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物聯網、雲計算、移動網際網路、大數據等新一代信息技術的推動下,物流創新已經成為引領行業發展的主題。近年來,政府不斷出臺新政策,以促進物流服務創新、物流技術創新、物流機制創新等「萬眾創新「的多元創新格局的形成,為實現物流產業的結構調整和轉型升級提供有力支撐,從而促進我國從物流大國向物流強國轉型。
網絡貨運是物流業的制度創新
我國的貨運行業一直存在"多小散弱"的特點,傳統物流公司往往信息化程度較低、亟需提升效率的解決方案。2019年09月09日,交通運輸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布了《網絡平臺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管理暫行辦法》,我國進入網絡貨運時代。
同年,國家稅務總局發布了405號文件,此文件是專門為網絡貨運出臺的,允許網絡貨運平臺代司機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用於抵扣。據了解,在全國幾千萬輛貨運車輛中,有90%以上貨車都是個體運輸戶,營改增以後,託運人要發票,而個體司機又沒有票,所以405號文件應運而生,要用網絡貨運平臺的方式解決這個問題。
網絡貨運平臺可以把個體司機吸納為平臺的會員,從個人變為個體工商戶,經過平臺撮合交易後,網絡貨運平臺聯合稅務系統可為個體司機代開運輸發票。但是,在實際業務開展過程中遇到一些實際問題,導致個體司機不願意使用網絡貨運平臺。
首先,司機註冊登記比較繁瑣。司機在網絡貨運平臺進行登記後,還需要在稅務平臺進行登記,但由於司機群體受教育程度普遍不高、證件汙損、智慧型手機使用不暢等因素,一個司機順利完成一次註冊至少需要2-3個小時,甚至更長。
其次,在司機完成平臺註冊後,身份由承運人變為個體工商戶,需要每月到稅務部門進行稅務申報,這對繁忙的司機群體來說是一個很麻煩的事情。
所以,由於網絡貨運平臺與稅務系統無法打通、信息無法共享,司機每月稅務申報等因素,造成了大量個體司機不願使用網絡貨運平臺開票,導致各地網絡貨運業務開展到受影響。
對此,江蘇、河南、深圳等地陸續發文,明確要求打通網絡貨運平臺與稅務系統的數據,實行數據共享。
網絡貨運平臺是物流業的技術創新
依託新一代信息技術,網絡貨運平臺實現了"人、車、企、貨"一體化,實現交易、找車、找貨、風控評估、金融保險等全業務流程智能化、集成化,物流交易數據真實可靠並與省部級監測平臺對接,確保運輸流程合規合法。同時為公路運輸提供全過程管控、運力集中整合,構建規模化,規範化高效協同的運輸網絡。
想要在競爭激烈而又萬變的市場找到物流發展之路,就必須積極尋找更多適合當代網絡貨運的產品和新技術創新。比如後市場服務,ETC、油卡、保險,供應鏈金融、車租賃等等,結合物流企業痛點進行切入,從而找到自己企業的立足之地。
阿帕數字是專業的網絡貨運平臺技術服務商,打造的NTOCC網絡貨運平臺整合了整車運輸、倉配一體、零擔快運、多式聯運4套系統,融入了金融雲、服務雲、營銷雲、管理雲、電商雲、數據云6個套件。利用阿帕大中臺、小前臺的戰略架構,數據上內部打通OA、FS、CRM、SRM、ERP,外部打通保險、稅務、支付、金融等數據,打破數據煙囪,實現數據共享,利用模塊化系統自主適配業務場景,實現產品快速迭代升級,快速助力企業轉型升級網絡貨運,實現運營變現。
稅務局重磅發文!個人靈活就業、新個體經營被列入委託代徵範圍
近日國家稅務總局深圳市稅務局發布關於徵求《深圳經濟特區稅收管理和信息共享保障條例(徵求意見稿)》意見的通告,《徵求意見稿》要求規範稅收管理協助和涉稅信息共享。
對不動產登記、股權交易、聯合產權交易、電力、燃氣、社會組織、涉稅專業服務機構等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本條例的規定,做好稅收管理和信息共享保障相關工作。
據《徵求意見稿》稅收管理協助第五節要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有利於稅收控管和方便納稅的要求,按照雙方自願、簡便徵收、強化管理、依法委託的原則和國家有關規定,稅務機關可以委託有關單位和人員代徵零星、分散和異地繳納的稅費,以及由現代物流、電子商務、數字經濟、虛擬經濟等新經濟業態而衍生的經營方式創新、個人靈活就業、新個體經營等活動的稅費。
其中將物流平臺企業代徵個人臨時從事貨物運輸的相關稅款和網際網路平臺企業代徵個人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相關稅款列入委託代徵範圍。
《徵求意見稿》明確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和管理權限,向稅務機關提供25項涉稅信息。同時稅務機關可以向有關部門和單位提供以21項涉稅信息。
在稅收管理和信息共享保障工作中,積極履行保障職責、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進行表彰。同時對負有稅收管理和信息共享保障職責的部門或者單位,未按規定履行提供涉稅信息和其他協助保障職責,造成稅費流失的,由所在單位或者監察機關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或者政務處分。
原文如下:
深圳經濟特區稅收管理和信息共享保障條例
(徵求意見稿)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稅收管理協助
第一節 納稅服務保障
第二節 稅源控管
第三節 專業資格確定
第四節 委託代徵
第五節 稅收執法協助
第三章 涉稅信息共享
第一節 共享機制
第二節 涉稅信息獲取
第三節 涉稅信息提供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三條【定義解釋】 本條例所稱稅收管理和信息共享保障,是指有關部門和單位為稅務機關優化納稅服務和強化稅收管理提供支持和協助,以及稅務機關與有關部門和單位開展涉稅信息共享等活動的總稱。
第五條【政府職責】 市、區政府(含新區管理機構、前海管理局、深汕特別合作區管委會)應當加強對稅收管理和信息共享保障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工作機制,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和單位落實稅收管理和信息共享保障措施。
市、區政府應當將稅收管理和信息共享保障工作納入政府工作績效考核範圍。
第六條【部門職責】 稅務機關負責組織落實稅收管理和信息共享保障工作。
發展改革、教育、科技創新、工業和信息化、公安機關、司法行政、民政、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規劃和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建設、交通運輸、水務、商務、文化廣電體育旅遊、衛生健康、退役軍人事務、應急管理、國資監管、市場監管、醫療保障、地方金融監管、城管和綜合執法、政務服務數據管理、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備、人民法院、海關、海事等有關部門,組織人事、精神文明建設、網際網路信息管理、出入境管理、住房公積金管理、金融機構、金融監督管理、證券交易所、疾控、不動產登記、定價、股權交易、聯合產權交易、電力、燃氣、社會組織、涉稅專業服務機構等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本條例的規定,做好稅收管理和信息共享保障相關工作。
第二章 稅收管理協助
第一節 納稅服務保障
第八條【納稅服務保障】 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為稅務機關優化納稅服務,提供必要支持和保障。
第九條【場地設施保障】 市、區政府應當對稅務機關提供辦稅服務所需場地、設施給予必要支持。
第十一條【信息接口服務】 公安機關應當向稅務機關提供人臉識別、身份認證等通用系統的調取使用接口,提高稅務信息系統用戶驗證的準確性。
涉稅專業服務機構應當協助稅務機關開展稅收宣傳、政策培訓和涉稅需求調研。
第四節 委託代徵
第三十一條【稅費委託代徵】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有利於稅收控管和方便納稅的要求,按照雙方自願、簡便徵收、強化管理、依法委託的原則和國家有關規定,稅務機關可以委託有關單位和人員代徵零星、分散和異地繳納的稅費,以及由現代物流、電子商務、數字經濟、虛擬經濟等新經濟業態而衍生的經營方式創新、個人靈活就業、新個體經營等活動的稅費。
第三十二條【委託代徵範圍】 委託代徵範圍由稅務機關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受託代徵單位應當根據稅務機關的委託,代徵下列相關稅款:
(五)物流平臺企業代徵個人臨時從事貨物運輸的相關稅款;
第三章 涉稅信息共享
第一節 共享機制
第四十四條【涉稅信息共享】 稅務機關及有關部門和單位基於履職需要,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對涉及稅收管理的信息進行交換和使用。
第四十五條【共享機制建立】 市政府應當通過組建協調機構、組織召開聯席會議等形式,建立健全稅務機關與有關部門和單位的涉稅信息共享工作機制,實現信息互聯互通。
第四十六條【共享平臺】 稅務機關及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充分運用信息化手段,開展涉稅信息共享。
稅務機關及有關部門和單位原則上應當優先通過市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平臺開展涉稅信息共享,共同商定共享內容範圍、數據格式、更新頻率、技術方式等具體共享規則。
若市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平臺無法滿足信息共享需求,稅務機關與有關部門和單位可協商採用其他高效便利的信息共享渠道,並將方案向市政務服務數據統籌部門報備。
第三節 涉稅信息提供
第五十六條【涉稅信息提供原則】 稅務機關應當遵循開放融通、高效便民、按需共享、保障安全的原則,依法向有關部門和單位提供涉稅信息。
第五十九條【實現方式】 稅務機關以批量數據傳輸、提供數據接口、查詢比對、數據覆核、結果驗證等方式,向有關部門和單位提供涉稅信息。
涉及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稅務機關與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籤訂保密協議,在保障數據安全的情況下提供涉稅信息。
涉及國家秘密的應當按照保密制度規定辦理。
第四章 法律責任
(三)規範涉稅信息共享
《徵求意見稿》明確了稅務機關及有關部門和單位開展涉稅信息共享的工作機制,是主要創新內容之一。一是賦予市政府建立健全涉稅信息共享工作機制的工作職責。二是明確以市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平臺為主、其他方式為輔的涉稅信息共享渠道。三是明確信息共享的質量要求和數據安全要求,不得將涉稅信息用於履行法定職責之外的用途。四是涉稅信息的保密原則。要求稅務機關及有關部門和單位在收集、交換、使用和保管涉稅信息的過程中,應當對涉及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予以保密。
稅務機關從有關部門和單位獲取並使用涉稅信息的相關規定,是主要創新內容之一。一是以列舉加兜底條款形式明確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依法向稅務機關提供的涉稅信息種類。二是充分利用特區立法權,在遵循憲法和法律、行政法規基本原則前提下,根據授權對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作變通規定,對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應當依法向稅務機關提供的涉稅信息予以特別規定。三是為增強涉稅信息提供的可操作性,建立目錄清單管理機制,明確目錄內容應當涵蓋名稱、內容、欄位、途徑、頻次、來源單位等標準格式。四是授權市政府對清單進行常規修訂和臨時修訂,形成目錄管理閉環,避免執行層面的制度漏洞。五是明確稅務機關使用涉稅信息的相關義務,做好綜合分析和情況報告,體現涉稅信息使用的規範性和透明度,確保信息利用效能最大化。
為了體現稅務機關願意服務特區經濟發展和社會管理的誠意,《徵求意見稿》規定稅務機關應當依法為有關部門和單位提供涉稅信息,是主要創新內容之一。一是明確稅務機關對外提供涉稅信息應當遵循的基本原則,即開放融通、高效便民、按需共享、保障安全。二是明確稅務機關對外提供涉稅信息的種類和範圍,在列舉21類信息的同時,規定協商確定信息提供範圍的方式。三是明確稅務機關對外提供涉稅信息的實現方式,包括批量數據傳輸、提供數據接口、查詢比對、數據覆核、結果驗證等,並對涉密信息進行分類處理。四是明確稅務機關向有關部門和單位提供經濟分析報告和信息查詢渠道等其他共享路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