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前期12366納稅服務熱線分析的納稅人和繳費人來電諮詢情況,我們整理了納稅人和繳費人關注度較高的部分熱點問題,希望對您有所幫助。本期為增值稅類熱點問題,其餘類型熱點問題將會在徵期陸續推出,敬請關注。
目錄
1.小規模納稅人享受小微企業免徵增值稅的政策是如何規定的?
2.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可以享受支持復工復業減徵增值稅優惠政策,由於購買方要求開具3%徵收率的專用發票,銷售方能否放棄減稅按照3%徵收率開具專用發票?
3.納稅人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部分聯次,已經按規定報告稅務機關並接受處罰,應如何處理?
4.因開票有誤,購買方取得專用發票尚未申報抵扣,但發票聯無法退回,如何進行衝紅?
5.我公司為商貿企業,2019年已經辦理過一次轉登記,後來由於業務量擴大,銷售額達到一般納稅人標準,又登記為一般納稅人,2020年還可以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嗎?
6.通過增值稅電子發票公共服務平臺開具的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是否有發票專用章?
7.我公司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為非僱員(如客戶)支付的國內旅客運輸費用,能否抵扣進項稅額?
8.我公司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未納入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試點,從自產自銷農產品的農戶購進農產品直接對外銷售,取得「免稅」字樣的普通發票,如何計算進項稅額?
9.我公司從農戶手中批發蔬菜對外銷售,是否免徵增值稅?
10.一般納稅人提供建築服務,在什麼情形下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繳納增值稅?
1.小規模納稅人享受小微企業免徵增值稅的政策是如何規定的?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小規模納稅人免徵增值稅政策有關徵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號)規定:「一、小規模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合計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以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的,季度銷售額未超過30萬元,下同)的,免徵增值稅。
小規模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合計月銷售額超過10萬元,但扣除本期發生的銷售不動產的銷售額後未超過10萬元的,其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取得的銷售額免徵增值稅。
二、適用增值稅差額徵稅政策的小規模納稅人,以差額後的銷售額確定是否可以享受本公告規定的免徵增值稅政策。」
另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規定:「上述政策執行期限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2.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可以享受支持復工復業減徵增值稅優惠政策,由於購買方要求開具3%徵收率的專用發票,銷售方能否放棄減稅按照3%徵收率開具專用發票?
答: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支持個體工商戶復工復業增值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3號)和《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延長小規模納稅人減免增值稅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24號)規定,自2020年3月1日至12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徵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減按1%徵收率徵收增值稅。
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0號)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規定,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適用免稅、減稅規定的,可以按照規定放棄免稅、減稅,繳納增值稅。放棄免稅、減稅後,可以按適用稅率或者徵收率開具專用發票。
因此,納稅人取得適用3%徵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可以按照支持復工復業政策,享受減按1%徵收率徵收增值稅優惠,並按1%徵收率開具專用發票;也可以放棄減稅,按照3%徵收率申報納稅並開具3%徵收率的專用發票。
3.納稅人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部分聯次,已經按規定報告稅務機關並接受處罰,應如何處理?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發票綜合服務平臺等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號)第四條規定:「納稅人同時丟失已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發票聯和抵扣聯,可憑加蓋銷售方發票專用章的相應發票記帳聯複印件,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退稅憑證或記帳憑證。
納稅人丟失已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抵扣聯,可憑相應發票的發票聯複印件,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或退稅憑證;納稅人丟失已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發票聯,可憑相應發票的抵扣聯複印件,作為記帳憑證。」
4.因開票有誤,購買方取得專用發票尚未申報抵扣,但發票聯無法退回,如何進行衝紅?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紅字增值稅發票開具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47號)第一條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以下簡稱「專用發票」)後,發生銷貨退回、開票有誤、應稅服務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發票作廢條件,或者因銷貨部分退回及發生銷售折讓,需要開具紅字專用發票的,按以下方法處理:
(一)購買方取得專用發票已用於申報抵扣的,購買方可在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以下簡稱「新系統」)中填開並上傳《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信息表》(以下簡稱《信息表》,詳見附件),在填開《信息表》時不填寫相對應的藍字專用發票信息,應暫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稅稅額從當期進項稅額中轉出,待取得銷售方開具的紅字專用發票後,與《信息表》一併作為記帳憑證。
購買方取得專用發票未用於申報抵扣、但發票聯或抵扣聯無法退回的,購買方填開《信息表》時應填寫相對應的藍字專用發票信息。
銷售方開具專用發票尚未交付購買方,以及購買方未用於申報抵扣並將發票聯及抵扣聯退回的,銷售方可在新系統中填開並上傳《信息表》。銷售方填開《信息表》時應填寫相對應的藍字專用發票信息。
(二)主管稅務機關通過網絡接收納稅人上傳的《信息表》,系統自動校驗通過後,生成帶有「紅字發票信息表編號」的《信息表》,並將信息同步至納稅人端系統中。
(三)銷售方憑稅務機關系統校驗通過的《信息表》開具紅字專用發票,在新系統中以銷項負數開具。紅字專用發票應與《信息表》一一對應。
(四)納稅人也可憑《信息表》電子信息或紙質資料到稅務機關對《信息表》內容進行系統校驗。
5.我公司為商貿企業,2019年已經辦理過一次轉登記,後來由於業務量擴大,銷售額達到一般納稅人標準,又登記為一般納稅人,2020年還可以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嗎?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明確二手車經銷等若干增值稅徵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9號)規定,轉登記日前連續12個月(以1個月為1個納稅期)或者連續4個季度(以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累計銷售額未超過500萬元的一般納稅人可在2020年12月31日前,可選擇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
因此,在2020年內,你公司只要符合轉登記條件,仍可以由一般納稅人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
6.通過增值稅電子發票公共服務平臺開具的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是否有發票專用章?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發票綜合服務平臺等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號)第二條規定,自2020年01月08日起納稅人通過增值稅電子發票公共服務平臺開具的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屬於稅務機關監製的發票,採用電子籤名代替發票專用章,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規定等與增值稅普通發票相同。
7.我公司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為非僱員(如客戶)支付的國內旅客運輸費用,能否抵扣進項稅額?
答: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於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 第六條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國內旅客運輸服務進項稅抵扣等增值稅徵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1號)第一條規定,納稅人購進國內旅客運輸服務,其進項稅額允許從銷項稅額中抵扣。所稱「國內旅客運輸服務」,限於與本單位籤訂了勞動合同的員工,以及本單位作為用工單位接受的勞務派遣員工發生的國內旅客運輸服務。
因此,你公司為非僱員支付的旅客運輸費用,不能納入抵扣範圍。
8.我公司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未納入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試點,從自產自銷農產品的農戶購進農產品直接對外銷售,取得「免稅」字樣的普通發票,如何計算進項稅額?
答: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簡併增值稅稅率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37號)第二條第(一)項、《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增值稅稅率的通知》(財稅〔2018〕32號)第二條和《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於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第二條規定,納稅人購進農產品,取得農產品銷售發票的,以農產品銷售發票上註明的農產品買價和9%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
所稱農產品銷售發票,是指農業生產者銷售自產農產品適用免徵增值稅政策而開具的普通發票。
9.我公司從農戶手中批發蔬菜對外銷售,是否免徵增值稅?
答: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免徵蔬菜流通環節增值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137號)第一條規定,對從事蔬菜批發、零售的納稅人銷售的蔬菜免徵增值稅。
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包括各種蔬菜、菌類植物和少數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蔬菜的主要品種參照《蔬菜主要品種目錄》執行。經挑選、清洗、切分、晾曬、包裝、脫水、冷藏、冷凍等工序加工的蔬菜,屬於本通知所述蔬菜的範圍。各種蔬菜罐頭不屬於本通知所述蔬菜的範圍。蔬菜罐頭是指蔬菜經處理、裝罐、密封、殺菌或無菌包裝而製成的食品。
10.一般納稅人提供建築服務,在什麼情形下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繳納增值稅?
答: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2第一條第(七)款規定,一般納稅人為建築工程老項目提供的建築服務,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築服務,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築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照3%的徵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以上內容僅供參考,具體以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為準。
如您還有其他疑問,可以通過以下方式進行在線諮詢:
2.進入「山東稅務」微信公眾號,點擊「綜合服務」-「即時諮詢」進入「稅博士」進行諮詢。
3.進入國家稅務總局12366納稅服務平臺,點擊「諮詢」,通過「智能諮詢」或者「在線諮詢」進行諮詢。
往期連結:
十二月徵期您關注的熱點問題解答來啦!(一)——企業社會保險費類
十二月徵期您關注的熱點問題解答來啦!(二)——其他社會保險費類
來源:國家稅務總局山東省稅務局12366省級中心
編發:國家稅務總局山東省稅務局辦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