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話賀欣和張永健

2021-02-19 文心雕樑

我在讀純法教義學的文章後感受到一種專斷,讀法律經濟學其實很不一樣。我在臺灣上過很多法律課,得了很多低分,當時我問老師:「為什麼書中會這麼說?」有老師會告訴我:「因為事物本質(Natur der Sache)就是這樣」。(參見白建軍:《論法律實證研究》,載《中國法學》2000年第4期)我常常聽到「事物本質」這個詞,感到非常懷疑,後來覺得這是還沒有太多方法論去反省,沒有辦法告訴你來龍去脈,才訴諸的抽象詞彙。而這個時候我也積累了很多對於傳統法教義學的挫折,然後上了熊秉元的課,上久了發現以前我有很多困惑,後來就沒有困惑,因為我發現用法經濟學的思考工具可以像周伯通左右互搏一樣,既可以創造「on the one hand」,也可以創造「on the other hand」,然後我也知道這兩個東西是各有各的利弊。

所以,學術上有很多肯定或否定的假說都可以找到說得通的理由。它們可能在某些局限的背景條件下是對的,但不會永遠是對的。如果肯定說和否定說都認為各自永遠是對的,那就沒有面對問題的正確態度,不太誠實。經濟分析能夠幫助我建立一貫的思考架構來很方便地儲存知識。有了自己的思考架構就很容易把別人的論據放進來,但如果沒有,只是純粹廣讀,知識就容易變成短簡殘篇,不太容易形成自己的思考。需要關心的問題多了之後,就沒辦法追蹤。但一旦具有思考架構,就像有一棵樹一樣,很容易把別人的論述掛在樹上,知道怎麼安排位置。可以說,熊秉元的著作和課程是影響我做經濟分析的重要原因。

那為什麼後來做量化的實證研究呢?是因為我在臺大研究所的最後一年時,讀到耶魯Ian Ayres教授的一本書(Ian Ayres, Pervasive Prejudice?: Unconventional Evidence of Race and Gender Discrimination, Chicago, IL: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2003)。Ayres教授對法經濟學和法實證研究做出了非常多的貢獻,代表作不計其數(Ian Ayres and Eric Talley, "Solomonic Bargaining: Dividing A Legal Entitlement To Facilitate Coasean Trade", Yale Law Journal Vol. 104, 1995; Ian Ayres and J.M. Balkin, "Legal Entitlements as Auctions: Property Rules, Liability Rules, and Beyond", Yale Law Journal, Vol. 106, 1996; Ian Ayres and Robert Gertner, "Filling Gaps In Incomplete Contracts: An Economic Theory of Default Rules", Yale Law Journal, Vol. 99, 1989; Ian Ayres, Optional Law: The Structure of Legal Entitlements, Chicago: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2005; Barry Nalebuff and Ian Ayres, Why Not? How to Use Everyday Ingenuity to Solve Problems Big and Small, Cambridge, MA: Harvard Business School Press, 2003.)。我是他的粉絲,讀了他很多東西。讀完這本書的時候,我其實感到很挫折和困惑,因為裡面有很多圖表,圖表中有很多星星,我不知道星星代表什麼意思。我覺得如果一位這麼重要的學者寫了一本很重要但我只看得懂部分的書,我更應該要去了解這些星星代表的意思。所以在研究所的最後一年,我就去經濟研究所聽了一門應用計量的課,獲得一些基本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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