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扣繳單位忘記自然人電子稅務局(扣繳端)的申報密碼,如何處理?
答:若扣繳單位忘記申報密碼,有三種方式可實現申報密碼重置:一是該扣繳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財務負責人登錄本人的個人所得稅APP,通過【個人中心】--【企業辦稅授權】--選擇對應企業--點擊底部按鈕【獲取申報密碼】路徑進行重置;二是該扣繳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財務負責人登錄本人的個人所得稅WEB端(網頁版),通過【個人信息管理】--【辦稅授權】--【企業辦稅授權】--信息行後部的【查看詳情】--【獲取申報密碼】路徑進行重置;三是前往辦稅服務廳進行獲取初始申報密碼。
2.單位為員工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在自然人電子稅務局(扣繳端)申報成功後發現數據有誤,該如何處理?
答:代扣代繳類報表申報,申報成功未繳款前可在該類報表的「申報表報送」模塊點擊【作廢申報】作廢后重新填寫申報或【更正申報】數據修改後重新申報;申報成功且繳款後只能在「申報表報送」模塊點擊【更正申報】進行更正操作。
3.納稅人如何開具個人所得稅《納稅記錄》?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將個人所得稅(文書式)調整為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55號)規定:「從2019年1月1日起,納稅人申請開具稅款所屬期為2018年12月31日(含)以前個人所得稅繳(退)稅情況證明的,稅務機關繼續開具《稅收完稅證明》(文書式)。納稅人申請開具稅款所屬期為2019年1月1日(含)以後的個人所得稅繳(退)稅情況證明的,稅務機關不再開具《稅收完稅證明》(文書式),調整為開具《納稅記錄》。
納稅人可以自行通過電子稅務局、手機APP申請開具本人的個人所得稅《納稅記錄》,也可到辦稅服務廳申請開具。
納稅人也可以委託他人持下列證件和資料到辦稅服務廳代為開具個人所得稅《納稅記錄》:
(一)委託人及受託人有效身份證件原件;
(二)委託人書面授權資料。」
4.個體工商戶緩繳個人所得稅的政策是如何規定的?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小型微利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延緩繳納2020年所得稅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0號)第二條規定,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個體工商戶在2020年剩餘申報期按規定辦理個人所得稅經營所得納稅申報後,可以暫緩繳納當期的個人所得稅,延遲至2021年首個申報期內一併繳納。其中,個體工商戶實行簡易申報的,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暫不扣劃個人所得稅,延遲至2021年首個申報期內一併劃繳。
本公告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5月1日至本公告發布前,納稅人已經繳納符合本公告規定緩繳稅款的,可申請退還,一併至2021年首個申報期內繳納。
5.退休後再任職取得收入如何繳納個人所得稅?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兼職和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收入如何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覆》(國稅函〔2005〕382號)規定:「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的收入,在減除按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標準後,按『工資、薪金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離退休人員再任職界定問題的批覆》(國稅函〔2006〕526號)規定:「退休人員再任職,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受僱人員與用人單位籤訂一年以上(含一年)勞動合同(協議),存在長期或連續的僱用與被僱用關係;
(二)受僱人員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時,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資收入;
(三)受僱人員與單位其他正式職工享受同等福利、社保(由(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7號)確定於2011年05月01日失效)、培訓及其他待遇;
(四)受僱人員的職務晉升、職稱評定等工作由用人單位負責組織。」
6.個人股權轉讓所得,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嗎?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7號)規定,個人轉讓股權,以股權轉讓收入減除股權原值和合理費用後的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按「財產轉讓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本辦法所稱股權是指自然人股東(以下簡稱個人)投資於在中國境內成立的企業或組織(以下統稱被投資企業,不包括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的股權或股份。
所稱股權轉讓是指個人將股權轉讓給其他個人或法人的行為,包括以下情形:
(一)出售股權;
(二)公司回購股權;
(三)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新股時,被投資企業股東將其持有的股份以公開發行方式一併向投資者發售;
(四)股權被司法或行政機關強制過戶;
(五)以股權對外投資或進行其他非貨幣性交易;
(六)以股權抵償債務;
(七)其他股權轉移行為。
7.個人取得勞務報酬所得向稅務機關申請代開發票的,稅務機關為其代開發票時徵收個人所得稅嗎?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山東省稅務局關於自然人取得綜合所得申請代開發票有關個人所得稅徵收管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山東省稅務局公告2019年第5號)規定,自2019年4月1日起,自然人納稅人取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許權使用費所得申請代開發票的,稅務機關以及接受稅務機關委託代開發票的單位為其代開發票時,不再徵收上述所得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
8.2020年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額未扣除完的,是否可以結轉到2021年繼續扣除?
答:根據《國務院關於印發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發〔2018〕41號)規定:「第三十條 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額一個納稅年度扣除不完的,不能結轉以後年度扣除。」
9.個人所得稅法中財產租賃所得是如何規定的?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規定,財產租賃所得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百分之二十。財產租賃所得,每次收入不超過四千元的,減除費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減除百分之二十的費用,其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令第707號)第十四條規定,自2019年1月1日起,財產租賃所得,以一個月內取得的收入為一次。
10.住房公積金在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的具體規定是什麼?
答: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基本養老保險費 基本醫療保險費 失業保險費 住房公積金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0號)規定:「二、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建設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關於住房公積金管理若干具體問題的指導意見》(建金管〔2005〕5號)等規定精神,單位和個人分別在不超過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12%的幅度內,其實際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允許在個人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單位和職工個人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月平均工資不得超過職工工作地所在設區城市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具體標準按照各地有關規定執行。
單位和個人超過上述規定比例和標準繳付的住房公積金,應將超過部分併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收入,計徵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