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書上市】土地徵收與管制之補償:理論與實務 │ 張永健

2021-02-20 月旦知識庫

本書運用法釋義學、法經濟分析、法實證研究等方法,探究臺灣的土地徵收與管制的補償問題。本書內容橫跨過去一甲子中,臺灣的三種土地徵收補償體制:1954至1977年的事前地主自報地價體制;1977至2012年的事前政府估價體制;2012年以後的事後政府估價體制。土地徵收補償之經濟理論、憲法解釋、立法解釋、估價實踐、行政訴願、司法爭訟,本書皆有完整剖析。從既成道路到公共設施保留地,各種土地財產權的管制層出不窮,其合憲性也是多號大法官解釋的爭點。本書提出精細、可操作的理論,探討何謂財產權社會義務、特別犧牲,並建構損失補償請求權。

【目錄】

第一章 導 論 

壹、前 言/1 

貳、四種典型徵收補償法制/7 

參、各章論點鳥瞰/12

第一部分 理論基礎

第二章 經濟理論:有效率的徵收補償標準 

壹、五種補償標準/20 

貳、四大關鍵考慮/23

第三章 憲法規範:損失與補償相當原則 

壹、公正補償條款的漫漫長路/28 

貳、補償與損失相當原則/37 

參、被徵收人之損失/41

第二部分 鑑往知來

第四章 歷史考察:臺灣1954年至1977年徵收補償體制之實證研究 

壹、孫中山的民生主義思想,與其外國追隨者/48 

貳、1954年到1977年的徵收補償法制/50 

參、實證研究/52

第五章 立法實踐:2000年至2009年徵收補償體制之實證研究 

壹、舊土地徵收條例之法律解釋/60 

貳、徵收補償之實證研究:2000年至2009年/71 

參、補償與損失不相當/82

第六章 行政自省:徵收補償訴願案件之實證研究與政策建議 

壹、訴願會寬鬆審查徵收補償數額/92 

貳、徵收補償訴願實務之反省/110 

參、小 結/120

第七章 司法監督:最高行政法院徵收補償判決之反省 

壹、公告土地現值與加成補償,當然為合理補償?/121 

貳、一般正常交易價格,只需用來「參考」?/125 

參、公告土地現值是一般處分?/126 

肆、加成補償成數之定性/134 

伍、行政法院應尊重地價評議委員會對地價之評定?/136 

陸、加成補償成數不能依個案決定?/140 

柒、徑為裁判,還是發回原處分機關?/142 

捌、小 結/144

第三部分 檢視當下

第八章 舊曲新唱:漸露曙光的第三波改革? 

壹、修法經過/149 

貳、條文解釋與檢討/156 

參、協議價購/160 

肆、土地徵收補償/167 

伍、以實價算市價/179 

陸、結 論/186

第四部分 特別犧牲

第九章 財產權社會義務理論 

壹、一般限制/193 

貳、特設限制/204 

參、結 論/208

第十章 財產權特別犧牲理論 

壹、大法官解釋揭示之財產權重大限制理論/216 

貳、計算補償額/227 

參、界定與證立不補償至為輕微之損害/236 

肆、結 論/240

第十一章 補償請求理論 

壹、釋字第747號和第400號解釋的不同射程與緊張關係/245 

貳、財產權特別犧牲補償之新一般理論/250 

參、既成道路之補償救濟/263 

肆、結 論/283

第十二章 論理總結/291

參考文獻/293索 引/317

圖書預購:  ecc@xmwaitu.com

來信抬頭請寫「外圖電商」,郵件請寫明預訂圖書信息(土地徵收與管制之補償:理論與實務   │ 張永健)和聯繫方式。

張永健

現 職

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研究員

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法實證研究數據中心主任


本書是中文世界中第一本「物權法經濟分析」的專論。起筆介紹物權法經濟分析的重要分析工具,澄清經濟分析與法學方法間的融合方式。而後切入核心問題——所有權與物權的本質,見解與普通法系、大陸法系既有物權理論不同。物權法定主義之效率性是海峽兩岸的熱門爭議,本書對既有論述提出系統性的反省。為響應對經濟分析的法學用處之可能誤解,附錄舉例說明其對中國物權法研究的貢獻。  本書以所有權為範疇,分析所有權之限制(袋地通行、越界建築),所有權之變體(事實上處分權),所有權之分散與監管(共有物分管),所有權之消滅或擴張(附合與混合),所有權內容形塑之例外(物權習慣)。  作者同時吸取了美國法與大陸法的理論精華,又兼有經濟學與統計學的眼光;對問題有與眾不同的看法。本書以物權法議題為經,臺灣民法條文、中國物權法條文為緯,將創新理論落實到法釋義學操作。中文世界的法律人,可以直接援用本書之分析,解決實務問題。經濟學子則可藉此一窺經濟分析在論述經濟活動之外的強大威力。

詳細介紹:http://www.angle.com.tw/book.asp?BKID=7446

天貓外圖有現貨銷售

https://detail.tmall.com/item.htm?id=613684943744


【主編】謝哲勝

【作者】高仁川.湯文章.黃相博.張永健.林家祺.李進建

  本書第二章從國土計劃分區的標準、功能、管轄權、行為的定性,以及行政程序,介紹國土計劃的分區方式,作為全書論述基礎;第三章從土地使用管制、財產權保障、合憲性審查基準、管制過當的救濟程序、準徵收、國土功能分區劃設與正當法律程序,探討土地使用管制的合憲性審查;第四章第一節先從財產權保障與限制土地使用收益權的面向,分析土地所有人的損失補償,第二節依據民法劃定的損失補償界線,從私法中尋求公法問題的答案;第五章著重於徵收及補償,探討徵收處分行政體系內救濟與司法救濟的相關補償救濟機制;第六章從國土計劃規劃與發展,分析國土永續發展基金的設置,並提出檢討或建議;第七章總結各章探討,提出本書結論。  國土計劃法於2016年1月6日制定公布,本書從理論和法規面探討其法律與政策,期可供主管機關訂定與修正國土計劃法施行細則和相關子法時參考。

詳細介紹:http://www.angle.com.tw/book.asp?BKID=8144

【主編】謝哲勝

【作者】

張格明.紀聰吉.陳明燦.張永健.何圳達.黃健彰.湯文章.李兆環.高仁川.郭俊佑.張鈺光.謝昆.饒倬亞.李福隆

現行不動產登記僅以土地登記規則加以規範,但釋字第600號解釋於10年前早已指示應檢討改進,內政部亦正在研擬「不動產登記法草案」,本書之出版系盼有助內政部研擬與立法院審議不動產登記法草案時有更具體明確的參考,以促進不動產登記法制趨於完善。  不動產登記法牽涉的議題眾多,本書首先介紹不動產登記的功能與立法政策,並提出不動產登記數據的搜集與應用的法律政策建議;再從不動產及其權利的範圍,重新思考不動產登記的客體;並從不動產登記的公示力、公信力與公信力檢討不動產登記的效力;亦探討登記機關的賠償責任,並歸納整理檢討分析實務上分歧的見解;再從規費核計標準檢討目前登記費的收取標準;比較法觀點部分,以美國的區分所有不動產登記及對區分所有不動產登記的範圍,尤其是共有部分應否登記進行評析;最後從辦理權利變更登記的必要性與否,重新檢討現行信託登記作法與登記內容;而歸納出本書認為「不動產登記客體範圍應擴大」、「登記費計徵應採成本填補原則」、「不必另辦理權利變更登記,應直接辦理信託登記」等結。

詳細介紹:http://www.angle.com.tw/book.asp?BKID=7667



請點選上方購書方式↑↑下載元照書目

購書請洽:天貓外圖專賣店預購郵箱  ecc@xmwaitu.com

來信抬頭請寫「外圖電商」,郵件請寫明預訂圖書信息(特別是書名)和聯繫方式。

相關焦點

  • 【新書】張永健 | 土地徵收與管制之補償:理論與實務
    第一章 導 論 壹、前 言/1 貳、四種典型徵收補償法制/7 參、各章論點鳥瞰/12第一部分 理論基礎第二章 經濟理論:有效率的徵收補償標準 壹、五種補償標準/20 貳、四大關鍵考慮/23壹、孫中山的民生主義思想,與其外國追隨者/48 貳、1954年到1977年的徵收補償法制/50 參、實證研究/52第五章 立法實踐:2000年至2009年徵收補償體制之實證研究 壹、舊土地徵收條例之法律解釋/60 貳、徵收補償之實證研究:2000年至2009年/71 參
  • 賞新書單(2020.07)│元照出版
    【作者】張永健【簡介】本書運用法釋義學、法經濟分析、法實證研究等方法,探究臺灣的土地徵收與管制的補償問題。本書內容橫跨過去一甲子中,臺灣的三種土地徵收補償體制:1954至1977年的事前地主自報地價體制;1977至2012年的事前政府估價體制;2012年以後的事後政府估價體制。土地徵收補償之經濟理論、憲法解釋、立法解釋、估價實踐、行政訴願、司法爭訟,本書皆有完整剖析。從既成道路到公共設施保留地,各種土地財產權的管制層出不窮,其合憲性也是多號大法官解釋的爭點。
  • 【新書上市】行政法 │ 翁嶽生 主編
    詹鎮榮1968年生,德國科隆大學法學博士,現為政治大學法學院教授,主授行政法、地方自治法、公經濟法、行政法專題研究,主要著作有《行政法總論之變遷與續造》、《公私協力與行政合作法》、《民營化法與管制革新》。
  •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之作出征收補償決定的法定條件
    的法定要件一般是在規定的期限之內沒有達到協議的,而且還有徵收的部門主體不清楚、或者是按徵收補償作出的的方案;徵收補償的決定一般是必須要有條件才能進行滿足。對被徵收人房屋給予補償的範圍、標準和方式均是依據徵收補償方案,而徵收補償方案是房屋徵收決定的一部分,因此,有生效的房屋徵收決定是作出征收補償決定的前提條件之一。二、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在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籤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
  • 農村土地徵收每畝補償多少錢?2020農村土地徵收補償費標準
    一直以來,有關土地的問題都是農民朋友所關心的,近幾年由於國家經濟的快速發展,國家徵收農村土地的情況越來越多,很多地方政府也根據當地的實際經濟發展情況制定了農村土地徵收的補償費標準,但是關於土地徵收農民朋友仍然有很多問題想問,比如現在農村土地徵收補償多少錢一畝?土地徵收和土地徵用的區別在哪?
  • 2021農村土地徵收補償費標準:農村土地徵收每畝補償多少錢?
    也就是說,徵收拆遷,依然是老百姓需要重點關注的事情。畢竟自己的居住地一旦被劃入徵收拆遷範圍,那面臨的是整個身家財產變動。再者,新的《土地管理法》以及《民法典》的相繼出臺,給農村土地徵收帶來了不同程序的影響。那麼,在2021年,如果遇到土地徵收的話,在目前的經濟形勢下,應該補償多少錢一畝呢?
  • 農村土地被徵收:徵收流程是什麼?補償標準有哪些?
    土地是農民賴以生存的根本,土地的徵收和補償是每一個農民都息息相關的事情。土地徵收是國家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和權限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轉化為國有土地,並依法給予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被徵地農民合理補償和妥善安置的法律行為。那麼土地怎麼徵收?有哪些補償?
  • 土地徵收拆遷補償款被截留怎麼辦?
    在現實中,有時會出現土地徵收拆遷補償款被截留的問題,補償款遲遲發不到被徵地農民手裡。遭遇這種情況應該怎麼辦?今天單蘊律師和你說說這個問題。首先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的明確規定,徵收土地的,按照被徵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
  • 徵收集體土地如何補償?一畝地多少錢啊?
    徵收集體土地如何補償?一畝地多少錢啊?經常會有朋友來諮詢土地被徵收了,一畝補償多少錢啊?對於這個問題律師一般會這樣回答:法律對此沒有具體規定,看當地補償方案的規定;或是根據《土地管理法》第47條的規定補償。
  • 上海市徵收集體土地補償標準出了!
    上海市徵收集體土地補償標準出了!近日,市規劃資源局印發了《上海市徵收集體土地補償標準(2020)》維護徵地農民的合法權益讓我們一起來看看吧關於印發《上海市徵收集體土地補償標準安置補助費為《上海市被徵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農業人員就業和社會保障辦法》(滬府發〔2017〕15號)涉及的被徵地人員的生活補貼費,標準按照本市相關規定執行。二、關於徵地青苗補償標準徵地青苗補償標準按照《上海市徵地青苗補償標準(2020)》執行。
  • 最高院判例:收回土地使用權,不能只徵收不補償,也不能遲遲不補
    ,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16)最高法行再80號再審行政判決書,其中認為,有徵收必有補償,無補償則無徵收。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國家可以依法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也可徵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但必須對被徵收人給予及時公平補償,而不能只徵收不補償,也不能遲遲不予補償。
  • 實務研究:土地行政賠償案件疑難問題研究
    土地行政賠償實務中,主要有以下三個問題:一是未經徵地直接轉為國有建設用地的情形。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規定,集體所有的土地必須經過法定程序徵收後,方可轉為國有建設用地,才可以上市流轉交易,否則,在沒有依法履行徵地批准手續的情況下,直接將集體土地轉為國有建設用地,行為是違法的,侵害集體土地所有權人和使用權人的合法權益,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 農村集體土地徵收補償行政案件10大法律問題解答!(2020版)
    審理集體土地徵收補償行政案件,應當堅持「在法治框架內推進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精神,全面把握法律規定與政策規定、改革措施的關係。同時,除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外,徵地審批制度還承載土地用途管制功能、耕地佔補平衡功能、生態承載功能以及促進發展等功能,並通過國務院、原國土資源部文件和規章等形式,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進行細化,改革並優化土地徵收程序,強化對被徵地農民權益的保障。
  • 2020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一覽表
    第二條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徵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應當對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稱被徵收人)給予公平補償。、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應當廣泛徵求社會公眾意見,經過科學論證。
  • 土地徵收補償款能否作為遺產繼承
    1995年二輪承包土地時,鄭某學一戶得地人口為9口人,包括鄭某學、閆某華、鄭某安家4口人,鄭某玲家3口人。鄭某學於2008年去世,閆某華於2011年夏天去世。鄭某學承包經營戶土地從2004年開始徵收,至2016年年底徵收完畢,後徵收單位給付的補償款項由夏農村民委員會交由村民小組發放到戶。鄭某學承包經營戶的補償款項由鄭某安領取或鄭某勇、鄭某領取後交由鄭某安。
  • 國有土地、集體土地混雜區域徵收拆遷,究竟該怎樣補償?
    最簡單的道理就是,如果涉案房屋所處的土地被認定為國有土地,那麼其補償標準將很可能顯著區別於集體土地,補下來的數額也會明顯高於集體土地。被拆遷人當然不能任由徵收方去依職權認定,真認定一個集體土地,你的補償權益將會因此而大幅下挫。
  • 文豐研究 | 房屋徵收補償相關法律問題
    一、房屋徵收補償的範圍按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以下簡稱《徵收條例》)的規定,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徵收補償的範圍主要包括:(一)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是徵收補償最重要的部分,對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應當不低於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這樣,才能保證被徵收人的合法權益。
  • 土地徵收補償款是夫妻共同財產嗎
    取得徵地補償金的前提是他是否是所擁有土地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土地徵收補償具有個人特殊性。在本案中,李先生不是張某所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因此賠償金應歸張某所有。第二種觀點認為,徵地補償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 最高法判例:村民個人能否起訴徵收部門與村委會籤訂的「徵收集體所有土地補償協議」?
    村民以土地使用權人身份,起訴徵收部門與土地所有權人集體經濟組織之間籤定的內容僅涉及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徵收集體所有土地補償協議》,不具有行政訴訟原告主體資格。此外,土地徵收過程中,與土地使用權的變更或行使相關聯的是土地徵收決定、限期搬遷決定、強制清除地上附著物等行為,以及對相關青苗、地上附著物的補償等事項,土地使用權人如對上述行為或事項不服,可依法主張。
  • 農村集體土地徵收程序中必須要有徵地補償方案公告!
    ,在徵用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內以被徵用土地的所有權人為單位擬訂徵地補償、安置方案並予以公告。農村集體土地徵收補償方案內容依據《徵收土地公告辦法》第八條規定,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一)本集體經濟組織被徵用土地的位置、地類、面積,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種類、數量,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數量;(二)土地補償費的標準、數額、支付對象和支付方式;(三)安置補助費的標準、數額、支付對象和支付方式;