制退市的公司 不得申請重新上市
    第十一條 因欺詐發行之外的其他違法行為被實施重大違法強制退市的公司,未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上交所不受理其重新上市申請:(一)已全面糾正重大違法行為並符合下列要求:1.公司已就重大信息披露違法行為所涉事項披露補充或更正公告;2.對重大違法行為的責任追究已處理完畢;3.公司已就重大違法行為所涉事項補充履行相關決策程序;4
  • ...將上市公司分為高風險類、次高風險類、關注類、正常類四個等級
    辦法按照上市公司風險嚴重程度和受監管關注程度不同,將上市公司從高到低依次分為高風險類、次高風險類、關注類、正常類四個等級。從財務舞弊風險、經營風險、治理及運作風險、市場風險、退市風險五個維度對上市公司風險等級進行評估分類。
  • 上交所對*ST經開時任董事會秘書潘笑盈、譚匯泓予以監管關注
    每經AI快訊,2020年12月16日,上交所對*ST經開(600215,SH)有關責任人予以監管關注。上交所指出,公司多次違規為控股股東提供大額擔保,未履行決策程序及信息披露義務,導致年審會計師事務所對公司內部控制出具了否定意 見的內部控制審計報告,對財務報告出具了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其行為違反了《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等相關規定。鑑於上述違規事實和情形,上交所已對公司及主要責任人作出紀律處分決定。
  • 上交所問詢大豪科技重組預案 要求披露紅星股份等經營數據
    值得關注的是,根據大豪科技此前披露重組預案顯示,2018年-2020年前三季度,紅星股份分別實現營業收入24.54 億元、26.38 億元、18.24 億元,歸母淨利潤分別為3.29 億元、4.91 億元、2.54 億元,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淨額分別為3.68 億元、4.17 億元、5.48 億元。
  • 央行等三部門發布《公司信用類債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 統一信息...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規範公司信用類債券信息披露,統一公司信用類債券信息披露標準,近日,人民銀行會同發展改革委、證監會聯合發布《公司信用類債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
  • 上交所修訂上市公司聘任會計師事務所公告格式指引
    來源:中國證券網原標題:上交所修訂上市公司聘任會計師事務所公告格式指引 來源:上海證券報上證報中國證券網訊(記者 邵好)1月8日晚間,上交所發布公告稱,為進一步規範上市公司聘任會計師事務所相關事項,提高信息披露的針對性和有效性,修訂了《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備忘錄
  • 上交所問得「事無巨細」:本周18家科創板受理公司回復問詢函
    其中,針對南微醫學不存在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的特殊情況,上交所予以重點關注。公司曾於新三板掛牌、終止掛牌,以及申報主板但未經過發審委審核等情況,也均成為上交所問詢的主要內容。資本邦了解到,報告期內,公司不存在控股股東,不存在通過投資關係、協議或者其他安排能夠實際支配公司行為的實際控制人。
  • 熊貓金控趙偉平因旗下網貸平臺信息披露問題收到上交所監管函
    上交所對熊貓金控實控人予以監管關注,涉非法定渠道披露P2P經營情況。自熊貓金庫、銀湖網出現兌付危機以來,熊貓金控(600599.SH)一直風波不斷。12月5日,上海證券交易所發布《關於對熊貓金控股份有限公司實際控制人趙偉平予以監管關注的決定》。
  • 上交所新規明確三類具體社會公眾安全類重大違法強制退市情形
    因此,實施辦法圍繞上述主旨,在原來欺詐發行和重大信息披露違法兩大領域的基礎上,進行了類型化規定,明確了4種重大違法退市情形,即首發上市欺詐發行、重組上市欺詐發行、年報造假規避退市以及交易所認定的其他情形。這4種情形集中圍繞違法行為是否影響公司的上市地位進行規範,相關標準更加明確、客觀、細化,為後續執行提供了充分可靠的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